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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21修正)
- 2、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
- 3、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 4、內蒙古幼兒園人數超標
- 5、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6、我辦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辦一所私立學前班或幼兒園要那些條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21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和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把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教育、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財政、建設、房產和土地收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第五條 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一規劃,優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國土和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本區中小學、幼兒園布局方案,確定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
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因城市發展和人口變化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教育、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第八條 城市規劃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 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于36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 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于24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 每3000—5000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于6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中小學、幼兒園班額人數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生均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20*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3*方米;
(二)舊城區改造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2*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0*方米;
(三)職業中學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十條 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在城市建設改造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的需要統籌預留學校用地。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列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實際可用資金中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專戶儲存,全額用于中小學、幼兒園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或者捐資建校,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時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地、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拆遷或者占用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校舍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先建后拆的原則,就近按本條例規定的面積補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因布局規劃調整需要撤銷的中小學、幼兒園的處置所得款項應當全部納入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第十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對所使用的校園校舍進行妥善管理和維修,不得將教育用地和教學用房挪作他用。
在中小學、幼兒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采取聯建或者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設職工宿舍。
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內蒙古幼兒園建設標準了保障和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內蒙古幼兒園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族教育,是指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內蒙古幼兒園建設標準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公民所實施的以學校教育為主,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為重點,以科學文化知識傳授和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為基本內容的各級各類教育。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民族教育機構和開設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班的各級各類普通學校,開展民族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是指以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教育對象的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學校。
民族教育機構是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民族教育科學研究、教學研究等機構。第四條 自治區堅持國家教育方針同民族政策相結合,優先發展、重點扶持民族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開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思想教育。第五條 民族教育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民族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推進民族教育的創新發展。第七條 自治區對民族教育實行財政優先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各級各類民族學校和民族教育機構的發展需求以及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區民族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民族教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民族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族教育工作。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辦學形式與管理第十條 民族教育應當結合民族特點和地區實際,完善辦學形式和發展體系。
民族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實行自治區統籌規劃、分級辦學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就近入園入學。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獨立設立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在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設立相應的民族幼兒園、中小學?;蛘咴诋數仄胀ㄓ變簣@、中小學校開設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班。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民族中等職業學?;蛘咴谄胀ㄖ械嚷殬I學校獨立開設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班。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立民族語言授課為主的院系、專業或者民族班、民族預科班。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殘疾兒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第十六條 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名稱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辦學層次的順序組成。第十七條 民族幼兒園園長、中小學校校長應當由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任職條件、符合崗位要求的相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第三章 教育教學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民族教育的發展規劃以及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材建設、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第十九條 自治區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重點發展民族學校的雙語教學工作。第二十條 蒙古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蒙古族學生,實施以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或者以漢語授課為主加授蒙古語的雙語教學。
朝鮮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朝鮮族學生,實施以朝鮮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或者以漢語授課為主加授朝鮮語的雙語教學。
其他少數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本民族學生,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開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民族傳統文化教育課程。
自治區支持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以學校教育形式學習傳承本民族語言和本民族文化。
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印發的通知內教發〔2009〕29號文件《內蒙古民辦黨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內教發〔2009〕29號
各盟市教育(教體)局:
為促進自治區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我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
2005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暫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管理暫行辦法》(內教發〔2005〕13號)同時廢止。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編輯本段] 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結合我區民辦教育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合法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民辦初中、民辦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其他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經審批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地區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和自治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批準權限審批。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并基本達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
