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黃南藏族自治州加固設計公司

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鋼結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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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鋼結構廠房施工監理控制要點

鋼結構廠房施工監理控制要點:

1、建設單位資質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批。

2、制定監督實施細則。

3、為需要工廠監督的子項目實施人員。

4、收集鋼結構施工信息。

5、檢查鋼結構工程檢查項目所需的實驗室資格。檢驗內容要求: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傷檢測,鋼結構防腐和防火涂層試驗,鋼結構接頭,機械連接緊固件,高強度螺栓機械試驗,厚度大于4mm的鋼板檢驗。

6、監督鋼結構的生產和安裝。

7、溝通和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問題。

施工監理,是指在施工階段對施工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施工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等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

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在業主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等進行控制并對工程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以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一系列監督管理活動。

擴展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施工監理

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鋼結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審核意見) 鋼結構桁架施工

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么

鋼結構是現代建筑施工常見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的建筑結構,但是如想要其呈現出好的效果,那么在施工中對于每一項步驟都要特別嚴格。那么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么?鋼結構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項?帶著這兩個問題我們一起來看看吧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

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么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

鋼結構施工單位需要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技術標準、吊裝果要遵循著“先中間、后外側,先柱后梁,先下后上”的施工順序。驗收時必須采用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所有原材料和成品要按規定進行復驗、取樣、送樣至合格。

鋼結構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項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

1、 鋼結構施工前要檢查相關機械和檢測設備的性能,確保在施工過程中功能齊全。

2、根據施工圖紙,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組織相關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審查設計圖紙,對于圖紙中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施工困難的地方,要及時與設計單位進行變更鑒證手續。

3、除鋼結構施工方案審查要點了質量證書以外,鋼結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也需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在施工前,每道工序的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預防發生安全和質量事故。

4、在現場吊裝前,場地水平要平坦,不能有積水,保留一定的車道位置,同時柱腳的嵌入部分上彈好十字準線,并設置高程控制點。當鋼結構材料進入現場時,對所有的部件進行檢查后進行安裝。

總結: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么和鋼結構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有需要的朋友帶來幫助,后期如果還需要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歡迎關注齊家網。

鋼結構安裝施工方案?

鋼結構安裝施工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對于之后的施工都是非常有幫助的,每個細節的處理都非常關鍵。中達咨詢就鋼結構安裝施工方案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鋼結構制作1、審查圖紙審查圖紙的目的,一方面是檢查圖紙設計的深度能否滿足施工的要求,核對圖紙上構件的數量和安裝尺寸,檢查構件之間有無矛盾等;另一方面也對圖紙進行工藝審核,即審核在技術上是否合理,構造是否便于施工,圖紙上的技術要求按加工單位的施工水平能否實現等。

如果是由加工單位自己設計施工詳圖,在制圖期間又已經過審查,則審圖的程序可相應簡化。

圖紙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①、設計文件是否齊全,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施工圖、圖紙說明和設計變更通知單等。

②、構件的幾何尺寸是否標注齊全。

③、相關構件的尺寸是否正確。

④、節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⑤、標題欄內構件的數量是否符合工程的總數量。

⑥、構件之間的連接形式是否合理。

⑦、加工符號、焊接符號是否齊全。

⑧、結合本單位的設備和技術條件考慮,能否滿足圖紙上的技術要求。

⑨、圖紙的標準化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等。

圖紙審查后要做技術交底準備,其內容主要有:

①、根據構件尺寸考慮原材料對焊接方案和接頭在構件中的位置。

②、考慮總體的加工工藝方案及重要的工裝方案。

③、對構件的結構不合理處或施工有困難的地方,要與需方或設計單位做好變更簽證的手續。

④、列出圖紙中的關鍵部位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加以重點說明。

2、備料和核對2.1提料根據圖紙材料表算出各種材質、規格的材料凈用量,再加一定數量的損耗,提出材料預算計劃。

提料時,需根據使用尺寸合理訂貨,以減少不必要的拼接和損耗。但鋼材如不能按使用尺寸或使用尺寸的倍數訂貨,則損耗必然會增加。工程預算一般可

按實際用量所需的數值再加10%進行提料和備料。如果技術要求不允許拼接,其實際損耗還要增加。

2.2核對核對來料的規格、尺寸和重量,仔細核對材質。如進行材料代用,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將圖紙上所有的相應規格和有關尺寸全部進行修改。

