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抗震加固后續使用年限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2、,抗震加固有哪些政策性文件或條文,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現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規定》的通知,4、,政府對抗震節能環保建筑補償的包括哪些,5、,校舍建筑結構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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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房屋抗震加固方法相關規定?
- 2、抗震加固有哪些政策性文件或條文
-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現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規定》的通知
- 4、政府對抗震節能環保建筑補償的包括哪些
- 5、校舍建筑結構抗震加固?
- 6、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
房屋抗震加固方法相關規定?
【學員問題】房屋抗震加固方法一般規定?
【解答】1、房屋抗震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加固方法選擇規定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1)、單向框架宜加固為雙向框架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或采取加強樓、屋蓋整體性且同時增設抗震墻、抗震支撐等抗側力構件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的措施。
2)、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可采用鋼構套、現澆鋼筋混凝土套加固,或貼鋼板加固。
3)、房屋剛度較弱、明顯不均勻或有明顯的扭轉效應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翼墻加固。
2、當鋼筋混凝土構件有局部損傷時,可采用細石混凝土修復,出現裂縫時,可灌注環氧樹脂漿等補強。
3、當墻體與框架柱連接不良時,可增設拉筋連接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當墻體與框架梁連接不良時,可在墻頂增設鋼夾套與梁拉結。
4、女兒墻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可按本規程第5.2.3條的有關規定選擇加固方法。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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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加固有哪些政策性文件或條文
1.0.7條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建筑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采用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1.0.11條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公司,應根據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甲類建筑,應專門研究確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不低于乙類建筑的要求實施,抗震驗算應按高于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
乙類建筑,6度~8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實施,9度時應適當提高要求抗震加固有什么政策;其抗震驗算應按不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丙類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驗算,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丁類建筑,7度~9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實施;其抗震驗算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實施。6度時應允許不作抗震鑒定。
注:本規程中,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分別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中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適度設防類的簡稱。
3.2.2條:現有建筑抗震加固設計的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應以抗震鑒定報告為依據。
4.1.3條:7~9度時,建筑場地為條狀突出山嘴、高聳孤立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陡坡、河岸和邊坡的邊緣等不利地段,應對其地震穩定性、地基滑移及對建筑的可能危害進行評估;非巖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場地與坡腳的高差均較大時,應估算局部地形導致其地震影響增大的后果。
9.2.1條: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采用的原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3條:房屋抗震加固施工不得因局部拆除而造成主體結構的次生破壞。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天津市現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現有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現有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的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現有建設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現有建設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設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計劃的重要設備(儀器)。第三條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現有建設工程抗震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現有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現有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各集團公司、總公司)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開展現有建設工程抗震宣傳教育工作,對重點工程的抗震加固計劃進行監督檢查,推廣抗震鑒定、加固的新技術和標準圖集。第五條 現有建設工程的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負有以下責任:
(一)必須建立和保管現有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原始記錄、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的設計、施工、驗收等資料,并按有關規定分級存檔。
(二)在現有建設工程接受檢查、出租或出賣時,應出示或提供有關其抗震能力的技術檔案。
(三)對現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制定對策和應急措施。
(四)在現有建設工程的管理、使用過程中,應維護其抗震能力,即在進行改造、裝修、安裝或更換設備以及在屋頂、平臺增建臨時性建筑、接層等活動時,必須報請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現有建設工程,應進行抗震鑒定。
