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地下室抗浮設計是否是強規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下室抗浮設計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本文目錄一覽:,1、,商品房不做抗浮設計違法嗎?,2、,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3、,地下室抗浮水位應符合哪些規定?
今天給各位分享地下室抗浮設計是否是強規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下室抗浮設計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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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做抗浮設計違法嗎?
不違法。
不違法,違規。房子不做抗浮容易導致房子地下水位急劇上升,地下水浮力增大導致結構破壞嚴重會出現柱子頂端錯位、壓潰,柱端鋼筋彎曲、混凝土開裂等現象,這是屬于建筑安全違規情況。
對違反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確定或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和設計單位不按照審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整頓。
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
作為建筑師一定要對規范有所了解,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荷載及地震作用
1. 樓面均布活荷載取值有誤。
取值有誤的樓面活荷載主要有陽臺、走道、門廳、樓梯、電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樓梯的活荷載。
可能出現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學校、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確的常用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如下:設浴缸、坐廁的衛生間4KN/㎡;有分隔蹲廁的公共衛生間8KN/㎡(包括填料、隔墻)或按實際考慮;階梯教室、微機房3KN/㎡;銀行金庫、配電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層頂板施工活荷載5 KN/㎡;樓板下掛管道及設備荷載按實際情況考慮且不小于0.5 KN/㎡;賓館、飯店的大型廚房不小于8 KN/㎡或有較重爐灶、設備及儲料時應按實際取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1條。
2. 基本風壓、基本雪壓取值不對。
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一般可認為是高度超過60m的高層建筑),承載力設計應按基本風壓的1.1倍采用。計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風壓,計算結構風振舒適度按10年一遇風荷載標準值。
對雪荷載敏感的結構主要是大跨、輕質屋蓋結構,此類結構的雪荷載經常是控制荷載,應采用100年重現期雪壓。
確定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的基本風壓Wo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7.1.1條,第7.1.2條,第8.1.1條,第8.1.2;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2.2。
3、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未按規范進行荷載折減。
這是考慮樓面上的活載不能同時布滿所有的樓面。如果不折減會造成基礎設計過于保守,柱子內力及配筋計算有誤。新荷規修訂,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對消防車的活荷載的折減不在包含在強制性條文中。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2條。
4、大、中、小學校的各類建筑,考慮到人流密集,對陽臺、樓梯、看臺、外廊及屋面欄板或欄桿的頂部未進行水平承載力驗算。 應按規范在欄桿頂部施加規定的水平荷載,并對構件進行強度驗算。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5.2條。
5、地下室擋土墻是一種以承受水平土壓力為主的受力構件,基本組合未考慮永久荷載控制的基本組合,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誤取1.2,應取為1.0。
當永久荷載標準值與可變荷載標準值比值較大時,在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基本組合效應組合設計值時,應考慮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最不利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對結構有利,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應取1.0。
地下室擋土墻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墻的永久荷載分項系數對結構不利時取1.2,有利時取1.0;抗爆等效荷載分項系數取1.0。
計算地下室外墻時,室外地面活荷載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3.2.4條。
6、對于隔墻布置和裝修做法較為靈活的公共建筑,未考慮隔墻荷載,或未注明隔墻材料和裝修荷載的限值。
對非固定隔墻荷載應取每延米墻重1/3作為樓面活荷載且附加值不應小于1KN/㎡。
固定隔墻的線荷載應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載。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1條注6。
7、當采用壓型鋼板輕型屋面時屋面活荷載計算檁條時應取0.5 kN/㎡。
對受荷水平投影面積大于60m2剛架構件,屋面堅向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可取下小于0.3KN/㎡。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 102:2002第3.2.2條。
8、門式剛架廠房計算風荷載時漏掉女兒墻風荷載。
對于門式剛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風荷載應按《門式剛架規程》附錄A計算。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02:2002第3.2.3條。
9、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有誤。
