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停車樓設計規范,以及停車樓設計手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小區停車位設計規范和數量如何配比?,2、,杭州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3、,求停車場設計規范,4、,地下停車場設計規范,5、,住宅、辦公樓地下室停車位的凈高最小是多少?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停車樓設計規范,以及停車樓設計手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小區停車位設計規范和數量如何配比?
- 2、杭州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
- 3、求停車場設計規范(GB)
- 4、地下停車場設計規范
- 5、住宅、辦公樓地下室停車位的凈高最小是多少?是2.2米?具體依據在哪里?什么規范?
- 6、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小區停車位設計規范和數量如何配比?
主要看戶型停車樓設計規范,物業停車樓設計規范,綠化停車樓設計規范,配套設施,停車位等。
一、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停車樓設計規范:
1、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控制在25~30平方米/車位;
2、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控制在30~35平方米/車位;
3、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控制在16~20平方米/車位;
4、多層機械式停車應按產品樣本和設計圖紙核算;
5、摩托車停車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車位;
6、自行車停車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車位。
二、小區停車位的配比應該:
1、居住區應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
2、辦公停車應充分利用地面空間,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設計規范已調整為最低1:0.8。
4、按規定小區都是要配備車位的,甚至有的小區會將車位作為配套設施一起賣給用戶,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車位指標的,在廉租房小區主入口處宜安排適當的訪客臨時停車位。
擴展資料
小區的停車位與一般的商業停車位不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小區的停車位是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小區規劃,然后報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車位與住宅小區的主體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從關系,相對樓房來說,車庫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和非獨立性。因此,小區內停車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也就是說非業主勿賣;
第二,按照建設部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在住宅區需要建設一定數量的車位,規劃部門是有明確規定的,開發商若不按規定建設停車位,其規劃設計方案就不會得到批準。也就是說,規劃部門要求開發商建停車位的目的,就是保證住宅小區內的居民車輛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點說,這些停車位是供住宅小區內的居民使用的,非業主勿買。
參考資料來源:溫州網絡問政平臺-新建小區停車位數量配比如何規定停車樓設計規范?
杭州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要求負責停車場(庫)的建設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庫)的使用管理。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停車場(庫),是指供各種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
(一)公共停車場(庫),是指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包括社會停車場(庫)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
(二)專用停車場(庫),是指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場所,包括車輛專用及住宅小區和住宅樓配建的停車場(庫)。第五條 社會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投資建設。
停車場(庫)規劃預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旅館、飯店、辦公樓、商業場所、集貿市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游覽場所、娛樂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碼頭、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和住宅樓,必須按建設規劃要求和建筑設計規范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庫)。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規定配套建設小區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專業運輸部門,必須根據需要配建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專用停車場(庫)。
停車場(庫)配建的面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七條 停車場(庫)的建設,必須遵守《杭州市停車場(庫)規劃設計規則》,并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車場(庫)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庫),其設計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進行會審;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其設計方案在主體工程設計會審時一并審查,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后續手續。停車場(庫)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和住宅樓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八條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和住宅樓,建設單位必須按建設規劃要求配足停車泊位。
擴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樓,建設單位配足停車泊位確有困難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一致同意,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庫)的面積,但減少的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應配建總數的20%。減少的停車泊位由建設單位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補建,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九條 社會停車場(庫)的建設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
政府鼓勵境內外的單位、個人投資興建社會停車場(庫),實施“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興建停車場(庫)的個體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條件的單位應將內部或配建的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第十條 在社會停車場(庫)服務半徑范圍內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設置臨時停車處,并引導車輛進入停車場(庫)停放。第十一條 按規定建設的停車場(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確需臨時占用配建的停車場(庫)作為非停車之用的,必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在使用期滿后及時恢復原狀。其他停車場(庫)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使用功能,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該單位新增車輛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機動車輛的強制措施,直到其恢復原有用途。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停車場(庫)的建設過程中擅自減少原設計的停車場(庫)停車泊位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原設計方案施工,限期恢復原設計用途,并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按建設管理法規給予相應處罰,降低或取消其設計、施工資質;確實無法恢復停車用途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實際減少的停車泊位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補建,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求停車場設計規范(GB)