3、建筑鋼材的選擇原則各種結構對鋼材各有要求,選用時要根據要求對鋼材的強度、蘇星、韌性、耐疲勞性能、焊接性能、耐銹性能等全面考慮。對厚鋼板結構、焊接結構、低溫結構和采用含碳量高的鋼材制作的結構,還應防止脆性破壞。

承重結構的鋼材,應保證抗拉強度(σb)、伸長率(δ5δ10)、屈服點(σs)和磷(P)、硫(S)的極限含量。焊接結構應保證碳(C)的極限含量。必要時還應由有冷彎試驗的合格證。

4、鋼材的代用和變通辦法鋼結構應按照上述規定選用鋼材的鋼號和提出對鋼材的性能要求,施工單位不應隨意更改或代用。鋼材代用必須與設計單位共同研究確定,并辦理書面代用手續后方可實施代用,同時應注意下屬各點闡明的待遇一般原則。

(1)、鋼號雖然滿足設計要求,但生產廠提供的材質保證書中缺少設計部門提出的部分性能要求時,應做補充試驗。

(2)、鋼材性能雖然能滿足設計要求,但鋼號的質量優于設計提出的要求時,應注意節約。

(3)、如鋼材性能滿足設計要求,而鋼號質量低于設計要求時,一般不允許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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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鋼結構施工專項方案

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的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五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和實施制度,保證方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

第二章 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的范圍

第六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方案。

(一) 土石方開挖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鑿巖、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護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 搭設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設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結構可連接的。

3、 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承重支撐系統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 附著升降腳手架;

3、 懸挑式腳手架;

4、 高處作業吊籃;

5、 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

6、 新型及異型腳手架。

(六) 起重吊裝工程

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采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的工程。

(七) 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

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頂升;

2、 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

3、 物料提升機的安裝、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 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

3、 鋼結構及網架工程;

4、 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施工及水下作業工程;

6、 水上樁基工程;

7、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8、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

第七條 下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開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或地下管線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 可能影響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溝、槽)的開挖、支護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1) 搭設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3、 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以上。

(三) 腳手架工程

1、 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腳手架;

2、 懸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 起重吊裝工程

1、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2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結構吊裝工程。

(五)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拆卸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碼頭、橋梁、煙囪、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3、 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4、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景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4、 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6、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鋼結構等專業工程,應由專業承包單位負責編制。

第九條 除工程建設標準有明確規定外,專項方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 編制依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的目錄或條文,以及施工組織(總)設計、勘察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名稱。

(三)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 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 勞動力組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 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圖示。

第十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

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需專家論證的,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本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第十二條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等人員應由本人在專項方案審批表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章 方案的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需專家論證審查的,專項方案審核通過后,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科研、大專院校和工程咨詢等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中同一單位的人員,不應超過半數;本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等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專家組的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 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專家論證審查宜采用會審的方式。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 專家組成員;

(二) 方案編制人員;

(三)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四) 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 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六)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

(二) 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工程專項方案的數學模型是否準確;

(三) 專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

專家組成員本人應在論證報告上簽字、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專家組論證報告應作為專項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九條專家組認為專項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組織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門或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專項方案論證審查專家庫和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公示專家名單,為方案論證組織單位提供人員信息。

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其人員資格審查辦法、適用范圍、專家職責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專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經過審批的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訂的,應重新履行審核、論證、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方案實施前,應由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專項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專項方案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驗收制度。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必須由施工單位組織,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需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對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當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掛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各級建筑工程管理部門應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為監督重點,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審核、論證、審批和實施專項方案的;

(三) 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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