如:上人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按不上人情況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應用途的樓面荷載取值;設有屋頂花園的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未考慮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頂有上反梁時,對有可能形成的積水荷載在設計中未考慮,屋面積水荷載可按2 KN/㎡,不與活荷載組合。
高、低屋面處在低屋面應考慮施工堆料荷載不小于4KN/㎡的臨時荷載,并在施工圖中注明。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3.1條。
10、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選錯。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確定。在一般情況下,設計時取抗震規范附錄A提供的我國主要城鎮中心區域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但隨著城鎮的日益擴大,建設工程日益遠離城鎮中心,哪些遠離城鎮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別是往設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較高的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如:北京的密云、懷柔、昌平、門頭溝,《抗震規范》附錄A給出的是7度(0.15g),但該四個城鎮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進行設防。一般這些按較高標準抗震設防的村鎮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界線兩側4km區域內。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1.0.4條。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未進行斜交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考慮到地震可能來自任意方向,為此要求計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側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電算結果一般會輸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較大時,未進行該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計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總有一個方向的地震作用效應最大。當大于150時,應將該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應計算,并以此較大的計算結果設計、繪制施工圖。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2、抗震設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未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7度(0.15g)高層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也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需計算豎向地震作用的還有轉換結構的轉換構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2條、第10.5.2。
13、結構計算地震影響系數所采用的結構自振周期未考慮非承重墻的剛度影響進行折減。
考慮砌體填充墻對結構側向剛度的貢獻,必須按《高規》第4.3.17條對計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減。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驗算時,任一樓層的剪力系數應符合《抗震規范》第5.2.5條要求,對出現多個樓層不滿足時,僅靠調整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是不妥的。
若多個樓層剪力系數不滿足,說明結構的抗側剛度不足,應增加結構體系的抗側力剛度。
還應注意:當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時,可按規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當底部剪力相差較多時,結構的選型和總體布置需重新調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
對于豎向不規則的結構,突變部位的薄弱層,還應按抗震規范3.4.4條規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數。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2.5條。
15、建筑場地類別錯誤,計算書及圖紙均為ⅱ類土,地質勘察報告為ⅲ類,結構計算應重新計算。
場地類別與計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有關,場地類別錯誤會導致地震作用計算錯誤。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4條。
16、單層廠房只考慮橫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對廠房縱向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7、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建筑結構,抗震計算時未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一般指在剛性樓板假定下,在考慮偶然偏心單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樓層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之比超過位移比下限1.2較多。
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扭轉影響與計算單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偶然偏心影響應取最不利考慮。對多層建筑,凡屬抗震規范第3.4.2條所指的平面不規則多層建筑,亦應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條。
二、地基基礎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或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筑樁基,根據試樁檢測結果和設計經驗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變形驗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計算結果。
