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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路建設(內蒙古公路建設行業的發展趨勢)

鷹潭鋼結構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6 04:51 ) 353 搶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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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速公路介紹?

1991年,內蒙古第一條高速公路--呼包高速公路破土動工,標志著內蒙古高速公路建設的歷史性開端。1997年,呼包高速公路單幅通車,全程153公里,終結了全區沒有高速公路的歷史。中達咨詢對內蒙古高速公路的介紹如下:

歷史

1991年,內蒙古第一條高速公路--呼包高速公路破土動工,標志著內蒙古高速公路建設的歷史性開端。1997年,呼包高速公路單幅通車,全程153公里,終結了全區沒有高速公路的歷史。2005年11月25日,內蒙古建設規模最大、里程最長的高速公路--哈(包頭市哈德門)磴(巴彥淖爾市磴口)線全線完工。隨著哈磴高速公路的通車,內蒙古高速公路里程已經突破1000公里,哈磴高速公路的貫通,標志著110國道內蒙古境內高速化工程已經基本建成,標志著我區東西公路大通道已經基本貫通。至此,丹拉國道主干線內蒙古境內段全部實現高速化。

改變

2006年6月21日,內蒙古首次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的高等級公路--包頭至東勝高速公路建成通車。2006年12月20日,省道103線呼和浩特至準格爾旗城壕村高速公路全線開通,這是內蒙古第一條采取BOT方式建設的高速公路,由內蒙古民營企業鄂爾多斯市東方路橋公司建設。2007年12月6日,赤峰-通遼、赤峰-大板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實現了內蒙古東部地區高速公路零的突破。到2007年底,全區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到1768公里。這組跳躍增長的數據,不僅反映了高速公路建設的成就,還反映了改革開放以來,內蒙古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交通建設大發展的呼喚。從修建一條高速公路,到同時修建多條高速公路;從幾年通車一條高速公路,到幾乎每年通車一條高速公路。這不單是一個簡單的數量增長,而是一個速度與質量的共同飛躍。短短幾年間,在內蒙古大地上便形成了一張四通八達的現代交通網絡。如今的高速公路,寬了、靚了、平坦了,公路環境硬起來了,路域經濟活起來了,內蒙古高速所轄路網與山西、河北、陜西、寧夏等相鄰?。▍^)連接,是自治區首府通往西部各盟市和區外的重要動脈。 2005年9月19日,集寧至老爺廟段高速公路通車后,從呼和浩特到北京行車只需四五個小時。京呼高速公路的全線通車,縮短了內蒙古與首都北京的距離。

路段

在內蒙古境內稱京藏高速,包括老爺廟--集寧(蒙冀界)--呼和浩特--包頭--哈德門--磴口--巴拉貢--新地--麻黃溝(蒙寧界)段,在內蒙古段已建成778.417公里,占到其總里程的近1/6,這條高速公路跨越烏蘭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連接了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這個內蒙古最具經濟活力的“金三角”地區;包茂高速也連接了包頭和東勝,直到蘇家河畔(蒙陜界),這兩條高速公路的開通,有效推動了呼包鄂資源富集地區經濟快速發展。2007年12月6日,赤峰-大板、赤峰-通遼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車,既實現了內蒙古東部地區高速公路零的突破,又溝通了赤峰與東北、京津唐以及環渤海經濟圈的聯系,對地區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拉動作用。

內蒙古的高速公路從無到有,從有到總里程超過20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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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烏高速公路內蒙古段介紹?

榮成至烏海高速公路十七溝至大飯鋪段建設項目是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18條東西橫線的第四條內蒙古境內的一段,同時也是內蒙古自治區“三橫、九縱、十二出口”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網對榮烏高速公路內蒙古段作了如下介紹。

內蒙古段

榮烏高速呼市段

一、項目背景及線路走向

榮成至烏海高速公路十七溝至大飯鋪段建設項目是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18條東西橫線的第四條內蒙古境內的一段,同時也是內蒙古自治區“三橫、九縱、十二出口”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項目建成后,將與大飯鋪至東勝高速公路、東勝至棋盤井高速公路共同構成榮成至烏海高速公路的內蒙古境內段,是內蒙、寧夏等西部省份通往京津冀魯等地的快速通道?!∑瘘c接榮烏高速公路山西境內山陰至平魯段終點,沿途經十七溝、楊家川、樺樹也、窖溝,終點與烏海高速公路大飯鋪至東勝起點相接,總體呈東西走向。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境內,起點樁號為K0+000,終點樁號為K60+216.032,與本項目小沙灣黃河大橋相接,總里程60.216公里。

二、項目批復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于2009年12月11日以“發改基礎(2009)3156號”批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9月9日以“交公路發(2010)464號”批復《工程初步設計》。

三、主要技術指標及工程量 公路等級為山嶺重丘區高速公路,采用雙向四車道,設計行車速度為80km/h。整體式路基寬度24.5m,分離式路基寬度12.5m,橋梁與路基同寬,全線采用瀝青混泥土高級路面。橋梁設計荷載采用公路—I級,設計洪水頻率大、中、小橋、涵洞及路基1/100,最大縱坡4%,平曲線最小半徑400m?!『艉秃铺鼐硟裙こ塘恐饕ǎ郝坊潦?409.8萬m,防護排水349.96k.m, 大橋5139m/27座,中小橋148.1/2座,涵洞91座,隧道2座,互通立交3處,分離式立交4座,主線收費站1處,匝道收費站3處,通道42座,天橋8座,服務區1處,征用土地6642.77畝,拆遷建筑物28275m 。

