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天津市幼兒園設置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天津市幼兒園政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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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惠性幼兒園申辦標準
1、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年檢合格。
2、收費行為規范,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3、幼兒園配備有財會人員且財會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建立機構對公賬戶,政府專項獎補資金要存入對公賬戶,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
4、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無小學化傾向。
2022年天津市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在哪幾方面進行了修改
您好,根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發布的《關于修訂天津市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的通知》,2022年天津市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增加了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規范性文件,比如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分工、績效考核、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并且要求幼兒園及時更新管理規范性文件,以保證幼兒園的管理質量。
二、增加了教育質量的要求,要求幼兒園要提高教育質量,比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學質量評估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學計劃,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學資源管理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學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教育活動管理體系等。
三、增加了安全管理的要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比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護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報警體系等。
四、增加了社會服務的要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比如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計劃,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資源管理體系,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完善的社會服務活動管理體系等。
總之,2022年天津市幼兒園等級評定標準在管理規范性文件、教育質量、安全管理、社會服務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以提高幼兒園的管理質量和教育質量。
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范學前教育工作,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原則,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逐步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區學前教育發展計劃,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專業教育集團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幼兒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兒園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第九條 幼兒園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要求。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兒園。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幼兒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安全環保要求。
幼兒園裝飾裝修后,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配置的幼兒園用房在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無償交付項目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兒園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調整重建方案,依法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第三章 保育與教育第十三條 幼兒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以有利于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為原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設置班級數量和班額。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幼兒家長聯系等制度。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在園幼兒一日生活,安排適當的戶外鍛煉活動,培養其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組織在園幼兒進行定期體檢和每日晨檢。第十八條 幼兒園進行保育和教育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動,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
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教育用書和兒童圖書。幼兒園的設施、設備、玩具教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安全標準和環保要求。
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等。第十九條 鼓勵幼兒園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集體生活和教育的殘疾學齡前兒童隨班就讀。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置學前教育班。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定期對其工作人員和在園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點開展自救、逃生、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時,幼兒園應當優先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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