《地基規范》第3.0.2條第2、3款對建筑物地基變形驗算范圍有明確規定,設計應嚴格遵守。經驗不能代替法規,應按規定進行沉降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2、對基坑開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應按9.1.9條規定在結構總說明或基坑開挖圖中寫出具體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驗算樁身砼強度是否滿足試樁要求。 樁身混凝土強度應滿足樁的承載力設計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5.10。
4、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未設置沉降觀測點,未提出變形觀測要求(8、9層建筑物此類問題較多)。
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必須按要求對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說明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以后應進行基槽(坑)檢驗。
基槽(坑)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蹤z驗可用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現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10.2.1。
6、對地質條件的考慮“重單體,輕環境”,對于山區建、構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強降雨等不利影響考慮不足。
選址定位合理避讓,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適當加強。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對具有發展趨勢并威脅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應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繼續發展。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6.1.1條,6.1.4條。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沖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的驗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4.11條。
8、變形縫處混凝土結構的厚度不應小于300mm。
因變形縫處是防水的薄弱環節,特別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止水帶將此處的混凝土分為兩部分,會對變形縫處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變形縫處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規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08-2008第5.1.3條。
9、地基處理后忽略必要的變形驗算;或以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變形驗算。
對處理后的地基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第3.0.2強條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3.0.5條。
10、換填墊層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詳。
應在圖中注明墊層的施工質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應在每層的壓實系數符合設計要求后鋪填上層土。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4.4.2條。
11、CFG樁復合地基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準,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檢測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載力特征值fa 提出。
應按深度、寬度修正前的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spk提出檢驗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9.4.2條。
12、濕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筑物,結構總說明中未提出使用、維護和檢修要求。
應在設計中注明: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和管道應經常進行維護和檢修,并應確保所有防水措施發揮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第9.1.1條。
13、樁基計算書不全面。如樁基水平承載力計算;錨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計算等。
應按《樁基規范》第3.1.3條要求的計算項目提供計算書,以便審查樁基設計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第3.1.3條。
14、當基礎(含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未驗算基礎局部受壓承載力。
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一般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附錄D.5素混凝土局部受壓計算。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或采用設間接鋼筋(鋼筋網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規范》6.6節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2.7條、第8.4.18條、第8.5.22條。
15、在進行地基承載力計算時,未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在進行基礎承載力設計時沒有采用荷載效應基本組合。
驗算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承載力時,應分別采用不同的'荷載效應組合。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5條。
16、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驗算其穩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僅驗算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而忽視了地基和土坡穩定的驗算,且應按《地基規范》5.4規定進行穩定性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17、當同一結構單元處荷載差異很大或置于不均勻土層上、在基礎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載,地基基礎設計僅滿足承載力要求,未進行地基變形計算。
