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市政工程資料管理規程最新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石家莊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辦法(1997修訂),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規定(2020修正),4、,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5、,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6、,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的決定(200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嚴格按照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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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2、石家莊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辦法(1997修訂)
- 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規定(2020修正)
- 4、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
- 5、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 6、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的決定(2002)
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設,增強城市功能,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改善人民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設市城市和縣城。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與城市環境保護密切結合,不斷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包括城市建設計劃。城市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中占適當比例。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設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保證建設質量。城市建設各項設施必須加強維護,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保證使用需要。第七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基礎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檢舉損壞城市建設設施行為的權利。第八條 對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不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建設工作。第二章 市政設施管理第十條 城市地下各種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統一規劃、設計,同步施工。
嚴禁任意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批準占用期限歸還,按標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或挖掘單位承擔。
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設置信號或標志,確保車輛和行人安全。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道路需要與城市道路銜接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終止銜接時須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注:本條中關于“在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道路需要與城市道路銜接的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5年1月9日 實施日期:2005年1月9日)廢止。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的國家和省的干線公路通過縣級市、縣城和鎮時,城區路段應當與城市規劃相銜接,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干線公路統一的技術標準投資建設;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增加的工程,由縣級市、縣城和鎮投資建設。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道路的征地費用,由道路兩側的建設單位按臨街面的長度合理分擔。第十四條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過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橋涵行使。因特殊需要行駛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向城市的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本行政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水水質標準,并不得超過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排放量。第三章 公用事業管理第十六條 在城市設立經營燃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的單位及其專用設備和專用車輛,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注:本條中關于“在城市建立經營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的單位及其專用設備和專用車輛的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廢止。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建設的管線需要與城市建設部門建設的管線銜接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終止銜接時,須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施工后按要求標準恢復地表原狀。
*注:本條中關于“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管線需要與城市建設部門的管線銜接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5年1月9日 實施日期:2005年1月9日)廢止。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應當嚴格控制開采,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第十九條 城市應當逐步實行統一供水。嚴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單位新建自備水源。已建的自備水源應當逐步納入城市的統一供水系統。
石家莊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辦法(1997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管理,確保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正常維護和使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溝塘、泄洪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貫徹誰排水、誰交費的原則。第五條 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
生產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繳納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第六條 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l8-86)》的規定。超標排放污水,腐蝕、淤塞、損害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治理。第七條 排水費作為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顚S?。第八條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可委托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第九條 排放污水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08元排水費;排放污水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10元排水費。
排水費收取標準的變更,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第十條 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標準核定:
(一)對具備實測條件的排水單位,按排水總出口實測數據計算;對暫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排水單位,按其給水量的85%核算;
(二)產品以水體為主要原料的釀造、制冰、飲料等排水單位,在扣除產品用水量后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
(三)無給水表的排水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實測核定排水量;
(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計算。第十一條 排水單位應與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簽定委托銀行代為收繳排水費協議,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排水單位應于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申報上季度排放污水報告表,載明單位名稱、用水總量、排放污水量、應繳納排水費數據、開戶銀行及帳號。對每月排水量超過五百噸的單位,可實行按月收取排水費。第十三條 排放污水報告表經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核實后,對在銀行開戶的排水單位,可委托銀行收款;對未在銀行開戶的排水單位,應向其簽發征收排水費通知單。第十四條 排水單位所在開戶銀行,應自收到加蓋“勞務款項”的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憑證后,按照同城委托收款結算方式辦理勞務款項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將應繳納的排水費轉入市政設施管理單位開戶銀行的專戶內。第十五條 排水單位未在銀行開戶的,應自收到征收排水費通知單十日內,到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繳納排水費。第十六條 基建施工的排水費,在辦理建筑許可證后,憑證到市政設施管理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排水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轉入市政設施管理單位開戶銀行專戶內。第十八條 征收排水費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符合國家排水標準的排水費從成本中列支;
超出國家排水標準的排水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ㄊ┕さ呐潘M,由建設單位從基建準備費中列支;超出國家標準的排水費從施工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第二十條 污水處理廠服務區域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排水單位不按協議規定申報排放污水報告表的,責令補報;瞞報排水數據的,予以警告,并追繳應交費額。第二十二條 排水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排水費,責令限期繳納。拒絕履行的,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二)經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核減其供水指標;