第六條 設立民辦學校分為籌設和設立兩個階段。經評估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籌設。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投入的辦學資金可分期到位,首期達到30%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批準籌設?;I設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內不得招生?;I設期超過三年仍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籌設期自行終止。仍要舉辦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七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申辦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籌設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建設方案、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材料及證明文件;
(三)辦學資金來源、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學校的建設規劃;
(五)舉辦學校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辦學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學校章程。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制度的民辦學校,須報理事會或董事會章程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實行其他決策制度的學校須報相應的材料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校長、副校長、教師及財會人員的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四)本辦法第七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當在三年內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和籌設情況報告。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應按照國家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執行。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由旗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高中階段的民辦學校(含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面向全區招生的教育培訓機構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后,應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自治區或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轉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主要以公辦為主。旗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與舉辦者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學生享受“兩免一補”政策。
第十一條 以民族語授課的民辦學校,以及農村牧區申請設立民辦學校的,在審批時應適當降低初設條件。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或公民個人每年應在年底前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辦報告,填寫申請登記表,審批機關應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審批結論。
審批辦學機構原則上一年審批一次。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申辦者申請一個月內,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并在受理申辦材料三個月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辦者的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形成考察報告,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審批機關根據專家組的評估意見和本地區民辦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提出同意設立或不同意設立的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將是否同意設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者。
經正式批準設立或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或籌設批準書。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冠名必須規范,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體現學校性質、地域、所設專業等特征。
第十五條 經正式批準的民辦學校應當在當年開始招生。三年內未招生的學校,審批機關應當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對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如與備案內容不符,審批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參照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內教發展字〔2008〕19號)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民辦中小學設置補充規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民辦幼兒園設置的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新的標準實施后,各級審批機關應按新的規定審批民辦學校。已經審批設置的各類民辦學校應在二年內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二年后經年檢評估未達到新的設置標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與審批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并
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民辦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建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三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的園長,且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四條 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并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第五條 幼兒園應根據辦園規模,配備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第六條 幼兒園應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寄宿制幼兒園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方米。
第七條 應達到大、中、小三個班以上的辦園規模,并按幼兒年齡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數應不超過35人,中班人數應不超過30人,小班人數應不超過25人。
幼兒人均室內活動面積不少于1.5*方米,并有相應的戶外活動資源。
第八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寢室、盥洗室、單獨兒童廁所、保健室、隔離室和辦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供餐的幼兒園,廚房應符合衛生標準。
幼兒園還應單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場地和家長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兒園還應設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九條 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并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頒布的《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的要求。
配備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體育器材,并符合原國家教委1992年頒布的《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的安全、衛生要求。幼兒讀物人均5冊以上,并適時更換。
第十條 有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第十一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有穩定的辦園經費來源。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設備設施等投入外,還應有能保證幼兒園正常運轉的流動資金。
以上僅供你參考,不知你是否滿意。
內蒙古幼兒園人數超標
內蒙古教育局規定,內蒙古包頭幼兒園,一個班規定35-40個孩子,不能超過50個人,要不,孩子小,孩子多,老師精力不足,容易看護不過來,容易造成危險,一個班30個孩子就很好,擁有三四個老師,去教學,去看護,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教育都會非常好!
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的各類幼兒園(班)。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
(二)編制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三)對幼兒園進行業務領導;
(四)培訓考核幼兒園有關工作人員;
(五)舉辦示范性幼兒園;
(六)指導幼兒教育科研工作;
(七)負責幼兒園的其他管理事項。第四條 幼兒園的建設應納入各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基本建設投資應列入當地投資計劃。第五條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城鎮應按居民居住情況合理設置幼兒園;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狀況較好的,應設置幼兒園(班);農村、牧區可設置學前一年班。第六條 舉辦幼兒園經費由舉辦單位和個人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實行財務包干或差額補助,并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ūSM和教育費);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集體組織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不足部分由舉辦單位補貼;個人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者自籌和向幼兒家長收取。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外,還可向社會開放,并按規定收取管理費、保育費和教育費。第七條 幼兒園向幼兒家長收取管理費、保育費和教育費的標準,由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物價局制定,禁止超標準收費。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增加幼兒教育補助費。第九條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本實施辦法發布以前舉辦的幼兒園,應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和備案。第十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遍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蒙語授課的幼兒園應使用蒙古語標準音。第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保健衛生、安全防護、保教人員交接班制度,防止幼兒患傳染病、食物藥物中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發生。第十二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全面檢修一次,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安全。第十三條 對積極舉辦幼兒園和捐資助園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實施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辦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辦一所私立學前班或幼兒園要那些條件?
我在鐵西園丁小區附近開的幼兒園
前幾年建成共花費900萬
手續都有了
主要是教育系統
教育局批文
我的學生是三百人
年收入純收入200萬左右
太累了
關于內蒙古幼兒園建設標準和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收費標準明細表2020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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