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2020電力結構,以及2019年電力結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中國電力供給的過程是什么?,2、,2020年我國發電總量構成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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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供給的過程是什么?
中國電力供給的過程可以大致分為三個步驟:發電、輸電和配電。
首先是發電,指的是將各種能源(如化石能源、水能、風能、核能等)轉化為電能的過程。中國的電力發電主要是以火力發電、水力發電和核能發電為主,同時也在積極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的利用。
其次是輸電,指的是將發電廠發出的電能通過電力傳輸線路輸送到用戶所在的地方。中國的輸電線路包括了很多高壓輸電線路和變電站,以確保電力能夠長距離輸送到各個地方。
最后是配電,指的是將輸送到用戶所在地的電能進行細分、調整和分配的過程,將電能傳遞給最終的用戶。在中國,配電主要由電力設施(如變電站、配電箱等)和配電網絡組成,以滿足不同用戶的用電需求。
2020年我國發電總量構成是怎么樣的?
我國發電主力是火電和水電,占總發電量的90%,其中火電占72%,水電占18%,其余10%是核電4%、風電4.5%、太陽能1.5%。
水力資源雖然豐富,但受經濟、技術等因素所限,水電只占總發電的20%左右。
就全世界范圍而言,在1980~1986年間,火電所占比重由70.2%逐年下降至63.7%,水電所占比重由21.3%降至20.3%,而核電所占比重則逐年上升,由8.2%升至15.6%。
擴展資料:
報告認為,2013年,中國經濟將繼續趨穩回升,帶動用電需求增速回升。預計年底全國全口徑發電裝機容量12.3億千瓦左右,全年發電設備利用小時4700-4800小時,其中火電5050-5150小時,較上年有所增加。
全國電煤供應總體平穩,局部地區電煤運輸偏緊。其中東北地區供應富余能力增加;西北地區供應能力有一定富余;南方區域電力供需平衡有余。
華中區域電力供需總體平衡;受跨區通道能力制約、部分機組停機進行脫硝改造以及天然氣供應緊張等因素影響,考慮高溫、來水等不確定性,華東和華北地區的部分省份在部分高峰時段可能有少量電力缺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電
江蘇省電力條例(202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電力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力建設、保護等工作。第四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當超前發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電力發展應當統籌規劃電力設施布局,協調優化電源電網結構,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調節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設施和電力市場的建設。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電力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等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實施規劃。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銜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其他專項規劃,并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第九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第十一條 電力規劃應當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第十二條 電力規劃應當引導智能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運用互聯網、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術等,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交互響應能力,構建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集成互補的能源互聯網,促進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業態發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第三章 電力建設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
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避免或者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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