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以及冷庫安裝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冷庫設計需要什么資質,2、,冷庫需要那些資質,3、,冷庫有哪些消防要求,建冷庫需要消防手續嗎,4、,涉氨制冷是什么,一、制冷工程公司的資則,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1、建筑施工資質,2、保溫傳熱方面資質,3、制冷空調方面資質,4、電氣控制方面資質,5、防火消防方面資質,6、其它相關資質,二、國家對這方面并沒有硬性規定,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但是冷庫業主在找冷庫設計公司時,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可以通過看該公司是否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以及冷庫安裝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冷庫設計需要什么資質
一、制冷工程公司的資則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
1、建筑施工資質
2、保溫傳熱方面資質
3、制冷空調方面資質
4、電氣控制方面資質
5、防火消防方面資質
6、其它相關資質
二、國家對這方面并沒有硬性規定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但是冷庫業主在找冷庫設計公司時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可以通過看該公司是否具備與冷庫設計相關的幾種資質冷庫設計資質能做涉氨,進而判斷該公司在冷庫設計方面的實力。與冷庫設計相關的資質主要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制冷空調設備維修安裝資質等。
擴展資料:
冷庫設計方案
每一個成功的冷庫設計案例都有完整的方案,以下便是一個一般性的設計方案包含的基本框架
一、項目基本概況:冷庫的整個設計概述
二、設計依據:冷庫設計遵循的設計規范和標準
三、冷庫制冷設備選型計算:根據冷庫使用要求設計和配置設備機組,并作出相應計算
四、選用機組的主要技術資料
五、選用機組的主要配置表:把各種配置選用詳細列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冷庫設計
冷庫需要那些資質
理論上來說得需要一定的安裝資質!但個人一般都不用資質,單位做冷庫都得用,包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因為牽扯衛生部的衛生安全問題,可以參考一下以下衛生部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式廁所、垃圾堆放處等污染源應當相距25米以上,與其他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潔物品; (三)餐飲單位應當有足夠周轉的餐(飲)具,有專用消毒設備和防蠅、防塵等專用保管柜,并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賓館、招待所餐廳、食堂及大中型飯店的餐(飲)具應當采用物理方法進行餐飲消毒;小型飯店的餐(飲)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進行餐次消毒;無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飲)具,應當使用化學方法進行消毒; (四)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防腐設施; (五)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加蓋,并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不得污染食品; (七)貯藏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安裝企業必須擁有國家認證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包裝材料的塑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不潔物品。長途運輸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易腐食品應當有冷藏或隔熱設施。嚴禁食品與農藥、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八)蜜餞、糕點、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用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包裝后出售; (九)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其他雜物。食品應當離地30厘米,離墻10厘米,并設架分類存放; (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有健康證明,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戴戒指、手鏈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及涂指甲油; (十一)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工具售貨。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外,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國家關于獸藥殘留量規定的肉類及肉制品; (二)含未經允許使用農藥、保鮮劑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其制品;農藥、化肥浸泡過的糧食、油料及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農畜產品; (三)非食用酒精兌制的酒類以及毒蘑菇、河豚魚等有毒動植物; (四)含有囊蟲等致病性寄生蟲的肉、禽、水產品; (五)注水、摻水或使用色素的凍肉、鮮肉、禽類、水產品、鮮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肉類、豆制品及其他食品; (七)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 (九)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市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第八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規定。由國外、境外轉回的出口食品,按進口食品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屬于衛生部規定既是食品又是藥品范疇的; (二)為防治某種地方病、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需要的; (三)符合國家《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 (四)按合同規定加入藥物的出口食品,轉銷國內市場時,應當符合我國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應當取得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禁止使用無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二條 經營、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設專店(柜)和專庫。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四章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制品和涂料,應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或車間生產,產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標識應當標明食品用字樣; (二)生產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 (三)不準用廢塑料、酚醛樹脂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允許使用的有毒物質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工具或設備;用回收鋁生產食品用工具、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規定。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購、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制品和涂料。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及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部門、企業制定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食品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時,其衛生標準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其他食品衛生標準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食品衛生管理要求和各類食品加工企業衛生規范,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檢查《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三)改善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設施和衛生條件; (四)對企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教育和定期培訓; (五)了解、掌握企業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狀況。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組織,制定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設立衛生考核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食品衛生檢驗科(室)?,F已批準的食品生產企業,無檢驗科(室)的,應當限期建立。暫不具備設立檢驗科(室)條件的小型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可委托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批次檢驗。