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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公路的保護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干線公路、市級干線公路和區、縣公路的保護管理。第三條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管理和保護公路。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設施。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及邊溝(或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或截水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用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第五條 本市公路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并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埋設界樁。第六條 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廣告牌、地上地下管線;
(二)搭設棚亭、攤點;
(三)晾曬農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
(四)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制坯、漚肥;
(五)填墊邊溝、截水溝,修建與公路相接道口、橋涵;
(六)其他違章利用、侵占、損壞公路的行為。第七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所載貨物不得沿公路灑漏、飛揚。載運散體物料的車輛,幫槽必須嚴密,鎖銷齊全有效,裝載適當;載運易揚、易灑物料和垃圾的車輛,必須嚴密苫蓋,牢固捆扎;載運流體物料(包括散裝水泥)的車輛,要用密封車廂。
(二)不準向公路上亂掃、亂扔、亂倒車內的廢棄物,不準在公路上沖洗車輛,不準車輪帶泥污染公路。
(三)牲畜不掛帶合格的糞兜,不準在公路上通行,不準在公路上遺灑畜糞。第八條 臨時占用公路的,須經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臨時占用費。第九條 特殊利用公路的,須持項目批準文件、圖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公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門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路面結構修復工作。第十條 公路兩側永久性建筑物的邊緣與公路管理范圍邊緣的間距(下稱公路保護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在前款規定的公路保護間距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區(縣)、村鎮、小區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用手續以及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時,應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公路保護間距規定。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在公路保護間距內建成的非公路設施,不得擴建、重建和改變原結構。遇有公路改建、擴建時,應將該設施拆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后,對未經批準在公路保護間距內建成的非公路設施,按違章設施處理,限期無條件自行拆除。第十三條 對公路與鐵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護間距的范圍與鐵路、河道法規規定的控制范圍相互重疊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權限進行管理。鐵路、河道部門在重疊、交叉處修建永久或臨時性工程設施,均應事先與公路管理部門協商并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鐵路、河道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質地段的,必須首先征得有管轄權的各管理單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施工。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相應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辦法拒不服從管理的,公路管理部門可暫扣其違章工具或物品,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設施,并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清除)違章設施所需費用或以料抵工。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本辦法規定費用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道路修復要求
信息詳情 索 引 號: AAB09G-0215-2010-00004 主題分類: 市政 水利 供水 附 加 碼: 000125786/2010-00014 發布機構: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發文日期: 2010-04-12 名 稱: 關于規范道路挖掘修復費和道路橋梁設施損害賠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文 號: 市政公路管理 規費 〔 2010 〕 19 號 主 題 詞: 內 容 概 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 市政公路管理 規費 〔 2010 〕 19 號 關于規范道路挖掘修復費和道路橋梁設施損害賠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道橋處、 市內六區市政局、 新四區建委: 近幾年來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規定, 隨著市政道路設施不斷提升建設水平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規定, 推廣應用新材料、 新工藝、 新技術, 一些舊有市政道路設施相繼淘汰。 國家制定了新的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對市政道路設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 規范道路挖掘修復費和道路、 橋梁設施損害賠償費收費標準。 根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 50 條“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的損壞賠償標準、 超重車輛過橋損失補償費、 管線過橋損失補償費、 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標準,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的規定, 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復費和道路、 橋梁設施損害賠償費收費項目及標準(詳見附件 1、 附件 2) 。 原(1995) 市政局定字 250 號、 市政局規費[1998] 54 號、 市政局規費[2000] 67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 上述收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費時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 收費收入納入相應財政預算管理, 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 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 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 擴大收費范圍、 提高收費標準, 并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自覺接受物價、 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 其它區、 縣市政道路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五、 接此文件后, 請各單位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 變更手續。 六、 本通知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執行。特此通知。 附件: 1、 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 2、 道路、 橋梁損害賠償費收費標準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主題詞: 財政 收費 標準 通知 ( 共印 80 份 ) 抄送: 市物價局、 市財政局、 市政公路行業管理辦公室, 局財務處、 管理處、 審計處、 法規處, 各區縣發改委(物價局) 、 財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辦公室 2010 年 1月 19 日印發 內 容 全 文 附件 1: 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收費標準(元)備 注 1 快速路車行道 平方米 656 2 主干路車行道 平方米 585 3 次干路車行道 平方米 543 4 支路車行道 平方米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規定,充分發揮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要貫徹為經濟建設和為人民生活服務的宗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遠期近期結合、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
道路設施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規定: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樓間甬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之間的土路、廣場,以及路肩、分隔帶、道路兩側邊溝、路名牌、噸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橋梁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梁,以及橋上和地道內照明燈具、橋名牌、噸位牌等橋梁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已征用的道路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范圍。第四條 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城市道路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市管道路和區、縣管道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保護道路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和市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八條 城市道路的遠期、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交通發展的需求編制草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城市道路發展與建設應當堅持超前建設、協調發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
城市道路應當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交通標志、城市綠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和設施,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應當盡量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跨越河道的城市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城市道路橋梁的建設位置。第十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推行工程質量監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和地方投資、社會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措。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必須經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技術規范。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報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未經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其收入用于貸款償還、投資回報,以及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管理和建設,不準挪作他用。第三章 養護維修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技術等級、數量和養護維修費用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核定一定數量的經費,用于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第十八條 單位投資修建的專用道路、橋梁設施和單位內部的道路、橋梁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第十九條 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養護管理,鋼軌之間和距鋼軌兩米范圍內的鋪面部分,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距鋼軌兩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鐵路、道路產權單位應當相互配合,保證道口路面平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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