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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街天橋規范的簡單介紹

肇慶鋼結構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5 19:43 ) 521 搶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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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昆明市人行天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行天橋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人行天橋的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人行天橋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行天橋(以下簡稱天橋)是指架設于城市道路上供行人橫穿街道、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構筑物。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天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天橋的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 天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選址時應嚴格按規劃部門意見定點。第五條 天橋的建設資金可以采取政府出資、出讓天橋廣告發布權、命名權以及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第六條 天橋建設所籌集的資金,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天橋建設和維護,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天橋,經規劃部門審批定點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天橋的,須到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天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 天橋的養護維修,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已出讓廣告發布權的天橋,由受讓方或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第九條 天橋各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天橋的維修、安全等管理制度,確保橋體整潔和行人安全,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人行天橋設施范圍內的清掃保潔,原則上按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交由轄區環衛部門進行清掃和保潔。單位自行修建或廣告發布權已出讓的天橋,由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自行負責清掃保潔或委托有關部門清掃保潔,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天橋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廣告牌和其它懸掛物;

(二)占用人行天橋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三)在天橋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影響天橋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構筑物;

(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在天橋上通行;

(五)在天橋上騎行、滑行自行車;

(六)擅自利用天橋鋪設管線或裝置其它設施;

(七)翻越、跨越天橋欄桿;

(八)其它損壞、侵占天橋的行為。第十二條 在保證天橋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以及車輛、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利用天橋設施,按照《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置廣告。第十三條 天橋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可以出讓。出讓后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不得再行轉讓。

出資單位可以按投入比例分享天橋廣告發布收益,也可以一次性出資,取得廣告發布權。具體事宜由出資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以協議方式確定。第十四條 需在天橋設施范圍內設置商業性廣告的,必須按《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設置。占用天橋的位置、面積、時間,須經產權單位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產權單位繳納占用費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天橋設置廣告的,不得設置高出天橋護欄的封閉式廣告。廣告設置的用料原則上應采用輕型材料,并按天橋設計承載量允許的要求進行設置。

過去已經設置,不符合上述規范要求的天橋廣告,由行政主管部門清理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第十六條 天橋占用單位應按批準的期限和規格使用天橋和設置廣告。使用期滿后及時恢復天橋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賠償。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批準機關可以變更和終止占用天橋的規模和時限,使用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產權單位必須退回剩余使用費。第十八條 國家法定節日及省、市重大活動期間,各天橋管理單位必須服從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義務懸掛有關標語、口號。第十九條 利用天橋懸掛政治性宣傳標語,須先經市委宣傳部審核宣傳內容,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懸掛。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天橋施工的,責令拆除,并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

(二)天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價2%以下處以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天橋進行養護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四)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利用天橋設置廣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拆除,并對責任人處以100~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在天橋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1l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七)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拆除,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予警告;

(九)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十)違反本辦法第15、16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哈爾濱市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維護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保潔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包括專用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和與地下商業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第四條 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堅持科學規劃、規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統一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人防、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城管、公安、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建設規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建設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以人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則;

(二)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網規劃,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還應當同時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

(三)人行過街天橋凈寬不小于4米,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凈寬不小于5米;

(四)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設置無障礙設施;

(五)新建地下商業街,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同步設置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過街地下通道與經營空間分離;

(六)鼓勵與周邊商場、文體場館、地鐵車站等大型人流集散點直接連通;

(七)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新建地下商業街同步設置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的數量,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第八條 建設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 符合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規劃;

(三) 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四) 竣工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將竣工驗收報告按照規定時限報有關部門備案。第九條 根據行人通行需要,必須利用既有地下商業街出入口兼作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城管、人防、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定;對不符合通行安全標準的提出改造規劃和標準。地下商業街投資建設或者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改造規劃和標準對地下通道進行改造。未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改造,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 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和養護責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利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門所屬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

(三)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養護。

本條一款所稱管理單位、投資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產權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和養護責任單位。第十一條 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衛生清掃、保潔責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利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負責;

(三)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使用單位負責。第十二條 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照明設置維護責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利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燈管理機構負責;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三)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第十三條 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和養護制度。

(二)在上下橋處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適當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養護責任單位、管理和養護人員、監督電話、開放時間。

(三)保證各項設施完好,及時修復破損的設施。

(四)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養護。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火災事故照明設施和室內消火栓器材等。

(六)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通知有關執法部門。

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開放時間為每日24小時。

雙向十車道過街天橋限高?

4.5米。

人行天橋過街天橋規范的限高4.5米并非只有4.5米過街天橋規范,其中還留有幾十厘米的彈性空間過街天橋規范,這是為防止車輛在開動過程中遇到顛簸發生跳動預留的高度。

街天橋、下穿隧道大多限高4.5米過街天橋規范,足以滿足絕大多數超高車輛的通行。

如遇有大件運輸車輛通行時,則有不限高的大件公路保證通行。但是,在城區一些中小街道,或者過去建成的立交橋下,其限高往往更低。

目前橋梁或者下穿隧道的限高標識設置還不太規范,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卻沒有,往往給司機帶來麻煩。

過街天橋規范的簡單介紹 裝飾幕墻設計

地下過街人行通道有什么設計規范

過街天橋規范,見《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過街天橋規范,有具體過街天橋規范的說明和規定。

關于過街天橋規范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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