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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工程的質量
如何管理市政道路施工工程的質量:
1 市政道路工程質量的主要影響因素
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質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主要的影響因素有以下幾點:
1.1 工程設計對工程質量的制約。工程設計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沒有高質量的設計不可能有高質量的工程。一個項目由一個有經驗的結構工程師主持負責,能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設計理念,從而做出優質的設計方案。另外,設計中使用的測量數據不準確、結構方案不合理,存在明顯缺陷,必然留下無法彌補的質量隱患。
1.2 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工藝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該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并交監理單位進行審核,還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另外,市政道路經常受到征地、拆遷等因素的影響,施工單位還要根據施工實際變化,做出適當的調整,以適應多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組織動態計劃。
1.3 工程參與人員對工程質量的影響?,F場施工人員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的最終形成有很大的影響。作為施工技術人員要熟悉工程情況、設計意圖和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同時,施工人員還要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的問題,積極向監理單位及設計單位反映情況,保證整個施工過程順暢進行。
1.4 確定合理工程造價對工程質量的影響。目前,工程招投標已經在建設工程領域廣泛推廣,市政道路工程通常也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擇施工企業,但是由于評標方法和建設單位對低報價的熱衷,造成中標價偏低,有的甚至低于合理造價。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為了能夠盈利,往往會降低質量標準、偷工減料。所以建設單位應該制定合理的工程限價,選用合理的評標辦法,有效提高工程質量。
1.5 工程材料的選擇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設的物質基礎,材料選擇、組成是否合理,質量是否檢驗合格,運輸、保管是否恰當等,都直接影響工程實體的質量和使用壽命。
2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要點分析
2.1 制定合理的設計方案
市政道路多為政府財政籌集資金,在確定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時有可能產生較大的隨意性。另外,市政道路設計時要結合本城市的近期規劃和長遠期規劃,綜合考慮與給排水、電力、燃氣及通信等管線的平面布置和交叉,避免發生大幅調整路線和管線布置沖突等現象。因此,建設單位在整個設計過程中要與設計單位保持良好溝通和聯系,協調好各個管線單位間的關系,盡可能讓設計單位交出高水平的設計方案。
2.2 提高質量意識,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施工管理人員是工程施工的組織者、指揮者和操作者,更是質量的創造者。因此,要提高施工質量就要提高施工參與人員的質量意識,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以人為本,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感。另外,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崗位職責且責任到人,制定和完善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考核辦法。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施工單位要建立質量責任和大型結構物施工檔案以明確質量責任。
2.3 加強施工材料的控制
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工程的質量和壽命,所以材料的使用應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項目質量監管部門對工程材料的監管,應貫穿于整個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單位應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體系,質檢員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糾正。監管工程師也要嚴格控制材料的供應來源,對進場的材料進行檢查、抽樣測試和復試,以保證用于施工的材料的質量。
2.4 充分發揮工程監理作用
在市政建設項目中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對規范施工行為及保證工程質量具有重大的意義。建設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理工程師的職權和責任,使監理工程師能科學、公正、獨立的開展工作,按圖監理。除此以外,現場監理工程師要做好質量監控,準確確定質量控制點,保證工程的總體質量,做好施工過程的旁站監理,若發現施工單位有不規范施工行為時,必須及時制止并發出整改通知書。
2.5 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選用合適的工藝
2.5.1 施工方案
市政道路的施工現場往往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因此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選用切實可行的施工工藝,對于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進度至關重要。施工方案必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反復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直至達到國家規范和設計要求方可執行。在實施過程中,現場人員要進行監控,并做好實施記錄。針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或新情況,施工單位要及時對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制定程序化的制度文件,使施工方案的實施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2.5.2 施工工藝
(1)路基施工質量控制。填方路基在開工前必須進行填方試驗,得出技術參數作為該種填料施工的依據。施工方在填方路基前需先將地面上的雜物清除干凈,用平地機整平,再用壓路機進行填前壓實,嚴格控制松鋪厚度。路堤分層填筑的質量是保證整個路基質量的重點,每層填實的松鋪厚度都必須嚴格按國家規范實施,每層碾壓完成后要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挖方路基應按設計的橫斷面及邊坡坡度要求自上而下逐層開挖。
邊坡開挖后及時做好排水工作,防止雨水沖刷邊坡。
(2)混凝土路面施工質量控制。為保證水泥混凝土在混合料配合比設計中,單位水泥用量不應小于300kg;施工中對混凝土的坍落度及水灰比根據施工條件的不同進行適當調節;按骨料種類、最大粒徑、級配和摻用外加劑等試驗,確定混凝土的單位用水量;嚴格掌握混凝土路面的切割時間,一般在抗壓強度達到10MPa左右方可切割,混凝土路面澆筑完成后,及時用潮濕材料覆蓋,澆水養護。
3 市政道路施工常見質量缺陷與防治措施
3.1 常見的路基質量缺陷及防治措施
