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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內國有、合資、股份制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汽車專用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第三條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維護、交通事故的處理和治安管理,確保交通安全和暢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四條 沿機動車行駛的方向左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白實線以外路面為路肩和緊急停車帶。第五條 除用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機動車和專用機械外,禁止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教練車、全掛牽引車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練和路考。
禁止實習期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第六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配備故障警告標志。
依照公安部規定,已安裝安全帶的機動車,其駕駛人員和前排乘車人員必須系安全帶。第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規定。第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保持下列行車間距:
(一)時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時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見度不良時,應當比照(一)、(二)項規定,加大行車間距并減速行駛。第九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超車時或者行車道有障礙情況外,不準占用超車道行車;
(二)在兩車道路面上行駛時,不準右側超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大型車不準與小型車爭道超車;
(五)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六)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
(七)不準掉頭、倒車、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發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須停車情況外,不準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九)不準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檢修車輛;
(十)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第十條 高速公路巡邏車、清障車、養護作業車和專用機械行駛或者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過往車輛對上述車輛、機械、人員應當注意避讓。第十一條 經營性客運車輛上下乘客,應當在指定的??空就\?;未設??空镜?,應當在收費站指定停車區域或者服務區停車。第十二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隨意停車。因故障、駕駛員疲勞需要臨時停車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超車道上停車。
因發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駛離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報告停車情況。停在行車道、超車道、路肩、緊急停車帶上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一百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第十三條 遇前方道路阻塞時,機動車應當在行車道依次停車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車輛。第十四條 遇警衛車隊通過時,機動車應當減速避讓,不得超越、穿插警衛車隊。第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超限物品,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車輛應當懸掛明顯標志,并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
載運容易散裝飛揚、流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裝載均衡平穩,捆扎牢固。第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交通部有關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夜間還須設置紅色示警標志。作業人員應當著統一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志,并開啟示警燈。
機動車通行養護作業路段時,應當避讓并減速行駛。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和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匝道上方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它標志,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202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與高速公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等項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定期對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交通事故易發路段,由有關單位按規定即時采取改進措施。
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第六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高速公路的交通設施和有關資源、數據應當共享。第二章 通行規定第七條 除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員和專用車輛、機具外,行人、非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和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第八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和合格的滅火器具。
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轉向器、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和警告標志,并保證齊全有效。第九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配置安全帶。
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速、超員或者超載。
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第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確需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載運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者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一)按要求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證件,并隨車攜帶;
(二)在車輛顯著部位懸掛明顯的超限運輸標志和示高、示寬標志或者噴涂、懸掛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運輸標識;
(三)夜間行駛時開啟超限運輸示高、示寬燈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警示燈;
(四)按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和速度行駛。第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應當按規定的車型和時速分道行駛。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收費站廣場、服務區內和收費站通道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規定的時速。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的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在收費站廣場和服務區內的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在收費站通道的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第十三條 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開啟左轉向燈,并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
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允許借用左側車道超車,但超車后必須立即駛回原車道,禁止連續超車;同方向劃設三條以上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不得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通過交通事故現場、結冰路段、施工作業路段,以及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不足五十米時,不得超車。
河北省公路條例(202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其中,縣道、鄉道、村道統稱農村公路。公路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第三條 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建養并重,綠色智能、安全暢通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公路事業的投入,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加強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實現公路網與其他基礎設施網融合發展,持續提升交通保障能力。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行業科學技術創新機制,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和先進專利、專有技術的應用;鼓勵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公路數字化建設,搭建綜合數字化平臺,開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關技術研發,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現代智慧公路網。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公路投資、建設、養護和經營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第二章 公路發展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匯總所轄縣(市、區)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形成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經批準的公路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九條 編制公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等相關規劃,注重公路路網完善,公路等級、標準和服務水平提升,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公路建設應當落實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節能技術和清潔能源,推行廢舊材料再生循環利用。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從嚴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社會保障等工作,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查處搶栽、搶建行為,落實公路項目補充耕地任務。村道建設用地按照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有關要求執行。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開展工作,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建設公路附屬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公路交通標志、標線、隔離柵、防眩設施、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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