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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市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第三條 本市市區和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第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
市、縣(市)、上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規劃,并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
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或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易地扶貧搬遷和城市舊區、棚戶區改造方案時,必須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第九條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三十六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國家規定的預留幼兒園建設用地標準。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的規定。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用地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拆除。
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小學校。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可以移交政府舉辦,也可以自行舉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建成后應當按照規定移交給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第十四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戶儲存,全額用于中小學校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符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并與開發或改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第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或者占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場地的,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或重建。調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或中斷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
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幼兒園建筑設計應規范以下幾點
1 保證幼兒園的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2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3 執行節約土地、能源,保護環境的基本方針。
4 精心設計,在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條件下,節約建設投資。
5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標準的規定。
6幼兒園建筑必須建在安全地帶,嚴禁置于有自然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地帶。
7幼兒園建筑與有危險發生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嚴禁與有傳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場所毗鄰;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8不應與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近設置。
9園內嚴禁高壓輸電線及架空燃氣管道穿過。
10幼兒園園址宜選擇在便于周圍家長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鎮住宅區內幼兒園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
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宜設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每班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
2.應設全園共用場地,其面積為:S=180+20(n-1)㎡2。
3.室外活動場地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
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本細則的實施。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編制、修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五條 編制、修訂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前,應當在市主要新聞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進行聽證。第六條 編制、修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每戶不少于3.2人的標準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數量及規模。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組織城鄉規劃、教育、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生均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九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實行劃撥用地。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使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達到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具體位置及界線,并嚴格加以控制。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拆遷、舊區改建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地額度,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人口增長趨勢,將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在立項時優先安排。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及國家規定的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建設規范和標準,制定符合我市教育發展實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舉辦標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舉辦標準,應當注重體現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環保節能,厲行節約。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用地規劃,于當年十月份前編制次年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次年政府投資計劃。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高中階段學校的組織建設;區(不含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內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與。
幼兒園建設標準
一、選址與規模
(一)幼兒園應獨立設置,地址選擇在地質穩定、交通便利、環境安全、周邊無污染的地段。
(二)幼兒園應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風格力求體現幼兒特點。
(三) 幼兒園規模以6-12個班為宜,一般不超過15個班。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 園舍用地
(一)幼兒園占地面積:幼兒人均占地面積不低于15㎡。
(二)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幼兒人均面積不低于4㎡?;顒訄龅貞O置游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30m直跑道、沙池、戲水池、種植園地及飼養區等。
(三)綠化用地面積:幼兒人均面積不低于2㎡。包括集中綠地、種植園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綠地覆蓋率不低于35%。
三、園舍建設
(一)幼兒園園舍建筑面積:幼兒人均面積不低于10㎡。
(二) 幼兒活動及輔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單獨使用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間、教具儲藏室;公用的音體活動室、興趣活動室等專用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配建多功能活動室。
(三)辦公及輔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辦公用房、圖書資料檔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觀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倉庫、傳達(警衛)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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