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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的簡單介紹

大慶加固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5 11:27 ) 819 搶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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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濱河體育中心人行天橋由中建三局那個公司施工

山西分公司承建。太原市濱河體育中心人行天橋由中建三局山西分公司承建施工。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簡稱“中建三局”),1965年7月經***批準成立。1993年經建設部批準為全國首批工程總承包企業和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2002年核準為全國首批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

一級公路可以設置人行天橋嗎?

可以的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大部分路段都沒有過街人行或非機動車天橋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特別是公交站臺附近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這將給附近群眾帶來極大的不便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甚至會出現行人橫穿馬路的危險現象,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盡快增加。

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的簡單介紹 結構砌體設計

人行天橋鋁單板工程需要的資質

一級資質標準、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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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設施。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市政設施規劃、建設、維修養護、管理市政設施和使用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公安、土地、工商、環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貫徹實施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市政設施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會同市計劃、財政等部門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市政設施建設資金可采取國家投資、集資、銀行貸款、引進外資和企事業單位、個人投資等多種形式籌集。第八條 承擔市政設施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

城市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綠化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與市政設施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按照市政設施技術要求,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第九條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及時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接到用戶的報修申請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修。第十條 市政設施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十一條 新建的住宅小區,應當把道路、排水、照明、環衛等公共配套設施納入建設計劃,并不得損壞毗鄰的市政設施。第十二條 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和施工監理制度。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安全島、路堤、側平石、隔離帶、公共廣場、停車場、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橋等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業、焚燒物品、沖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車輛;

(二)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三)車輛載料拖刮路面或沖擊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邊坡上挖砂取土;

(五)其人行天橋施工用什么資質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

(一)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機動車、畜力車;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加工修理等經營活動;

(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第十八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一)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申報表》,并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圖;

(二)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領取《山西省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許可證》,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

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第二十一條 根據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昆明市人行天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行天橋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人行天橋的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人行天橋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行天橋(以下簡稱天橋)是指架設于城市道路上供行人橫穿街道、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構筑物。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天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天橋的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 天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選址時應嚴格按規劃部門意見定點。第五條 天橋的建設資金可以采取政府出資、出讓天橋廣告發布權、命名權以及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第六條 天橋建設所籌集的資金,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天橋建設和維護,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天橋,經規劃部門審批定點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天橋的,須到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天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 天橋的養護維修,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已出讓廣告發布權的天橋,由受讓方或其委托的部門負責。第九條 天橋各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天橋的維修、安全等管理制度,確保橋體整潔和行人安全,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人行天橋設施范圍內的清掃保潔,原則上按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交由轄區環衛部門進行清掃和保潔。單位自行修建或廣告發布權已出讓的天橋,由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自行負責清掃保潔或委托有關部門清掃保潔,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天橋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廣告牌和其它懸掛物;

(二)占用人行天橋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三)在天橋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影響天橋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構筑物;

(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在天橋上通行;

(五)在天橋上騎行、滑行自行車;

(六)擅自利用天橋鋪設管線或裝置其它設施;

(七)翻越、跨越天橋欄桿;

(八)其它損壞、侵占天橋的行為。第十二條 在保證天橋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以及車輛、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利用天橋設施,按照《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置廣告。第十三條 天橋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可以出讓。出讓后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不得再行轉讓。

出資單位可以按投入比例分享天橋廣告發布收益,也可以一次性出資,取得廣告發布權。具體事宜由出資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以協議方式確定。第十四條 需在天橋設施范圍內設置商業性廣告的,必須按《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設置。占用天橋的位置、面積、時間,須經產權單位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產權單位繳納占用費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天橋設置廣告的,不得設置高出天橋護欄的封閉式廣告。廣告設置的用料原則上應采用輕型材料,并按天橋設計承載量允許的要求進行設置。

過去已經設置,不符合上述規范要求的天橋廣告,由行政主管部門清理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第十六條 天橋占用單位應按批準的期限和規格使用天橋和設置廣告。使用期滿后及時恢復天橋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賠償。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批準機關可以變更和終止占用天橋的規模和時限,使用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產權單位必須退回剩余使用費。第十八條 國家法定節日及省、市重大活動期間,各天橋管理單位必須服從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義務懸掛有關標語、口號。第十九條 利用天橋懸掛政治性宣傳標語,須先經市委宣傳部審核宣傳內容,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懸掛。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天橋施工的,責令拆除,并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

(二)天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價2%以下處以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天橋進行養護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四)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利用天橋設置廣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拆除,并對責任人處以100~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在天橋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1l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七)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拆除,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予警告;

(九)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十)違反本辦法第15、16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更好地為生活和生產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設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橋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區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氣、供熱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管、水利、環保、交通、園林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盜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維護市政公用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遵循有關技術規范,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定期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接到用戶的報修申請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修。第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投資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第九條 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停放地點的限制。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物資。第三章 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橋涵設施是指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管線走廊、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用地、橋梁(含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天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第十二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挖掘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損壞的道路、橋涵。

因緊急搶險、搶修確需挖掘道路的單位,應當在挖掘的同時,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挖掘。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征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方可按規定占用。第十三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裝載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經過城市道路設施時,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通過。

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時,需要采取橋梁加固保護措施的,車主或者貨主應當承擔橋梁加固所需費用。第十四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設施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道路、橋涵設施改建、擴建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限期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設在城市道路、橋涵設施上的各類管線、桿線、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或者不符合養護規范而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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