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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021)
-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5、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021)
第一條?。康囊罁?/p>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ㄟm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運行、維護保養、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ǘx)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消防設施,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防火分隔設施等。第四條?。ㄕc管理機構責任)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加大建筑消防設施的公共資金投入力度,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協調處置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隱患。第五條?。ú块T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實施具體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區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
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民政、文化旅游、衛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ㄐ畔⒐蚕恚?/p>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共享與建筑消防設施相關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消防監督執法等信息。第七條?。▎挝缓蛡€人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第八條?。▎挝唤ㄖ涝O施的配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
托育機構和小型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寄宿制學校的寢室、宿舍還應當加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但已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除外。第九條?。ㄗ≌ㄖ涝O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層住宅,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結合住宅的修繕,增設應急廣播、報警裝置以及其他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增設建筑消防設施所需資金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在老式磚木結構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安裝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第十條?。ǚ菣C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根據場所的建筑類型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加強指導。第十一條?。ㄏ涝O施物聯網系統)
本市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加強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監控信息的分析和應用,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數據支持。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并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本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鼓勵其他單位配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并與本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對接。第十二條?。ㄏ腊踩珮酥?、標識的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建筑消防設施以及相關器材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識,并保持清晰準確。消火栓、防火門、防火卷簾、滅火器等應當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警示性標識;水泵類別、管道水流方向、閥門開啟狀態、消防電源、配電柜開關狀態等應當設置提示性標識。第十三條?。ㄗ≌ㄖ涝O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居民住宅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我部制定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的消防監督審核管理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
具體監督審核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實施情況作出規定。第三條 凡從事建筑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施工安裝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建設、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責任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并填寫相應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興建。第五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
由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其他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該專篇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說明和工程項目中涉及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內容的圖紙資料。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消防設計管理工作,檢查消防設計質量;技術負責人應當把消防設計納入工程設計審查范圍,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工程設計不應當簽發;設計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設計人員學習、掌握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定期進行考核。第七條 施工安裝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第八條 凡含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組織消防驗收。
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第十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建筑消防設計的管理和值班人員,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必須選用已經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許可的單位。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和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積極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
建筑消防設施、防火材料等必須選用經國家產品質量認證、國家核發生產許可證或者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第三章 消防監督機構的責任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實行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及其所轄區(市、縣)兩級和地區(州、盟)及其所轄縣(市、旗)兩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工審核制度。具體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省、自治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制定本地區有關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檢查本轄區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工作,參加、指導對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消防監督審核。
跨省、跨地區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組織。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分專業實行分工審核和技術總復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內部應當將消防設計審核管理權和消防驗收管理權分離。在實施消防驗收時,應當組織防火監督檢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滅火戰訓和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等部門的專為技術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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