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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空R,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刻峁┑脑O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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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一、修改部分規章
1.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拆船廠:
(一)飲用水源地;
(二)鹽場保護區范圍內;
(三)依法確定的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重要的漁業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點;
(六)海水浴場、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p>
(2)第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p>
(3)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限期治理?!?/p>
(4)第九條修改為:“對擅自在本辦法第四條所指的區域內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p>
(5)刪除第十條。
(6)刪除第十二條。
2.對《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進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私房交易和贈與行為進行管理?!?/p>
(2)第五條修改為:“私房交易和贈與,應當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p>
(3)刪除第六條。
(4)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專用票據?!?/p>
3.對《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公路、鐵路、機場、地鐵(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p>
(2)刪除第六條。
(3)刪除第七條。
(4)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鳴放喇叭?!?/p>
(5)刪除第二十九條。
(6)刪除第三十條。
(7)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p>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9)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道路鳴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p>
4.對《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九條第三款。
(2)第十條修改為:“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區、縣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其檔案。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p>
(3)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具有重要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運輸或郵寄出境的,檔案所有者應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p>
(4)第十三條修改為:“非國家所有的、社會組織的檔案,因單位終止的,其檔案歸屬依法向變更后的單位移交;沒有接受者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p>
(5)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p>
(6)刪除第十五條。
5.對《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八條。
(2)第十一條修改為:“凡因街道綜合整修需要臨時占路、占地(含道路與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的市容管理部門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并統一辦理占用手續?!?/p>
(3)第十五條修改為:“綜合整修后的街道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需再次進行維修、改建、重新裝飾、新開門臉、架立管線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并向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p>
6.對《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十五條。
(2)刪除第十八條。
7.對《天津市外環路管理規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號)作出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單位或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物、恢復原狀、停止違章行為。對拒不改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強制執行?!?/p>
8.對《天津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四條第一款。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財政、司法、建設、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p>
9.對《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作出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負責確認本市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設備的豁免水平?!?/p>
(2)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二項。
10.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作出修改。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一次性存入銀行專項賬戶,在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時,一并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有效憑證,沒有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憑證的,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備案?!?/p>
(2)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顚S?,其使用接受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p>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二十八條。
(5)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p>
(6)第三十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p>
(7)刪除第三十一條。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11.對《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2)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p>
12.對《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準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重建還建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后拆的原則,將重建還建計劃向社會公示,并設置臨時公共廁所?!?/p>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p>
(3)刪除第二十三條。
13.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p>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p>
(3)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p>
(4)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p>
(5)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水利、交通專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水務、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p>
(6)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4.對《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作出修改。
(1)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p>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p>
(3)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因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p>
15.對《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作出相應調整。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2004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橋梁、隧道、地鐵、輕軌、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委托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園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招標第五條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依照前款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國家發展改革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依法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已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三)建設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各項文件、資料;
(二)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基礎設施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移交養護管理單位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 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附屬設施;
(二) 公共交通場(站);
(三)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及河道堤岸;
(四) 道路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
(五) 公園、綠地、廣場;
(六) 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工作應當堅持相互銜接、協調統一、長效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園林、交通港口、水務、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并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向養護管理單位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建設單位負責對城市基礎設施進行養護管理。第六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接管城市基礎設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城市基礎設施實施養護管理。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批時,應當邀請相關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參加。對養護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的養護管理意見和建議,應當留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對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范和標準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15日內向相關養護管理主管部門辦理養護管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二)工程項目的名稱、位置、結構、規模、附屬設施等基本情況;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資質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未辦理養護管理備案的,設施建成后養護管理單位可以拒絕接管。第九條 養護管理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確定養護管理單位,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下列事項:
(一)養護管理單位名稱、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該城市基礎設施移交接管的相關要求;
(三)在建設過程中需要由養護管理單位參與的事項。
養護管理主管部門不能及時確定養護管理單位的,由養護管理主管部門代替養護管理單位參與建設過程中的相關活動。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知養護管理單位參與下列活動:
(一)城市基礎設施的施工圖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
(三)竣工驗收;
(四)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已向建設單位明示需要參與的其他活動。
養護管理單位參與前款活動發現足以對養護管理產生影響的問題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聽取。雙方就此產生爭議而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縣)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參加;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標準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整改并記錄在案。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30日內向養護管理單位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二)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的相關技術材料和地下管線的現狀材料。第十三條 養護管理單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經審核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等相關核查工作。
城市基礎設施經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養護管理單位應當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接管協議書。
養護管理單位核查后認為城市基礎設施不具備移交接管條件的,應當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移交接管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單位、養護管理單位名稱;
(二)相關移交材料明細;
(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約定;
(四)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關于天津市政道路施工規范和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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