在施工過程中,路基可能出現局部沉陷、路堤失穩、路基彈簧、路床積水;挖方工程中出現土方坍塌、側移、超挖、擾動;回填工程中回填土標高厚度不密實、不均勻下沉等現場。為防范以上的質量缺陷現象,路基及溝槽的中線、邊線經復測合格,方準予施工開挖;挖土過程中,嚴禁挖土機械在溝槽邊、支撐上行走,挖出的土及時裝車運走;填筑前對基底進行徹底清理,并對軟基進行處理;橫坡排入道路兩側設置的盲溝或排水渠道內,再通過盲溝將水排入積水井內;采用設置排水層的方法將滲入到路面結構內的地表水及時排除,防止滲入路基。
3.2 常見的路面面層質量缺陷及防治措施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可能會減少水泥等的用量,從而導致結構強度低,回彈模量小,承載能力低;另外,施工時壓實控制不好,水穩壓實不及時,在水泥終凝后還進行壓實,破壞已形成的結構強度,導致結構強度降低和壓實度達不到要求。為避免以上的質量缺陷現象,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正確的施工方案和合適的施工工藝控制路面和路基結構質量。對于瀝青面層,必須嚴格控制瀝青混合料的施工溫度;在瀝青混凝土路面碾壓完成后,需按規范要求對其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測,并填寫各項檢測記錄。
工程質量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形成的,任何環節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質量隱患,而市政道路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日后城市道路的維護成本和使用壽命。因此,市政道路工程建設參與者應明確質量責任,規范質量行為,科學決策、精心設計、精心施工,保證施工質量,保障施工效果。
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設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維護市容整潔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建設部和省建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房屋建設、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市政道路、管線敷設等各項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現場文明施工設計
第三條 施工總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文明施工必須進行設計,有關部門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一并審查。
第四條 文明施工設計內容:
(一)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包括臨時設施、現場交通、現場作業區、施工設備及機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變動較大,可按基礎、主體、裝修三階段進行施工平面圖設計。
(二)現場圍欄的設計。
(三)現場工程標志牌的設計。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單體設計。
(五)現場污水處理排放設計。
(六)粉塵、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區域內現有市政管網和周圍的建、構筑物的保護。
(八)現場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
(九)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根據文明施工設計編制文明施工增加費(包括工地圍欄、硬地化、大臨設施超標費、市政管線保護費及其它文明施工費等),該費用作為施工措施費(1號標書)組成部分列入工程總造價。
第三章 現場文明施工的標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邊應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其標準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3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齊、美觀(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齊、美觀(不得使用鐵皮瓦、石棉瓦)。
(三)圍欄外部應做簡易裝飾,色彩與周圍環境協調。
(四)場地出入口大門應莊重美觀、門扇應做成密閉不透式。
第七條 工程標牌(五牌一圖)。施工現場應設置工程標牌,工程標牌為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工程概況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組織網絡牌、安全紀律牌、防火須知牌。工程概況牌設置在工地圍柵的醒目位置上,載明項目名稱、規模、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號、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質量、安全監督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聯系電話等。
第八條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要求穩固、安全、整潔,并滿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氈搭建。
現場設置集體宿舍時,應具備良好的防潮、通風、采光等性能,并與作業區隔離。人均床鋪面積不小于2平方米,并進行適當的分隔。按設計架設用電線路,嚴禁任意拉線接電,嚴禁使用電爐和明火燒煮食物。
第九條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平面布置圖劃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應堆放整齊,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將批準號的標志
懸掛在現場。
第十條 現場場地及道路應硬地化。其厚度和強度應滿足施工和行車需要?,F場場地和道路要平坦、通暢、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周邊設排水溝,現場不允許有積水。
第十一條 污水的處理和排放。場地內應設沉淀池和沖洗池,并做到:
(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須分別處理后方能經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或河流。
(二)采用鉆孔或其他施工產生的泥漿,未經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或河流。廢漿和淤泥應使用封閉的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 粉塵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壓實地面和灑水,減少灰塵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有毒、有害和有惡臭氣味的物質。
(三)裝卸有粉塵的材料時,應灑水濕潤和在倉庫內進行。
(四)嚴禁向建筑物外拋擲垃圾。
第十三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踏勘,對可能損壞的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和管線制訂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進行。
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應做到:
(一)運輸車輛必須沖洗干凈后方能離場上路行駛。