應按《地基規范》第5.3節規定分別進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的驗算滿足規范地基變形計算規定和要求,且基礎和上部結構上應考慮沉降差的影響。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第5.3.4條。
18、設計多塔樓和裙房下大底盤整體基礎,僅單獨計算塔樓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體大面積基礎上建有多棟高層和低層建筑,應按照上部結構、地基與基礎共同作用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符合《地基規范》第5.3.10條規定并滿足《地基規范》第5.3.4條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5.3.4條。
19、基礎持力層設在未經處理的液化土層上;
建造在液化土層上的建筑物,地震時發生地基失穩,建筑物倒塌或破壞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級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挂夯胧┮姟犊拐鹨幏丁返?.3.6~4.3.9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4.3.2條。
20、樁箍筋加密范圍不符合規范要求。
樁箍筋的設置應符合《抗震規范》第4.4.5條及《樁基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款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4.4.5條。
21、當地下水位較高(地下水埋藏較淺)時,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未進行抗浮驗算。
抗浮穩定性驗算按《地基基礎規范》第5.4.3條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計算。整體滿足抗浮穩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滿足時也可采用增加結構剛度的措施。
圖紙文件還應注明施工期間的停止降水時間。 還應注意:抗浮設計水位與抗水設計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地下室抗浮水位應符合哪些規定?
抗浮水位分為:整體穩定的抗浮水位及結構設計的抗浮水位。規范規定,抗浮水位應由巖土工程勘察單位提供。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第4.1.11-6條,第4.1.13條,第7.1.1-5條以及《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2003)第11.4.11-3條均對抗浮水位作了規定??梢?,抗浮水位的確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抗浮水位的高低與地形、地下水類型、土質等多種因素相關,應綜合多種因素分析確定,不能簡單地取用勘察報告提供的勘察時的水位。
(1)地下室基底位于含水層內,含水層有承壓水存在時,抗浮水位應按照歷史最高或豐水期最高承壓水頭計算。當承壓水與潛水或上層滯水有水力聯系時,應按二者的混合最高水位計算。
(2)當建筑物所處所處場地地勢低洼,場地有可能積水時,應按可能發生的積水標高計算。
(3)一般情況下,出于安全考慮,在場地無積水的情況下,可取地面標高為抗浮水位標高。當場地地勢高于周邊地面時,可按設計年限內可能產生的最高地下水位或豐水期穩定水位計算。
地下室抗浮設計注意事項
1、設計人員不僅要對地下室底板的梁、板、墻在地下水浮力荷載作用下的進行強度、變形和裂縫計算,更應該加強地下室的抗浮設計意識。
2、設計人員利用上部結構自重抗浮,不僅要看上部結構總自重標準值大于總的水浮力設計值,還要分析其上部自重荷載的分布和抗浮力的傳遞途徑。避免造成局部范圍因抗浮壓力或拉力小于水浮力,導致底板隆起,甚至造成地下室及上部結構構件大面積破壞。
3、在地下室底板計算中不僅要驗算強度,還要進行變形的裂縫寬度的計算,避免造成底板產生裂縫,漏水嚴重,形成“地下游泳池”。
4、加強認識地表水作用,當地下室地基為不透水的巖層且支護嚴密的基坑,要考慮存在水浮力,避免造成施工期間或使用期間地下室上浮破壞的盲點。此類基坑一旦暴雨來臨,地面的地表水可能流入基坑,低洼場區或城區地下下水管道復雜的地段,極易形成“腳盆”效應,基坑成為“大腳盆”,地下室就是“小腳盆”。
5、充分認識“腳盆”效應,與施工方溝通設計圖紙對施工時抗浮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多關注降水問題。
擴展資料:
設計中采取的抗浮設計方法:
1、結構自重(配重)抗浮是利用結構自身的重量,其重量包括地下室底板的重量,地下室結構梁板柱的重量,上部結構的重量,地下室頂部(或底板上部)覆土的重量。結構自重的計算應取材料的標準值,結構自重標準值按結構構件的設計尺寸與材料單位體積的自重計算確定。對于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和構件,自重的標準值應取下限值。
增加地下室底板的厚度,增加地下室頂板或底板的覆土,都可以增加結構的自重,這幾種方式也可以叫做增加結構配重的抗浮方式,增加配重也可以認為是自重抗浮的一種特殊情況。這種方法適用于結構自重與地下水浮力相差不大的情況。
2、設置抗拔樁主要依靠樁身與土層的摩擦力來承受上拔力,以抵抗軸向拉力為主。對原采用樁基礎的建筑結構,可將豎向承重樁同時設計成抗拔樁,這種設計方法可使工程樁滿足結構各種不同荷載受力工況的需要,一樁兩用使樁的效益發揮到最大。如果是工程受力需要也可以設計成單純抗拔樁。
3、增設抗拔錨桿是專門附設的抗拔錨固構件,僅僅承受拉力,用以抵消地下水對地下室結構產生的浮力。
抗拔錨桿適宜用于堅硬的巖石土層,錨桿的布置可以沿梁下設置,也可以在板下布置,巖石錨桿的錨固段長度不應小于3m,且不宜大于45D和6.5m,錨桿的數量間距可根據錨桿所錨定的建筑物的抗浮要求及地層穩定性確定,錨桿間距除滿足錨桿的受力要求外,尚需大于1.5米,所采用的間距更小時,應將錨固段錯開布置。
抗浮錨桿沿地下室底板及梁下布置,能夠抵消地下水對梁板的浮力作用,可以減少梁板的配筋,有一定的技術經濟優勢。
4、釋放水浮力法是在基底下方設置靜水壓力釋放層,使基底下的壓力水通過釋放層中的透水系統(過濾層,導水層)匯集到集水系統(濾水管網絡),并導流至出水系統后進入專用的水箱或集水井中排出,從而釋放部分水壓力。釋放水壓力法對相關排水設備的穩定性要求高,后期長期運營維護成本較高,需要保證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的基礎上才可采用。
5、延伸地下室周邊底板法是延伸底板法是將地下室結構的底板向外延伸而形成懸臂底板,有懸臂底板承托覆土以抵抗地下水的上浮力。這種方法最適合在地下室周邊采用,對局部抗浮不滿足的情況下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浮穩定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基坑開挖
有關人防地下室抗浮問題
一、人防地下室重度為2.5×9.8(0.7+0.5+0.4+0.8)=58.8KN/M3
二、地下水的浮力為:4.23×9.8×1=41.4548KN/M3。
三、因為人防地下室重度>1.418×地下水浮力,因此抗浮力滿足設計要求。
關于地下室抗浮設計是否是強規和地下室抗浮設計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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