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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鋼結構廠房施工監理控制要點
- 2、(旁站監理細則或方案),比如什么情況下須編制。編制包括那些內容、須要誰審核等。有沒有相關的規范規定。
- 3、網架工程原材料以及成品進場監理要點?
- 4、鋼結構安裝旁站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哪些?
- 5、如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
- 6、施工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定義是什么?
鋼結構廠房施工監理控制要點
鋼結構廠房施工監理控制要點:
1、建設單位資質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批。
2、制定監督實施細則。
3、為需要工廠監督的子項目實施人員。
4、收集鋼結構施工信息。
5、檢查鋼結構工程檢查項目所需的實驗室資格。檢驗內容要求: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傷檢測,鋼結構防腐和防火涂層試驗,鋼結構接頭,機械連接緊固件,高強度螺栓機械試驗,厚度大于4mm的鋼板檢驗。
6、監督鋼結構的生產和安裝。
7、溝通和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問題。
施工監理,是指在施工階段對施工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施工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等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
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在業主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等進行控制并對工程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以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一系列監督管理活動。
擴展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施工監理
(旁站監理細則或方案),比如什么情況下須編制。編制包括那些內容、須要誰審核等。有沒有相關的規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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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架工程原材料以及成品進場監理要點?
1、鋼材、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焊接球、螺栓球、封板、錐頭和套筒、金屬壓型板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的規定。
(檢查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中文標志和檢驗報告等。)
2、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的規定對上述產品進行規定項目檢查抽樣復驗及探傷等檢查,復驗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3、桿件外觀檢驗(五項)、焊縫強度試驗與無損檢測(20%焊口)應符合規范要求。
4、涂料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5、鋼網架工程涉及的其他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
6、對焊接球節點做鋼管與球焊接試件,進行單向軸心受拉和受壓的承載力試驗;對螺栓球節點,對成品球最大螺栓孔的螺紋進行抗拉強度試驗等應符合要求。
7、對高強度螺栓一般做機械性能試驗(強度、硬度、斷面收縮率;對球、封板、錐頭、套筒一般做化學成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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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安裝旁站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哪些?
(1)檢查施工準備情況(事前)
1)檢查鋼構件是否已報驗,是否有合格證,吊裝單元主要尺寸是否與施工方案一致;
2)檢查施工機械設備、機具是否完好;
3)檢查鋼構件吊裝前是否按要求進行預拼裝(連接板、安裝焊接板是否檢查合格);
4)檢查吊裝位置腳手架是否搭設完成并通過驗收;
5)檢查安裝螺栓、定位銷釘是否準備齊全,其材料是否己經報驗;
6)檢查吊裝鋼構件編號、吊裝順序及安裝位置是否與施工方案一致;
7)檢查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工長)、技術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8)檢查安全、環保措施是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措施是否落實;
9)核查焊工姓名及上崗證書是否相符,當有相關規定時應經現場考核合格;
(2)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事中、事后)
1)檢查鋼結構支座是否彈出軸線、安裝線,標高是否符合設計安求;
2)檢查吊裝構件時,是否有臨時支撐以加強吊裝單元的穩定性;
3)檢查構件吊裝就位后,是否及時校正、檢查構件的軸線、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鋼構件是否對齊,其偏差值是否在允許偏差范圍之內;
5)檢查水平結構(網架、大梁),起拱值、撓度值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偏差是否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6)檢查垂直構件安裝就位后,臨時支撐是否即時到位;
7)檢查構件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實測;
8)檢查螺栓節點的安裝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9)檢查焊接節點的焊縫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規范的相關規定;
10)整理旁站記錄。
如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
拂曉啊 - -
干嘛這么小氣 ..
好歹4級的人了...
0分?
OTL...
而且你題目并沒說清楚啊!
不知道怎么回答 ..
話說這樣的題目出200分也不過多卅
去這里看看有沒有用吧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
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定義是什么?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和監督管理行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第三條 在下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四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業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核后,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二)施工企業完成審查后報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三)上述編制、審核、審定者均應在專項施工方案上親筆簽名并注明技術職稱和身份證號。第五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工程(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過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深度雖未超過3m(含3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流沙、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遂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 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六)城市房屋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七)建筑高度超過60m的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及轉運平臺。(八)起重量超過200噸的單機起重吊裝工程或2臺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九)跨度30m以上或單層建筑面積2萬平米以上鋼結構,重量300噸以上或建筑面積5000m2以上的網架結構施工。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應挑選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豐富安全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能的人員組成。建筑施工企業不具備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審查能力的,可以在專家庫中挑選相應人員;專家庫分為省、設區市兩級,分別由省建設業安全監督管理站和各設區市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整合當地安全技術人才資源,組織設立。第七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從省級專家庫中挑選相應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認證審查。(一)開挖深度超過8m的深基坑工程。(二)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18 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2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24KN/m的模板支撐系統。(三)建筑高度超過100 m的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及轉運平臺。(四)起重量超過300噸的起重吊裝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工程。 第八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由建筑施工企業具備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計算書和安全驗算結果,交施工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核合格后,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施工企業完成審查后報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二)建筑施工企業組織召開專家論證審查會議,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人員必須專業對口,施工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專職機構負責人及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列席論證會,并介紹方案編制審核情況;需要從當地專家庫中挑選專家的,由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區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建立的專家庫中選擇。 (三)專家組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是否完整、計算書和驗算依據等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等進行論證審查,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專家組所有成員均應在論證審查報告上簽字,專家組書面審查報告應當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四)施工企業按照專家組提出的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專家組認為專項施工方案要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業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并將專家組意見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第九條 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實登記制度和驗收制度;在圖紙會審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好識別登記,納入內部管理程序,并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督機構。對于已按專家組審查報告完善的專項施工方案由企業專職安全機構負責人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跟蹤落實,并履行好檢查驗收手續,不得無故變更。對于實際情況有變化、確實需要變更的,必須重新按程序審查,并履行審查簽字手續。第十條 施工現場存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應當在大門醒目位置掛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要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重要內容,要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實施旁站監理,對于不按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認證審查報告實施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為安全監督重點,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要編制詳細的監督計劃,實施跟蹤監督,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落實法定審查程序和安全責任。對于不按規定程序實施、不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堅決停工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復工。對于不按規定程序實施、不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被停工整改的項目工程和施工單位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按季度逐級上報至省建設業安全監督管理站。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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