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管理機構、檢驗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組織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二)組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食品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制止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向上級和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食品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進行衛生管理、檢驗或者檢查,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簽發衛生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前,不予批準開工、投產。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利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尚未批準的新資源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和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在生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已批準的上款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和洗滌、消毒劑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使用未經審批的上述產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取衛生許可證,憑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許可證時,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時,其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食品衛生業務知識和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由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在崗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復訓一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廠長、經理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凡患有《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疾?。òú≡瓟y帶者)的,應當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崗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業,產品投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等產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述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讓者是市(行署)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委托人應當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后,向有關單位辦理廣告事宜。無《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代理或發布。 第二十九條 制作盒飯的原料、工具、設備、加工場所及生產、銷售人員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的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要求。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產品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要求。 生產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企業,其產品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食品采購銷售索證管理辦法》。生產者、批發商應當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第三十二條 外埠食品(包括定型包裝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要求,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對指定品種進行抽驗審批,檢驗不合格的嚴禁銷售,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進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上述食品及產品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經營單位和個人采購銷售進口食品及上述產品,應當索取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無檢驗合格證的不準銷售。 第三十四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四章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 第三十五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包括綜合市場中的食品交易)的一般性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進入集貿市場的畜禽及其副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畜禽檢疫證明和印章標志后方可在市場銷售。 第三十八條 臨時在集市出售的有自產證明的自產食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性食品衛生檢查后方可出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市場選址時,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食品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25米內不得有垃圾堆、糞坑、污水溝等污染源;綜合市場應當合理布局,劃行歸市。 第四十條 食品市場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場內設置售貨臺、防雨、防曬棚、果皮箱等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有條件的食品市場,可設餐(飲)具集中消毒場所。 第四十一條 街頭食品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生產經營,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與所生產、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場所,有相應的防雨、防曬、防塵、防風沙棚; (二)銷售的食品應當新鮮,清潔衛生,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三)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生熟隔離,有防蠅、防塵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做到用工具取拿食品,貨、款分開,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 (四)凡使用餐(飲)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備足與銷售量相適應的經過洗凈消毒的或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攜帶衛生許可證、職業健康認證從業,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工作服、帽; (六)切配、制作、盛裝熟食品的容器、刀、板等應當清洗消毒;其它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臺面及貨架、廚、柜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七)制作街頭食品的原材料應當新鮮,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嚴禁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無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二)血腸、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蝦、喇咕、甲魚等食品; (三)血環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蛋品; (四)發霉甘蔗等有毒動植物食品; (五)僅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飲料; (六)宣傳療效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用醋酸兌制的食醋和非發酵法生產的醬油; (八)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自制糖果、棉花糖、吹制糖人及攪糖稀等兒童玩具食品; (九)不符合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小食品。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派駐機構可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四十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照規定無償采樣,并收取監測檢驗費。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食品衛生檢查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的行為,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檢查員無處罰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測頻次和采樣數量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衛生、營養指標的監測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上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生產經營者的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國家統一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四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應當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予以解封。