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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施工規范有哪些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規范是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了園林綠化施工前準備、植物材料和種子、種植前土壤處理、種植穴(槽)的挖掘、苗木運輸和假植、苗木種植前的修剪、各類植物的種植、屋頂綠化、地下設施覆土綠化、垂直綠化、斜面護坡綠化、綠化工程附屬設施和工程驗收等基本要求。國家頒發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11/T212-2009);《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2012);具體規定了園林綠化施工規范。
閱讀全文 >如何管理好園林景觀工程施工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自項目開始到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和項目控制,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對于園林景觀工程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主要任務是項目施工階段的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質量控制、施工進度控制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與施工有關的組織和協調,簡稱為三控、三管、一協調。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
執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標準。養護標準 1、樹木無枯枝、枯葉,樹形優美,長勢良好。2、清除雜草,純凈率達95%以上。3、清除石塊、殘枝敗葉等雜物,保潔率達98%以上。4、草地邊緣修剪整齊,保持完整,完整率達98%以上。5、澆水施肥適時適量,草地生長良好,不缺肥短水。6、剪草,草的高度保持3cm~5cm,平整美觀。7、花木病蟲害防治及時、準確。8、補種死樹、死草及時,成活率達98%以上。9、造型修剪合理,造型優美、豐滿健壯。10、無業主或其他人私自侵占公共綠地現象。
道路綠化工程入門知識
道路綠化工程道路綠化指的是在道路兩旁及分隔帶內栽植樹木、花草以及護路林等。那么建筑施工企業在記性道路綠化工程施工中,基本施工工藝情況如下:一、土方造型的施工本工程綜合性的園林土方工程,它包括場地平整、種植土壤的置換、回填、地形堆筑、花壇、種植土覆蓋。并要求各工序搭接施工。二、測量控制場內高程的控制,用建設方提供的水準點引測,水準點設在方格網控制樁頂部,道路、花壇各等高線的引測點。三、種植土置換為了保證綠化工程對土質的要求,因此要對原地表土進行置換,方法為:將原來的表層下建筑設施基礎進行破碎,砼基礎碎石清運出場外,含石礫的渣土深挖至下部黃土層,集中堆積成若干堆然后將下層黃土(符合綠化種植要求),翻挖至上部,接著把歸堆的劣質土埋于地下,上部覆蓋黃土,置換后的表層種植土要確保一定厚度,特殊大樹 1.5-2. 0M厚、大喬木種植區大于 0. 7-1. 5米厚,灌木區大于0.5-0. 7M厚。置換土方按原地就近原則避免增加場內重復駁運。為了保證開挖置換坑內不積水,將邊開挖邊回填原場內堆積雜土,開挖按條狀溝分塊進行,不足部分用外購一般土填充,回填土要求分層碾壓,壓實度達到 90%以上,回填土的含水量應控制在 2 3%左右,從而保證碾壓效果,碾壓層為 5 0CM一層。 土壤置換前須明確場地無地下管線、無不明障礙物四、外購種植土的運輸堆置外購種植土在原始地坪以上堆筑土方,因部分土方需外購,外購土進入地塊內按豎向設計圖的地形分布,安排科學合理的運輸路線分塊堆置,正確掌握臨時堆放各分塊的土方用量,減少二次搬運距離。堆置的土方應考慮連續下雨而造成土質劣化,應配置輔助推土機對其平整、壓平并設排水坡度。
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第十四條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第十五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第十六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保護和管理第十七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撤コ鞘袠淠?,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4]第二十四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園林綠化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園林綠化施工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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