四、沿線地形、地貌 呼和浩特境內路線位于呂梁山地北緣,山陜黃土高原北部前沿破地帶。沿線地質、地形情況復雜。地表因受流水長期侵蝕切割,溝壑縱橫交錯,起伏不平,海拔處于1200m—1800m之間,相當高差一般30—70m,最大達200—600m,構成區內以低山丘陵為主體的地貌特征。

五、工期目標

計劃2010年10月開工建設,2012年10月建成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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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路建設(內蒙古公路建設行業的發展趨勢) 鋼結構網架設計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快自治區公路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國道、省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縣道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鄉道、村道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林業、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采取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建設、經營公路。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老區的公路建設,應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防建設的需要和自治區實際編制,并與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以及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等其他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建筑群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的最小間距為:國道、省道不少于100米;縣道不少于6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的實際范圍為界限,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公路等級,報公路規劃原審批部門確定。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縣道,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廢棄公路上設立明顯標志。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采取貸款、集資、收費權轉讓、專用單位投資等方式籌集。第十一條 國家、自治區高速公路網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補貼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

一般國省干線公路、重要縣級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一般縣道、鄉道、村道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專用公路建設資金由專用單位負責籌集。

自治區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國家和自治區高速公路網規劃之外的一級以上公路。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本地區公路建設。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隨著盟市、旗縣本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資金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預算,綜合平衡,統籌安排,??顚S?。第十四條 國家征收公路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對經交工驗收合格批準試運行的公路或者竣工驗收合格批準運營的公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試驗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和保修制度。

保修期內發現公路有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先行維修、返工;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返工的,由建設單位組織維修、返工,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七條 因新建、改建公路與鐵路、水利、管道運輸、電力、郵電、通訊設施和其他設施相交叉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上述有關部門提出預留規劃位置,其超出既有標準而增加的工程投資,由提出預留方承擔。

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以及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等建設項目。

本條例所稱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經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對公路工程進行從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質量監督行為。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領導,將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設立質量監督機構的,由其具體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日常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質量管理措施。第六條 公路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在公路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公路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質量信用管理體系,完善質量信用檔案,加強公路工程質量信用評價管理,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相關統一信息共享平臺,實施相應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不得對公路工程進行肢解發包、轉包、轉讓、違法分包;不得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違反公路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有關公路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管理程序,落實項目管理制度,承擔工程質量首要管理責任,保障公路工程的合理工期。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加強質量管理,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從業條件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明確工程質量責任和保障措施。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與承擔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單位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檢驗檢測合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提交的交工文件進行核實,并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單位對符合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應當及時組織項目交工驗收,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未進行備案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備案有異議的,不得試運營。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鑒定工作。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整改意見應當按期組織整改。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勘察。

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滿足相應技術規范、規程和合同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害物質等可能引發工程質量隱患的,勘察單位應當提出防治建議。

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內蒙古公路建設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內蒙古公路建設,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安全暢通、高效便民、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的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區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協作工作機制。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審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高速公路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高速公路屬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檢查車輛;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隨意設置出入口或者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高速公路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有權對高速公路收費、養護、經營進行監督。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防建設的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文物等有關部門并商沿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后組織實施。

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九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貨物集散地等公共場所,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除政府財政撥款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

自治區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形式,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并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工期和環境保護負責。第十二條 投資經營性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和建成投入運營。不能如期開工、完工的,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三條 自治區實行高速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高速公路從業單位依法承擔高速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高速公路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承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辈?、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的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高速公路設計規范設計、安裝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報警電話和可變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設施。

高速公路服務區、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道路救援等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的相關場所和設施未建設或者不完善的,應當限期予以建設或者完善。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快公路建設,加強養護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完全、暢通,適應自治區經濟建設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干線公路、自治區級干線公路、旗縣級公路、蘇木鄉鎮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及專用公路。第三條 公路管理要貫徹全面規劃、重點發展、加強養護、科學管理、保障暢通的方針。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公路建設。第五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轄區內的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有遵守公路法規和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 公路建設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路建設工作的領導,把公路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第八條 公路發展規劃要以發展國民經濟、鞏固國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為依據,與其他運輸方式發展規劃相互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及其他發展規劃相互配合。

國道發展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助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省道發展規劃,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發展規劃,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發展規劃,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公路發展規劃,由專用單位負責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自治區公路網規劃。第九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部分養路費。

國道、省道的建設,以國家和自治區投資為主,沿線地方人民政府協助投資建設;縣道投資可以實行民辦公助;鄉道建設可以由當地人民群眾和受益單位投資建設,自建自管;專用公路建設由專用單位投資。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少數民族聚居區、山區、老區、貧困地區和邊遠地區的公路建設,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十條 列入重點項目的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費用,由沿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擔,作為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

高等級公路沿線需建輔道和通往城鎮支線的,經自治區批準列入計劃后,由地方負責修建路基和小橋涵;由自治區負責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橋梁。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設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事宜。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城建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要與有關單位協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單位應予配合,確保公路建設順利進行。第十三條 公路規劃和設計,要符合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水土保持、防汛等有關規定。

公路建成時,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置公路標志和交通安全標志。第三章 公路養護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堅持改善與提高相結合,按照公路養護規范實行全面養護,保障公路的完好暢通。第十五條 國道、省道以專業道班養護為主,民工建勤養護為輔;縣道以專業與民工建勤養護相結合;鄉道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群眾養護;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養護。

民工建勤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當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動員、組織附近駐軍、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進行緊急搶修,及時恢復交通。第十七條 為維護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公路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維護交通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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