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可疑食物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并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一)(四)(五)(九)(十一)項、第二十六條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二)(三)(六)(七)(八)項、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十)項規定的,給予每人每次2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八)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七)項和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標注品名、產地、廠名、批號或者代號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及內外包裝未按規定內容印制,未粘貼標簽或標簽、說明書內容與該食品不符的,未標注規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產品說明書內容夸大或虛假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虛假標注或不標注的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有毒有害的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偽造或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采用查封、沒收食品用工具、設備及產品的方式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涂改或者出借衛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涂改者、出借者、受借者的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5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或者超過審批證明有效期限而生產經營的; (二)更改、偽造、騙取審批證明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已被撤銷審批證明繼續生產經營的; (四)已取得審批證明,但其產品功能和成份等與產品說明書不一致,內容虛假的; (五)生產經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名稱、標簽、說明書未依照審批證明內容使用的; (六)未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要求生產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二)(三)(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食品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有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它公共場所中現場制作經營(不含熘炒等食品)的直接入口食品。
冷庫有哪些消防要求,建冷庫需要消防手續嗎
建冷庫需要具備相應施工資質。
1、基本要求
冷庫建設施工及生產運營應采用國家標準GB 28009-2011《冷庫安全規程》。
冷庫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冷庫應使用具有相關生產資質企業制造的制冷設備。
冷庫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施工資質。
冷庫應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冷庫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冷庫設施安全要求
冷庫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備,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冷庫用運輸工具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
庫房內應具備應急逃生設施。
庫房內的貨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性。
氨制冷機房內應配備防護用具和搶救藥品,并放置于易獲取的位置。
變配電室和具有高壓控制柜的制冷機房,應配置高電壓操作使用的專用工具及防護用品。
3、冷庫設計安全要求
在氨制冷機房門口外側便于操作的位置,應設置切段制冷系統電源的緊急控制裝置,并應設置警示標識。每套制冷壓縮機組啟動控制柜(箱)及機組控制臺應設緊急停機按鈕。
制冷機房應裝有事故排風裝置。氨制冷機房的事故排風裝置應采用防爆型。當制冷系統發生事故而被切斷電源時,應能保證事故排風裝置的可靠供電。
氨制冷機房、高低壓配電室應設置應急照明,照明燈具應選用防爆型,照明持續時間不應小于30min。
氨制冷機房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及供水系統。
水冷卻式制冷壓縮機應設置斷水保護。
機房門應向外開,且數量應確保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快速離開。
設在室外的制冷輔助設備應設防護欄,并設置警示標識。高壓儲液器設在室外時,應避免太陽直射。
庫房內應采用防潮型照明燈具和開關。
庫房內燈具安裝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時,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燈具金屬外殼均應接保護線。
低于0度的庫房內動力及照明線路,應采用適合庫房溫度的耐低溫絕緣電纜。
穿過庫房隔熱層的電氣線路,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冷庫設計應滿足消防的有關規定。
4、冷庫建設與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
在保溫材料施工過程中,應設專職安全員,嚴禁明火,嚴禁與產生火花現象的作業同步施工。
采用聚氨酯現場噴涂保溫施工時,應有強制通風措施。
在已完成保溫作業的場所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現象的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
庫房調試降溫不能影響維護結構和主體結構的安全。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完畢,施工單位應將完整的竣工資料交付建設單位。
擴展資料
冷庫擔負著易腐食品的冷凍加工和儲藏任務,起著促進農副漁業生產、調劑市場季節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務的作用。
冷庫結構復雜,技術性強,冷庫的使用、維修、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辦事,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和法規,做到安全、衛生、低消耗。
冷庫領導及各級主管部門在抓使用的同時,要抓好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切實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庫。
冷庫全體職工要鉆研業務,掌握科學技術,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國家財產。要加強科學研究,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采用先進技術,努力趕超世界先進水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冷庫工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冷庫
涉氨制冷是什么
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安全資料都在這里了
內容劃分
一、液氨的危險特性及危害
二、氨的制冷原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涉氨制冷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五、應急管理
一、液氨的危險特性及危害
液氨為液化狀態的氨氣,又稱為無水氨,是一種無色液體,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它是氣態氨加壓到0.7~0.8MPa時形成的,同時放出大量的熱,相反液態氨蒸發時要吸收大量的熱,由于其良好的熱力學性能,液氨作為制冷劑被廣泛用于制冷系統。
液氨是有毒的,氨氣具有強烈的刺激性臭味,對人體有危害。在空氣中氨的濃度達到0.5-0.6%(按體積計算)時,人在其中停留半小時即可中毒,濃度超過0.6-1%時可能會造成死亡事故。
常溫下氨是一種可燃氣體,但較難點燃。達到11-14%時可以點燃,達到16-25%時如遇明火會引起爆炸(爆炸極限為16%~25%)最易引燃濃度為17%。產生最大爆炸壓力時的濃度為22.5%。
氨泄漏不僅對大氣可造成污染,而且對動、植物具有相當的毀滅性。液氨飛濺到人體皮膚上還會造成凍傷。
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發生率相當高。
近年來涉氨企業事故頻繁,如: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燃燒事故,造成120人遇難,70人受傷;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實業有限公司發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傷,18人輕傷。
二、氨的制冷原理
氨作為制冷劑,低壓氨蒸汽經過壓縮機被壓縮成高壓氣體,經過氨油分離器分離壓縮機帶出的冷凍油霧后,進入冷凝器被冷凝成高壓液氨,進入貯氨器。高壓液氨經過節流閥降壓后,通過直接膨脹供液、氨泵強制供液(低壓循環桶)、重力供液(氨液分離器)等方式送入蒸發器,吸收外界的熱量(制冷)由液態轉化為氣態,再次被壓縮機壓縮。
為確保制冷壓縮機吸入氣態制冷劑,通過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桶將未被完全蒸發的制冷劑液體留在容器中繼續供給蒸發器吸熱制冷;通過集油器收集壓縮機帶到系統中的冷凍油,適時排除系統;通過空氣分離器,排除系統內空氣等不凝性氣體,避免影響換熱效率。
制冷系統根據應用領域的不同,溫度要求,場所要求,采取不同的制冷方式,如直接蒸發制冷系統、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復疊式制冷系統等。直接蒸發制冷系統如圖1所示。
壓縮機排出高壓氨蒸汽,經冷凝器冷凝后成為高壓液體;高壓液氨經節流裝置后進入蒸發器,吸收熱量(制冷);離開蒸發器,氣態制冷劑被壓縮機吸入壓縮成為高壓的蒸汽。
