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鐵路施工二十一條,以及二十一條鐵規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2、,鐵路施工四條禁今,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4、,鐵路營業性施工安全禁令?,5、,鐵道部、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6、,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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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
- 2、鐵路施工四條禁今
-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 4、鐵路營業性施工安全禁令?
- 5、鐵道部、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6、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誰?
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地方鐵路建設,保障運輸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運輸營業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納入本省監督管理的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鐵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地方鐵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地方鐵路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鐵路工作的領導,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求做好規劃,扶持、促進地方鐵路建設與發展,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揮地方鐵路資源的作用。第五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提高運輸服務質量。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地方鐵路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地方鐵路設施、設備,不得擾亂地方鐵路建設、運輸營業的正常秩序。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符合地方鐵路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八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符合國家鐵路網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能源、鋼鐵等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九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地方鐵路發展規劃的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地方鐵路發展規劃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地方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地方鐵路建設和從事地方鐵路運營。第十二條 地方鐵路建設用地和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批準的范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條 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咨詢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在批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從業,依法接受省鐵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第十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符合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因地方鐵路建設影響公路、管道、港航、水利、電力、通訊等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征得相關部門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后,由業主向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驗收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運輸營業第二十條 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應當取得省鐵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并經省鐵路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第二十一條 新建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臨時運輸營業許可。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
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
鐵路施工四條禁今
第一條 施工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技術、質量等主要負責人未經鐵道部(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鐵路施工二十一條,嚴禁擔任上述工作。施工單位鐵路施工二十一條的安全員、防護員、爆破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未經過鐵路局有關部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鐵路施工二十一條,嚴禁上崗作業。
第二條 路局各級干部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鐵路施工二十一條,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參加施工管理。
施工計劃管理:
第三條 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納入計劃管理,嚴禁無計劃施工和超范圍施工。
第四條 施工方案未審定、施工安全協議未簽訂嚴禁批準施工計劃。
第五條 變更涉及LKJ基礎線路數據變化的施工,未經電務處批準,嚴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準備和施工預備會:
第六條 新建線路、道岔、信聯閉等新設備預鋪、安裝、模擬試驗完畢,未經預驗或預驗不合格,嚴禁組織新設備投入運用的施工。
第七條 未按規定召開施工預備會,嚴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條 施工總指揮必須在施工前一日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作業內容、影響范圍、防護措施及行車方式等與批復的施工計劃進行現場核對,未進行現場核對或發現不符未經有效處理,嚴禁施工。
施工登記及命令下達:
第九條 施工預備會確定的施工總指揮、施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到位,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登記,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命令下達之前,嚴禁進行影響行車安全和設備穩定的施工準備工作。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二條 嚴禁不按標準設置防護。
第十三條 嚴禁在天窗外進行聯鎖試驗。
第十四條 嚴禁簡化聯鎖關系試驗項目及程序,或以施工單位的聯鎖試驗代替電務段的聯鎖試驗。
第十五條 嚴禁使用封聯線。嚴禁違章使用手搖把。
第十六條 途卸路料開車前,須檢查車門關閉、裝載加固、道沿清理狀態,未檢查確認良好,嚴禁開車。
第十七條 架設便梁、挖沉井施工作業時,須對便梁狀態進行檢查,嚴禁狀態不良便梁上線。
第十八條 在營業線上立、撤信號機柱和接觸網支柱、敷設電纜及大型設備、材料搬運作業時,未設專人指揮、專人防護和專職安全監督人員現場盯控,嚴禁作業。
