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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建筑安全資料)

淮南加固改造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5 13:07 ) 314 搶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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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的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的方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屬地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監督控制體系,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群眾監督職責,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開設公益性安全生產宣傳專題欄目等形式,對社會公眾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定期向社會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情況。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等相關情況的數據庫和綜合安全信息網絡。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項目的研究創新和推廣應用,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獎勵等。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質量標準,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將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安全生產費用用于推廣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完善安全設施及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重大危險源、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購置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方面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劃及年度計劃,安排教育和培訓經費,保證計劃的完成;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對新進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危險性較大的崗位和行業不得少于四十八學時;對調換工種或者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建筑安全資料) 建筑消防設計

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土木建筑、管線敷設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生產活動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定期對建筑業企業安全工作實行檢查和抽查。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一)宣傳貫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二)對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三)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審定建筑業企業施工資質等級;

(五)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定額支付、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七)對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進行考評驗收;

(八)調查、處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對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規定會同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和組織調查、處理。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在建筑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分別對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負責;

(二)企業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四)對職工進行實用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對新錄用人員和其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他勞務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

(五)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考核,持有關部門核發的證件上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品、安全設施、機具、機械設備和電氣裝置等,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起重吊裝設備、腳手架、架設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臺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設施安裝、設置后,須經建筑業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八)無能力對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內容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檢驗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單位檢測或者檢驗。檢測、檢驗單位要對其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九)施工現場周邊要設置圍擋設施,實行封閉管理,懸掛張貼醒目的標志或者告示,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十)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生產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和衛生標準;

(十一)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向施工企業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等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條件;

(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規,通過招投標選擇與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等級相適應的施工企業,并監督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規程、標準組織施工;

(三)監督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調查處理;

(四)按照規定支付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因縮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要由原審批部門批準;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類別、壓低工程造價,影響建筑施工安全。第七條 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做到:

(一)按照設計規范、標準提供設計圖紙,保證工程安全性能;

(二)協助施工企業提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三)施工中發現設計圖紙有礙作業人員安全的,根據施工單位的要求,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組織及時進行設計變更;

(四)設計中不得硬性規定使用某一廠家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第八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管理負責人員報告。

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

各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基礎建設,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第六條 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施工,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和人防工程等設施的地下管線配置情況及地質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發現危及施工安全的行為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單位提出。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業安全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它事故發生。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后,必須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接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安全整改通知單或停工通知單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單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

施工單位必須??顚S?,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為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筑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施、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文件簽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采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說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并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第三章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關于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和內蒙古建筑安全資料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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