(一)未經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的;
(二)未經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而進行改造、裝修、安裝或更換設備的;
(三)在使用過程中經過破壞性地震、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和其他人為災害,承重結構出現局部倒塌,裂縫或抗震能力嚴重受損的;
(四)設計時低于我市現行抗震設防要求的重點工程、生命線工程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第七條 對應進行抗震鑒定的現有建設工程,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有關方面在指定期限內進行鑒定。第八條 抗震鑒定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工程咨詢單位承擔。重點工程、生命線工程和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由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抗震鑒定;對國家在津重點工程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抗震鑒定。
鑒定單位應提交完整的鑒定報告,并作為技術文件存檔。第九條 抗震鑒定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國家規范、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第十條 抗震加固的鑒定、設計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其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經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且無加固價值一般工程,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通過規劃列入城市改造計劃或企業更新改造計劃,不再進行加固。但不宜用于以下用途:
(一)居??;
(二)用作教室、車間及辦公室;
(三)存放危險品、易爆品;
(四)存放價值較高的易損物資。第十二條 經鑒定應抗震加固的現有建設工程,產權所有者要嚴格按照我市抗震加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加固計劃,按期完成,并在加固前對其限制使用或采取臨時安全措施。第十三條 現有建設工程抗震加固,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重點工程的抗震加固,應報有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設計和施工。第十四條 抗震加固工程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因設計原因導致需要加固的,參照國家和我市建筑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施工原因導致需要加固的,按有關規定由原施工單位根據其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加固費用。第十五條 廠礦企業抗震加固費用計入有關成本費用;數額較大的,可采用待攤辦法分期計入有關成本費用。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產權歸房地產管理部門所有的,其抗震加固費用從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取的房租中解決,房租不足部分從城市維護費列支。產權歸己的事業單位,其抗震加固經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8〕24號)中關于專用基金管理的規定,在修購基金中列支。
政府對抗震節能環保建筑補償的包括哪些
抗震補貼政策主要體現在抗震建房補貼方面,農房抗震改造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補助為輔,每戶補助資金7700元。
有三類情形不納入申請范圍,一
是已完成農村危房改造的農戶;
二是鎮街或村集體已妥善安置,或已由民政部門集中供養的農戶;
三是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重復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農戶。
法律分析:抗震改造新建房屋的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參照危房改造補助標準執行,一般農戶每戶補助不低于2萬元。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維修加固房屋的,每戶補助不低于5000元。農房抗震防災對象確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將收入水平較低、農房抗震性能較差的農戶,納入補助對象范圍。嚴格規范補助對象審核程序,建立健全農戶自愿申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示和申報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和申報,縣市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和縣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工作程序,與建房農戶逐一簽訂協議或合同。
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環節審查結果,均應在鄉鎮和行政村公開欄張貼公示,接受農民群眾監督。
校舍建筑結構抗震加固?
一、抗震加固設計方針
抗震加固設計應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一)安全適用:確保經加固后的房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二)經濟合理:最大限度地發揮結構加固效果,將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最重要的結構關鍵部位。(三)技術先進:按不同后續使用年限要求,區別對待、采取成熟有效、施工工期短的加固技術,兼顧教學樓的正常使用。
二、抗震加固基本原則
抗震加固設計應注重概念設計,以提高結構整體的抗震性能為目標,確保加固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采用合理的抗震加固措施??拐鸺庸淘O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維持原有結構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二)抗震加固著重于提高結構抗側力性能和延性、建立或完善抗震多道防線、加強整體性,而不以提高結構承受靜載能力為目標。(三)結構加固的關鍵部位(如:承重墻、柱、梁、梁和屋架的支座等部位)。(四)建立多道抗震防線: 1、砌體結構后加構造柱、圈梁、鋼拉桿。 2、框架結構增設抗震墻或支撐等。 3、建筑的隔震和消能減震技術。 4、抗震加固設計中,應采取成熟、可靠、安全、環保的材料和技術。 5、當無地勘資料時,可參考附近場地的地勘資料或現場查看結構是否存在不均勻沉降而決定補勘與否。
三、校舍抗震加固