(二)裝運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車輛,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嚴格執行《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土石方運輸車輛管理的若干規定》(深建字〔1997〕185號)。
第十五條 噪音控制:
(一)建成區內的新建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采用低噪音的工藝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業的噪聲可能超過建筑施工現場的噪聲限值時,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申報,核準后方能開工;
(三)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業(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11時至第二天早上7時)。由于施工不能中斷的技術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中午或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現場衛生:
(一)明確施工現場各區域的衛生責任人。
(二)食堂必須申領衛生許可證,并應符合衛生標準,生、熟食操作應分開,熟食操作時應有防蠅間或防蠅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員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證明上崗。
(三)施工現場應設置衛生間,并有水源供沖洗,同時設簡易化糞池或集糞池,加蓋并定期噴藥,每日有專人負責清潔。
(四)設置足夠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環境衛生、清理垃圾,施藥除“四害”。
(五)建筑垃圾必須集中堆放并及時清運。做到工完場清。
(六)工地應設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蓋、加鎖和有標志。夏季施工應有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保衛: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火、計劃生育管理責任人。
(二)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必須配佩工作卡。工作卡由總包單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屬單位、工種或職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標卡應分顏色區別。
(三)建立來訪登記制度,不準留宿家屬及閑雜人員。
(四)經常對工人進行法紀和文明教育,嚴禁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及進行黃、賭、毒等非法活動。
第四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門,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區屬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條 市、區施工安全監督站按分工對在建項目實施安全監督的同時,實施文明施工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單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證文明施工增加費按時到位。
第二十一條 各施工單位按本規定組織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制,開展文明施工達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化管理,制定文明施工的評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市、區安全監督機構根據評定標準,對工程項目組織檢查,檢查結果分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對“文明工地”頒發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兩次文明施工大檢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礎上,評選出市級“示范文明工地”。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評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市優質樣板工程評選。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根據建設部第15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實行,原深建字〔1993〕87號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及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998年9月11日
市政道路管理辦法介紹?
以下是中達咨詢整理的關于市政道路管理辦法的具體資料以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九條 城市道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 新建的城市道路與鐵路干線相交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建設跨越江河的橋梁和隧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按照城市道路技術規范改建、拓寬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結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上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在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的設施、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十九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費的范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
第二十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及養護和維修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三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
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在養護、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路政管理的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三十條 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
確需占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本條例施行前未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已經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根據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有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責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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