(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四條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予以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河北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熱、燃氣、公共交通、園林綠化及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的領導。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過程中,凡屬重大和涉及范圍較廣的問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組織協調河北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凡是動員群眾參加的義務勞動,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帶頭參加,并注意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第二條 進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各級城建、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公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密切配合;駐城市的單位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各項任務。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正確貫徹執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籌集和使用城市建設資金。第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須在基本建設中占有合理比例,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地方統籌基建計劃中,應當重視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安排,各設區的市的地方財政也需確定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第五條 對確屬城市人民生產、生活急需而城市人民政府又無力建設的煤氣、集中供熱、自來水進戶、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和建垃圾站、公廁等市政公用設施,可以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按自愿、適度和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采取國家扶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和受益單位、個人共同集資的方式建設。第六條 城市應當充分發揮現有的公共供水設施的作用,不斷提高其供水能力,并嚴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單位新建自備水源。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適當超前建設城市統一的供水系統。第七條 對全社會都能受益的植樹造林、公園建設、防洪抗災設施建設和挖河清障等項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發動和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城市居民參加義務勞動。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積極利用外資和先進的科學技術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部分外,應當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建設。以上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籌集;財政部門確定分配預算后,由城建部門負責制定使用計劃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用于基本建設的,應按基建程序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納入計劃下達;其使用情況,由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監督。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我省的各設區的市、縣級市和縣城??h城以外的建制鎮可參照執行。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維護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城市規劃實施和各項設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設成為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經濟繁榮、環境優美、市容整潔、安定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關于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城市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部門分工負責,公安、司法、銀行、衛生、工商等部門密切協作。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的內容,包括建設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拆遷安置管理等方面。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各市。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五條 凡需在城市規劃區或經上級批準的控制區內征用或臨時占用土地進行基本建設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履行報批手續。第六條 大中城市郊區的園田、菜地,要嚴格控制征用。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條件改造舊城區的單位,原則上不準征地。確需征地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指標,盡量劃撥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除農村集體所有的以外統屬國有,由城市建設管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如已征用的建設用地,不準出租、買賣或擅自交換、轉讓、變更使用性質;海床、坑塘、荒坡、灘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準買賣。
對于多征少用、征而未用閑置二年以上的空地,經市政府批準,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有權重新劃撥使用。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業社隊進行基本建設的選址定點和社員建房用地規劃,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需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文件、設計資料、圖紙,報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建筑許可證。否則,施工單位不得施工,有關部門不予撥款。居民個人建房和各種臨時性建筑,也要履行審批。第十條 審查一般工業民用建筑涉及人防、消防、供電、交通等問題時,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專業的有關規定負責審批;沒有明文規定或重要的建設項目,要與有關部門會審;有污染危害或易燃易爆的建設項目,要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一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勘測設計,必須由國家正式勘測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設計,要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方針,密切結合周圍環境,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第十二條 所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施工前要根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的座標和標高放線定位,驗線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要編制完整的竣工圖紙、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交基建檔案管理部門。第十三條 城市民用建筑,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綜合開發、集資統建,并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設程序。第十四條 新征地的建設項目,要同時征購一定比例的道路、綠化和公共建筑用地,并要交納適當比例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和舊城區改造費。改造舊城區的建設項目,免交舊城區改造費。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各種工程管線、泵站、堤壩、河道、排洪溝渠、路燈、公共交通、消防、人防等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移動或損壞。需要變動時,要經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統籌安排地下管網建設計劃,預埋、預留各種管線接頭,盡量減少路面開挖。必須開挖時,需經城建、公安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修復費,及時恢復,工完場清。第十七條 履帶車、重型車、試剎車等對城市路面、橋梁有破壞作用的車輛,要按照指定的道路和橋梁行駛。必須在指定以外的道路和橋梁上通行時,需經城建、公安管理部門批準,并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八條 城市給水、排水、煤氣、供熱管道接通戶線,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管徑、位置、走向和標高施工。工業有害廢水,醫院病毒污水,要認真治理,防止污染,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嚴禁在城市的防洪堤壩、排洪溝渠兩側挖坑、淋灰、取砂取土、鑿井。嚴禁在排洪溝渠內建壩設閘,影響排洪。農業生產需要利用城市管道中的雨水和污水進行灌溉時,必須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筑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 建筑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推動建筑工程實現安全可靠、生態宜居、綠色低碳、循環高效。第四條 建筑工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高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建筑工程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一經采用應當嚴格執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將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重大問題提交省標準化委員會協商解決。第二章 標準導引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標準,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標準體系,以高標準推動建筑工程高質量。第九條 建筑工程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推動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滿足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綠色、節能等指標的要求;
(四)體現本省自然條件、氣候特征、資源稟賦、地域文化、民俗習慣等要求;
(五)符合推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技術成果轉化運用的要求。第十條 建筑工程標準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可能造成行業壁壘、阻礙技術創新、排除和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
(三)指定采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第十一條 鼓勵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標準,推動建筑長壽化、建設產業化、綠色低碳化、品質優良化。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制定、修訂綠色建筑設計、綠色建造、綠色建筑評價、資源綜合利用建材和綠色建材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標準,以及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等標準。綠色建筑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優化的原則;
(二)滿足安全耐久、服務便捷、健康舒適、環境宜居、節約資源等要求;
(三)滿足節地與土地利用、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綠色建材利用和室內環境等指標要求;
(四)滿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間、設備管線可改造的要求。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建筑節能技術、節能新材料應用等標準。建筑節能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熱工性能指標要求;
(二)采用高效供能設備;
(三)采用節能、環保、防火的新技術、新材料;
(四)推進太陽能光熱、光電技術與建筑一體化應用;
(五)推進清潔能源利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的決定(2002)
一、各條中的“地市”改為“設區的市”。各條中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改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二、第五條第一款“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面,增加“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執行”。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5%至10%”改為“2.5%至5%”。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3%至10%”改為“1.5%至5%”?!?%至3%”改為“1%至1.5%”。三、在第七條第一項前增加“在未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城市”。
刪去第七條第五項。
第七條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用貸款、外資和國內融資新建道路、大型橋梁和隧道的城市,經省政府批準,向過往的機動車輛征收車輛通行費?!彼?、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五、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和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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