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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內蒙古節能評估的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堅持節約資源、減少排放、生態環保、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節能考核評價體系,并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改進建筑建造方式,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推進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內蒙古節能評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包括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綠色建筑、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裝配式建筑發展等內容。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內蒙古節能評估:
(一)民用建筑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及技術規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節能服務評價體系和監管體系建設;
(三)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和用能設施設備的節能改造;
(四)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與評價;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六)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宣傳、推廣、培訓、獎勵;
(七)綠色建材的應用;
(八)其他相關事項。第九條 自治區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第十條 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尾礦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鼓勵開發應用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全面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風道、海綿城市建設等要求,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推進區域間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編制城市、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城市設計、能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考慮地下空間利用、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和綠化等節能要素。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制定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及其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內蒙古鑫安能源咨詢評估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鑫安能源咨詢評估有限公司是2008-07-04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幸福路9號街坊綜合樓。
內蒙古鑫安能源咨詢評估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204676913838Q,企業法人崔娜燕,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鑫安能源咨詢評估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有色冶金、煤炭行業的節能評估(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企業能源審計報告、企業節能規劃、節能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環境保護監理(自治區境內生態類、工業類項目);機械、化工、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給排水)、電子行業的工程咨詢(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制定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以上項目憑資質證經營);節能技術咨詢、節能產品的推廣;勞保用品的銷售。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4745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37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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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司法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明確內設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經費。第八條 公共機構開展節能活動節約的費用,應當全額留給公共機構,專項用于節能工作的開支。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節能規劃與管理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旗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蘇木鄉鎮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年度,將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級公共機構。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節能聯絡員負責本單位節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分析匯總和反饋工作。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與定期分析。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對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進行集中整合。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及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并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委托節能服務機構每2年進行一次能源審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對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2)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加工、轉換、消費、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引導發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節能環保型產業;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牧業、商務、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新聞媒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等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牧業、商務、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行業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節能中長期規劃,確定自治區中長期和年度節能目標,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分解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年耗能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公布。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國家產業政策,制定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用能單位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不滿3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條件的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機構、評估人員共同對節能評估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機構進行節能評估。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其他節能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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