1、校舍抗震加固工程在保證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應盡量兼顧經濟性、便于操作性進行設計。若優化設計后,測算加固費用仍超新建工程費用70%以上時,宜拆除重建。 2、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暫不考慮保溫節能設計,對已有門窗、外墻面磚盡量考慮保留。 3、加固設計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滿足條件的工程盡量不加固或少加固。 4、加固設計、檢測等單位應在墻面(主要是內墻)鏟除后實地勘察,根據現場情況完善加固設計。 5、超過現行規范規定高度、層數的教學樓,應通過抗震驗算判別結構是否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然后進行抗震加固設計。 6、對于無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老舊教學樓建筑,教學樓抗震加固設計施工圖審查以《抗震鑒定報告》為依據。 7、采用砌體-框架混合結構的教學樓,分別按砌體結構和框架結構的要求進行抗震加固設計。 1)外走廊的懸臂梁加固。宜在梁底加設型鋼托梁進行加固。對于單跨框架結構,若在懸臂梁盡端增加框架柱,應保證節點的剛性連接構造,懸臂梁應按框架梁進行加固。新增框架柱并不承擔樓面原有靜荷載,結構計算模型應準確反映實際情況。2)樓梯間的梯段斜梁、梯板、休息平臺梁、柱加固??筛鶕嶋H情況,在休息平臺梁支座處增設構造柱。梯段斜梁和休息平臺梁采用擴大斷面、增設受力鋼筋、加強箍筋、包角鋼等措施。3)混凝土構件加固。一般采用加設型鋼托梁、加大截面、增設受力鋼筋、加強箍筋;外包型鋼加固;粘貼碳纖維加固等方法。4)墻體加固。山墻、填充墻等砌體墻體根據建筑的實際情況,可采用:單面或雙面鋼筋(絲)網水泥砂漿面層加固;增設鋼筋混凝土板墻;四角和縱、橫墻交接處外設構造柱、圈梁;5)對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磚砌女兒墻、欄桿的加固。根據建筑的實際情況,局部拆除、降低高度、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圈梁或壓頂梁。6)預制板加固。對樓地面預制板面層較好的(如地磚、水磨石、新近找平的面層),預制板加固建議采用角鋼支托法加固,且保證預制板與上、下墻體有可靠連接;對樓地面預制板面層較差的(如找平層已開裂、破損的),預制板加固可采用少澆疊合層法加固,但必須保證新老砼結構粘結牢靠,且鑿除面層時不能破壞原預制板結構的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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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汶川地震災區(以下簡稱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行為,保障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維護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第二條 四川省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的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應當遵守本實施意見。第三條 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震后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和修復、加固、拆除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體承擔房屋建筑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和拆除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民政、財政、物價、審計、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是指依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民用及工業建筑的危房鑒定、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
本實施意見所稱修復,是指通過工程技術措施,使受損建筑物恢復到震前狀態的施工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加固,是指根據抗震鑒定報告作出的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結構補強,使整體建筑物性能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施工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拆除,是指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確認為整體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規范處置的施工行為。第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和修復、加固、拆除,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第六條 地震災區從事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修復、加固、拆除的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資格許可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執業,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及委托人、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委托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托人改變鑒定、檢測結論,不得違反抗震修復、加固技術標準、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第七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筑的抗震設計、修復及加固、拆除施工,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承包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公正透明辦理。第八條 地震災區房屋建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護。
單位、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控告、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任意改變鑒定機構依照技術標準、規范獨立執業作出的鑒定結論。第九條 鼓勵在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工作中,采用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第二章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第十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范圍及實施:
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應當在房屋建筑安全性應急評估結論的基礎上進行:
(一)應急評估結論為輕微損壞的,不再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可直接進行修復;
(二)應急評估結論為中等破壞房屋建筑,應當按照地震災區所在地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加固措施;
(三)應急評估結論為嚴重破壞的房屋建筑,應當按照標準、規范進行危房鑒定或可靠性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為通過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鑒定結論為拆除的,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實施。
對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并記錄存檔備查。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對應急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向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
對安全鑒定結論仍有異議不服的,應當向市(州)、縣(市、區)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機構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單位;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三)《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屬第(二)項規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主體結構檢測專項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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