5.2.1 基本要求1.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和自行車停車場。2.服務半徑市中心地區不應大于200米。3.停車場的建設, 要同時配套建設供本單位機動車和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停車場。5.2.2 機動車1.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須按照本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含停車庫,以下簡稱停車場)。 (1).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飯莊。(2).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電影院。(3).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館、外國人公寓、辦公樓、商店、醫院、展覽館、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F有停車場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應按本規定逐步補建、擴建。2. 居住區配套停車位要求普通居住區按照三環路以內3輛/10戶,三環路以外5輛/10戶。公寓按照1輛/戶別墅區按照2輛/戶3. 機動車地下停車庫設計要求(1)出入口車道坡度(2)機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負荷車位(3)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按照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并列停車位最小尺寸6米×2.5米,側式停車位最小尺寸為6.5×2米。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為25平方米,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一般為30-35平方米,立體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設計數量計算。4.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要求,并應右轉入車道。2、出入口應距離交叉口、橋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以上。3、50個停車位以內,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宜采用雙車道;50-300個車位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車位,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米。5. 大型體育設施和大型文娛設施的機動車停車場和自行車停車場應分組布置。
地下停車場設計規范
地下車庫設計規范如下停車樓設計規范:
1. 地下車庫平面布置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停車樓設計規范,應盡可能設計成半地下室形式,且地下停車庫宜集中布置。半地下車庫盡量減小地下部分埋深,并利用頂板上部綠化覆土荷載,減少或不采用抗拔樁,節省地下工程量。
全地下車庫設計時,應盡量綜合利用水浮力和上部荷載取值的平衡,減少樁基礎抗浮,并控制綠化種植、綜合管線埋設要求的最小覆土厚度,減少地庫埋深。
2. 地下車庫適應的柱網尺寸
考慮停車效率與工程成本、車型適應范圍,綜合性最優柱網8.1m*8.1m,建議高檔項目采用停車樓設計規范;經濟柱網 7.8m*8.1m,為節省成本,建議大部分項目采用此種尺寸,同時另設10%大型尺寸停車位,解決大型車停車問題。
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采用短跨小柱距的結構方案,尤其是杭州、寧波等對停車位尺寸要求高的城市,雖然理論上停車效率較 7.8m*8.1m 方案,單車面積上升 1.5平米左右,立柱數量增加近50%,但立柱對總成本影響甚微,且優點是層高可以降低200~300。
在地質情況復雜、水位較高且基坑維護條件較差的項目中,可以節省相當的開挖量和基坑支護費用,成本節約顯著。但此柱網選用,須經過結合具體地庫方案的經濟性比較后采用。
3.地下車庫面積優化設計
集中地庫面積優化設計方法停車樓設計規范:
(1)使用效率最高的高效停車單元進行組合設計。高效單元是經設計研究優化的車道面積最小、停車效率最高、面積是 4000平方米(一個消防分區)的設計模數單元。
方案規劃設計階段,增加地庫適應性方案比較,使用地庫停車標準,進行地庫概念方案設計,調整住宅樓棟間距避免出現車輛單排布置、被動利用塔樓地下空間、支護間距預留不夠等等問題。
(2)停車庫端頭優化停車布置設計:近端式停車布置,在近端的兩跨比循環式布置可多停車7輛,因此,在滿足規范 50 輛停車分組及防火間距要求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盡端式布置。
(3)規整地庫外輪廓,減少無效建筑面積。
(4)充分利用地庫角部空間,布置機房及豎向交通口。
(5)在滿足分組(50 輛)布置停車的情況下,盡量減少豎向通道數量;魚骨狀排列為最經濟布置方式。
5.車道寬度
(1)普通直線車道: 單行車道寬度4米為宜,如考慮停車,車道最小寬度為5.5米;雙行車道寬度6米,停車方式為垂直式后退停車;
(2)車庫出入口寬度:單行車道寬度為4米,雙行車道寬6米;
(3)直線坡道:一般單車道寬4米
住宅、辦公樓地下室停車位的凈高最小是多少?是2.2米?具體依據在哪里?什么規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中的第4章1.3條,表4.1.3《汽車庫內室內最小凈高》中對室內停車庫高度有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微車型、小車型室內車庫最小凈高為2.2米;
輕車型室內車庫最小凈高為2.8米;
中、大型、鉸接客車室內車庫最小凈高為3.4米;
中、大型、鉸接貨車室內車庫最小凈高為4.2米。
地下停車場是指建筑在地下用來停放各種大小機動車輛的建筑物,主要由停車間、通道、坡道或機械提升間、出入口、調車場地等組成。
擴展資料:
1.車輛在駛入地下停車場之前一定要看清其限高標識,每一個地下停車場都有自己的限高標識,通常的地下停車場限高在2~2.4米之間。有些車輛由于在車項上有附加物品超過了限制高度,如果貿然駛入地下停車場是非常危險的。
2.地下停車場的光線以及視野都不及地上停車場,因而在進入地下停車場之后一定要減慢車速,并開啟車燈,沿著方向標識前進,對車輛出入的路口進行仔細觀察,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3.停車時留意車輛停放位置附近有無明顯的標志物,在多層的地下停車場停車一定要記住將車停放在地下幾層。
4.地下車庫的車位一般是兩根立柱中間有幾個停車位置,在有選擇的情況下,最不好的位置是居中,這樣左右都有車,別人開門不小心碰壞車門的概率最大。而空間最左的車位最好,因為這時左側沒有車,駕駛人開門一般都比較小心,但是乘客的這種意識則比較欠缺。
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規范停車秩序,促進道路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等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行政轄區以外的區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分施劃的停車位等。
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等設置,短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停車場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停車管理,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有關單位進行停車自治。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巡查、檢查、經營備案等具體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大數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職責。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和扶持社會資本建設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停車場建設投資渠道,引導多元化投資建設生態停車場以及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第八條 支持和推廣智能化停車服務。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提高停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進智慧交通城市建設。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狀況、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停車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區域布局、設置規模、中長期建設計劃、建設時序等內容。
建設項目的停車位配建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確定,定期組織評估、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第十條 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建設主體、責任單位、建設時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泊位數量等內容。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采取劃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政府儲備土地中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二條 醫院、學校、商業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建成的停車場進行規劃核實。
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符合配建標準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關于停車樓設計規范和停車樓設計手冊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