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如圖2所示。直接蒸發制冷系統的蒸發器被冷凝蒸發器替代,直接蒸發系統的制冷劑通過冷凝蒸發器吸收載冷劑的熱量,載冷劑溫度降低;低溫載冷劑進入貯液器,經泵加壓送至蒸發器,吸熱后溫度升高,再次進入冷凝蒸發器,進行放熱降溫過程。
液氨使用安全課堂(第二課)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1、涉氨制冷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規程應根據氨制冷系統配置情況,制定制冷壓縮機操作規程、壓力容器操作規程、壓力管道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充氨操作規程、制冷系統除霜操作規程、制冷系統加/放油操作規程、速凍裝置操作規程(如系統中設置)、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救護設施操作規程和交接班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4、對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應進行傳達、學習和培訓,并做相關記錄。
四、涉氨制冷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證照方面
涉氨制冷企業應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制冷運行的作業人員要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
3、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依據: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4.1條
2)《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4.1.9條
3)《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BJ12-2011)第4.4.3、4.4.6條等
說明:冷庫庫房視其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屬于丙、丁類或戊類倉庫(如:魚肉間為丙2類,儲冰間為戊類),氨壓縮機房屬于乙類廠房,變配電室屬于丙類廠房,魚肉蔬果加工間屬于丙類或丁類廠房;住宅、辦公、商業等建筑均屬于民用建筑。
1)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0m,與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2m。
2)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高層丙類廠房(倉庫)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m。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3)單層、多層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米。
4)辦公室、休息室不應設置在液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等。
5)庫房與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貼鄰布置時,相鄰側的墻體,應至少有一面為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6)其他要求參見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4.1條的防火間距要求。
4、設備、設施方面
1)液氨管線嚴禁穿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3)快速凍結裝置回氣集管端部封頭等焊縫質量要符合規范要求。
4)熱氨融霜工藝,必須采取有效的超壓導致泄漏的預防措施。
5、涉氨制冷企業應達到以下要求,否則,應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經營:
1)冷庫及制冷系統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1)冷庫(冷藏庫)應由具備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具備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冷藏庫專業、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必須由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進行。
(3)冷庫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等。
2)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氣調式冷庫、室外拼裝式冷庫參照《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第6.2.7條執行。
應采用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為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降溫(載冷劑間接制冷系統指:先通過制冷劑蒸發器冷卻載冷劑,再利用載冷劑冷卻要被冷卻的物體或空間的制冷循環系統)。
3)液氨管線嚴禁通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禁止氨制冷系統管道穿過人員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庫、加工車間內人員辦公、休息的房間。避免發生氨制冷系統管道泄漏給房間內人員帶來的危險。
4)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儀器,并與事故排風機自動開啟聯動。
(1)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氨氣濃度傳感器應安裝在氨制冷機組及貯氨器上方的機房頂板上。
(2)速凍設備加工間內當采用氨直接蒸發的成套快速凍結裝置時,在快速凍結裝置出口處的上方應安裝氨氣濃度傳感器,在加工間內應布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氨氣濃度達到100ppm或150ppm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自動停止成套凍結裝置的運行,漏氨信號應同時傳送至制冷機房控制室報警。
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
(1)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在壓力容器停機時,根據本規則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所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
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按以下要求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2)管道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1次;全面檢驗是按照一定的檢驗周期在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3)安全保護裝置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6)庫區及氨制冷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應急通道保持暢通。
7)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冷庫,應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等。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第4.1.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毒性氣體氨的臨界量為10噸。用氨量應為系統中氨液的總量,在正規的設計圖紙中均有注明。
(1)液氨制冷企業應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2)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具有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執行。
(4)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視頻監控、監測系統以及氨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事故聯動防爆排風機,并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5)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檢測、檢驗,并作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6)液氨制冷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機構,明確責任人,并健全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
(7)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制訂應急處置辦法、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8)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具體包括:
A. 辨識、分級記錄;
B. 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C. 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D. 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E.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F.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G. 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H. 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I. 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J. 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K. 設備管理檔案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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