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文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幼兒園設施設備配備清單,2、,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文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幼兒園設施設備配備清單
幼兒園設施設備配備清單如下:
1、幼兒園室內活動室裝備:
1.1、活動室
各種幼兒園家具,桌子椅子玩具柜等,消毒機、空調、多媒體系統、黑板、窗簾等等。
1.2、休息室
幼兒園床、被褥、儲物柜,電扇、空調等等。
1.3、盥洗室
毛巾架、毛巾、茶杯、儲物柜、洗衣機等等。
1.4、班級玩教具目錄
2、幼兒園區角游戲設備材料:
2.1、多功能活動室裝備標準
視頻展臺、控制臺、功放、音響、投影機、鋼琴、無線話筒、舞臺燈光、桌椅等等。
2.2、專用活動室裝備標準
特色功能教室,美工室、科學發現室、圖書閱覽室、木工坊、陶工坊、音樂室等等。
2.3、廚房設備標準
主副食加工間、烹調間、面點加工間、消毒間、備餐間、更衣室等等。
2.4、保健室裝備標準
一般設備(藥品柜、保健資料柜、診察床等)晨檢設備、體檢設備、消毒設備、醫療器械等等。
3、信息技術設備標準:
3.1、辦公系統
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便攜式擴音器等等。
3.2、廣播系統
播放機、功放、音響、調音臺等等。
3.3、多媒體系統
電視機、計算機、視頻展臺、專用柜組等。
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印發的通知內教發〔2009〕29號文件《內蒙古民辦黨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內教發〔2009〕29號
各盟市教育(教體)局:
為促進自治區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我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
2005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暫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管理暫行辦法》(內教發〔2005〕13號)同時廢止。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編輯本段] 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結合我區民辦教育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合法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民辦初中、民辦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其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他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經審批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地區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國務院和自治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批準權限審批。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并基本達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
第六條 設立民辦學校分為籌設和設立兩個階段。經評估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籌設。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投入的辦學資金可分期到位,首期達到30%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批準籌設?;I設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內不得招生?;I設期超過三年仍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籌設期自行終止。仍要舉辦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七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申辦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籌設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建設方案、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辦法等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裝備配置標準;
(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材料及證明文件;
(三)辦學資金來源、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學校的建設規劃;
(五)舉辦學校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辦學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學校章程。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制度的民辦學校,須報理事會或董事會章程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實行其他決策制度的學校須報相應的材料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校長、副校長、教師及財會人員的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四)本辦法第七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當在三年內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和籌設情況報告。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應按照國家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執行。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由旗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高中階段的民辦學校(含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面向全區招生的教育培訓機構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后,應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自治區或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主要以公辦為主。旗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與舉辦者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學生享受“兩免一補”政策。
第十一條 以民族語授課的民辦學校,以及農村牧區申請設立民辦學校的,在審批時應適當降低初設條件。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或公民個人每年應在年底前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辦報告,填寫申請登記表,審批機關應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審批結論。
審批辦學機構原則上一年審批一次。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申辦者申請一個月內,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并在受理申辦材料三個月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辦者的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形成考察報告,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審批機關根據專家組的評估意見和本地區民辦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提出同意設立或不同意設立的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將是否同意設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者。
經正式批準設立或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或籌設批準書。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冠名必須規范,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體現學校性質、地域、所設專業等特征。
第十五條 經正式批準的民辦學校應當在當年開始招生。三年內未招生的學校,審批機關應當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對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如與備案內容不符,審批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參照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內教發展字〔2008〕19號)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民辦中小學設置補充規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民辦幼兒園設置的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新的標準實施后,各級審批機關應按新的規定審批民辦學校。已經審批設置的各類民辦學校應在二年內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二年后經年檢評估未達到新的設置標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與審批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并
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民辦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建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三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的園長,且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四條 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并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第五條 幼兒園應根據辦園規模,配備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第六條 幼兒園應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寄宿制幼兒園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條 應達到大、中、小三個班以上的辦園規模,并按幼兒年齡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數應不超過35人,中班人數應不超過30人,小班人數應不超過25人。
幼兒人均室內活動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應的戶外活動資源。
第八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寢室、盥洗室、單獨兒童廁所、保健室、隔離室和辦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供餐的幼兒園,廚房應符合衛生標準。
幼兒園還應單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場地和家長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兒園還應設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九條 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并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頒布的《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的要求。
配備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體育器材,并符合原國家教委1992年頒布的《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的安全、衛生要求。幼兒讀物人均5冊以上,并適時更換。
第十條 有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第十一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有穩定的辦園經費來源。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設備設施等投入外,還應有能保證幼兒園正常運轉的流動資金。
以上僅供你參考,不知你是否滿意。
幼兒園教室活動設施配備的標準,具體有哪些?
幼兒園教室活動設施主要是幼兒生活、活動的主要場所。公共活動室應配置盥洗室、廁所、掛衣室、儲藏室和臥室等。按我國國家建設委員會規定的建筑設計指標,每名學前兒童應占2.5平方米的面積,活動室室內凈高不低于3.3米。幼兒園的公共活動室按功能分為多功能活動室、專用活動室和班級活動室三種類型。多功能活動室一般是幼兒園大型活動室,可供開展音樂、體育、游戲、觀摩、集會及陳列幼兒作品等活動。專用活動室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活動室,如美術活動室、電腦活動室、圖書室,這類活動室一般面積較小,功能較單一。
在班級活動室的布置上,首先要規劃各活動區域。幼兒園活動室應該規劃的區域有:學習區域、生活區域、自由活動區域。學習區域主要用于幼兒進行集體教育活動,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桌椅和各類玩具;生活區域包括盥洗室、衛生間、小飯桌等;而自由活動區域主要用于幼兒進行各領域的自由探索,應投放符合幼兒興趣和年齡特點的材料?;顒邮业牟贾冒▔︼椩O計和活動區域設計,本書后面將具體講到墻飾和活動區域設計的方法。
幼兒園生活區主要用于幼兒睡眠和盥洗。有的幼兒園將生活區和班級活動室分開,設有專門的寢室和洗手間,有的幼兒園則將幼兒的睡眠區與活動室設置在一起。一般來說,生活區的布置應衛生、干凈、整潔、舒適,色彩柔和,形式簡潔。睡房整體布置比較素雅簡潔,能夠減少對幼兒的刺激,方便幼兒快速入睡;右圖的幼兒衛生間,高低大小以幼兒為本,干凈整潔最為重要,能夠滿足幼兒的盥洗需要。
游戲設施投放區,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游戲發展的水平各有不同,因此投放的活動材料也應有所區別。
小班幼兒的角色游戲主要直接依賴玩具材料,通常是有什么玩具就玩什么游戲,離開了玩具,游戲也就停止了。他們喜歡模仿,往往看到別人玩什么,就扔掉自己手中的玩具,也去玩什么。因此,教師給小班幼兒準備的玩具材料,應該主要是形狀相似的成型玩具,而且要種類少,數量多,以保證每個孩子都能拿到玩具,避免因玩具數量不夠發生爭吵,從而影響游戲的進行。
中、大班幼兒想象力更加豐富,游戲主題更加多樣化,簡單的幾種成型玩具已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這就需要提供一些半成品以及廢舊品材料,以滿足他們的想象力和創造力的發展。在種類上要做到多樣化,并且盡量做到經常更換,讓幼兒有新鮮感,從而激發他們進行主題更豐富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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