第十九條 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大型運輸車輛等工程機械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簽訂安全協議或未設置一機一人防護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機械、機具和路料,嚴禁侵入未封閉線路的限界。
開通及限速條件:
第二十一條 開通前須檢查施工機具、路料是否侵限,防護標志是否按規定施撤,未經檢查確認良好,嚴禁申請開通。
第二十二條 施工開通前未經施工負責人(或駐站聯絡員)、設備單位檢查人(或設備單位指定人員)進行雙簽認,嚴禁車站值班員向列車調度員申請開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條 封鎖施工開通后,列車運行速度須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嚴禁違反列車放行條件申請提速。
行車及其鐵路施工二十一條他:
第二十四條 運行揭示調度命令由施工調度員根據施工日計劃編寫,一人擬寫、另一人核對,未經施工調度室主任(副)、調度所主任(副)逐級審核,嚴禁發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擾動道床的線路、道岔施工,不能預先軋道時,開通后第一趟嚴禁放行旅客列車。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LKJ基礎數據文件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通過施工開通后實際線路數據已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LKJ基礎數據文件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通過未兌現施工計劃、實際線路數據未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條 接發列車進路有關道岔未納入聯鎖時,嚴禁開放進出站信號機接發列車。
第二十九條 施工路料、機具、設備未落實裝載加固方案及有關規定,嚴禁進入營業線運行。
第三十條 未交付運營的新線上運行的工程機車、車輛,未按《機車過軌運用安全協議》和《車輛技術交接協議》經機務、車輛部門檢查確認,嚴禁過軌營業線運輸。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貫徹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建設理念組織建設,對鐵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第四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個人執業資格,并在批準的資質和執業范圍內從業。第五條 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鐵道部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委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鐵路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質量負總責。第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并應在所簽訂的合同中依法明確質量目標、責任。
由鐵路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合理劃分鐵路建設工程標段,不得將鐵路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迫使中標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第九條 鐵路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鐵路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推薦、介紹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開工前到鐵道部委托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制定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對初步設計和I類變更設計進行初審,對II類變更設計進行審批,按規定組織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核等。未經審核的施工圖,不得使用。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督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落實組織機構、人員和機械設備,以保證工程質量。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檢查,并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質量信譽評價,及時處理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并應加強基礎技術資料管理,保證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并按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所涉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按規定通過技術鑒定或審批,并制定相應質量驗收標準。沒有經過鑒定、批準或沒有質量驗收標準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不得簡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設計應當達到規定的內容及深度要求,明確工藝工序及質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應在設計文件中作出詳細說明。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標準、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鐵路營業性施工安全禁令?
烏魯木齊鐵路局鐵路營業性施工安全禁令
施工培訓管理:
第一條 施工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技術、質量等主要負責人未經鐵道部(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擔任上述工作。施工單位的安全員、防護員、爆破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未經過鐵路局有關部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上崗作業。
第二條 路局各級干部和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未經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嚴禁參加施工管理。
施工計劃管理:
第三條 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納入計劃管理,嚴禁無計劃施工和超范圍施工。
第四條 施工方案未審定、施工安全協議未簽訂嚴禁批準施工計劃。
第五條 變更涉及LKJ基礎線路數據變化的施工,未經電務處批準,嚴禁提前施工日期。
施工準備和施工預備會:
第六條 新建線路、道岔、信聯閉等新設備預鋪、安裝、模擬試驗完畢,未經預驗或預驗不合格,嚴禁組織新設備投入運用的施工。
第七條 未按規定召開施工預備會,嚴禁安排次日施工。
第八條 施工總指揮必須在施工前一日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作業內容、影響范圍、防護措施及行車方式等與批復的施工計劃進行現場核對,未進行現場核對或發現不符未經有效處理,嚴禁施工。
施工登記及命令下達:
第九條 施工預備會確定的施工總指揮、施工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到位,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條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登記,嚴禁申請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命令下達之前,嚴禁進行影響行車安全和設備穩定的施工準備工作。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二條 嚴禁不按標準設置防護。
第十三條 嚴禁在天窗外進行聯鎖試驗。
第十四條 嚴禁簡化聯鎖關系試驗項目及程序,或以施工單位的聯鎖試驗代替電務段的聯鎖試驗。
第十五條 嚴禁使用封聯線。嚴禁違章使用手搖把。
第十六條 途卸路料開車前,須檢查車門關閉、裝載加固、道沿清理狀態,未檢查確認良好,嚴禁開車。
第十七條 架設便梁、挖沉井施工作業時,須對便梁狀態進行檢查,嚴禁狀態不良便梁上線。
第十八條 在營業線上立、撤信號機柱和接觸網支柱、敷設電纜及大型設備、材料搬運作業時,未設專人指揮、專人防護和專職安全監督人員現場盯控,嚴禁作業。
第十九條 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大型運輸車輛等工程機械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禁止未簽訂安全協議或未設置一機一人防護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機械、機具和路料,嚴禁侵入未封閉線路的限界。
開通及限速條件:
第二十一條 開通前須檢查施工機具、路料是否侵限,防護標志是否按規定施撤,未經檢查確認良好,嚴禁申請開通。
第二十二條 施工開通前未經施工負責人(或駐站聯絡員)、設備單位檢查人(或設備單位指定人員)進行雙簽認,嚴禁車站值班員向列車調度員申請開通或提速。
第二十三條 封鎖施工開通后,列車運行速度須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嚴禁違反列車放行條件申請提速。
行車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運行揭示調度命令由施工調度員根據施工日計劃編寫,一人擬寫、另一人核對,未經施工調度室主任(副)、調度所主任(副)逐級審核,嚴禁發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擾動道床的線路、道岔施工,不能預先軋道時,開通后第一趟嚴禁放行旅客列車。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LKJ基礎數據文件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通過施工開通后實際線路數據已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LKJ基礎數據文件換裝的機車(含工程機車、軌道車、接觸網檢修作業車),嚴禁通過未兌現施工計劃、實際線路數據未變更的地段。
第二十八條 接發列車進路有關道岔未納入聯鎖時,嚴禁開放進出站信號機接發列車。
第二十九條 施工路料、機具、設備未落實裝載加固方案及有關規定,嚴禁進入營業線運行。
第三十條 未交付運營的新線上運行的工程機車、車輛,未按《機車過軌運用安全協議》和《車輛技術交接協議》經機務、車輛部門檢查確認,嚴禁過軌營業線運輸。
鐵道部、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結合國家鐵路(指由鐵道部管理的鐵路,以下簡稱鐵路)實際,特制定《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鐵路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鐵道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鐵路貫徹實施《勞動法》,實行行業管理。鐵道部勞動部門主管并依法監督全路勞動工作;各用人單位按照鐵道部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勞動工作。第四條 鐵路勞動合同制度實行行業分級管理。鐵路企業的基層單位,受本企業法人代表委托與本單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鐵路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時間應與用人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同步進行。具體實施意見由鐵道部制定。第五條 鐵路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標準。根據鐵路企業的生產特點,可以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輪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班調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種(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86.6小時。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實行輪班工作制,由其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標準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計算的每晝夜實際工作時間,按照不同崗位的特點自行確定勞動班制。
其他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實行輪班工作制。第七條 鐵路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日按照加班處理。第八條 全路各工種(崗位)工作時間的具體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鐵道部的專門規定執行。第九條 鐵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暫定為基本工資部分。即:實行企業工資制度的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兩項之和;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實行國家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為本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第十條 鐵道部對鐵路基本工資制度和國家及部管理的津貼制度,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鐵路企業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十一條 鐵路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人員相對集中,作業范圍相對固定的運輸、施工、工業等企業用人單位,以鐵路分局、工程處、工廠為單位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長期在基地以外施工的鐵路施工單位,可執行施工所在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二條 鐵道部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鐵路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鐵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第十三條 鐵道部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鐵路建設工程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標準,并納入設計規范、工程概算和監理、竣工驗收工作內容。第十四條 鐵路行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并將其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鐵路新職人員、轉崗人員、晉升人員都必須進行職業(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才能上崗。第十五條 鐵路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在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籌指導下,由鐵道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鐵路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系統統籌。設立養老保險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并負責保值增值。第十七條 鐵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和辦法,由鐵道部統一制定,并報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第十八條 鐵路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鐵路運輸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以基層站段為主。鐵路勞動爭議的仲裁,由鐵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就近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不服從仲裁裁決的,可以向當地或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 鐵路現行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勞動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誰?
我的理解為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中標單位,建設管理者代表都是同中標單位簽訂安全包保責任狀的轉嫁安全風險.
關于鐵路施工二十一條和二十一條鐵規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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