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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加固改造設計資質要求)

白城鋼結構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5 16:40 ) 912 搶沙發
今天給各位分享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加固改造設計資質要求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本文目錄一覽:,1、,設計資質等級標準是什么?

今天給各位分享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加固改造設計資質要求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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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資質等級標準是什么?

設計資質等級標準分為四個: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是指涵蓋21個行業的設計資質。

2、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是指涵蓋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全部設計類型的設計資質。

3、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是指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某一個專業的設計資質。

4、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是指為適應和滿足行業發展的需求,對已形成產業的專項技術獨立進行設計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而設立的資質。

企業資質

企業資質就是企業在從事某種行業經營中,應具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準。企業資質包括企業的人員素質、技術及管理水平、工程設備、資金及效益情況、承包經營能力和建設業績等。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企業資質的過程中,需要許多的手續與相關證件證明,所以大家在平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加固改造設計資質要求) 鋼結構門式鋼架施工

關于建筑加固 設計方需要什么資質

需要《工程設計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業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根據行業需要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建筑、市政公用、水利、電力(限送變電)、農林和公路行業可設立工程設計丙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專業資質設丁級。建筑行業根據需要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工程設計范圍包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擴展資料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

工程設計資質的相關要求規定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

1、申請二個以上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2中相應行業的專業設置或注冊專業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準。

2、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滿足相應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對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的人員要求后,可以準予與工程設計甲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相應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申請二個及以上設計類型的工程設計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表2中相應行業的相應設計類型的專業設置或注冊專業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的具體考核指標由建設部會同相關部門和行業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設計資質等級標準

建筑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類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甲級資質要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六年以上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乙級資質要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四年以上,丙級資質要從事建筑設計業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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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資質有三類,分別是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甲、乙、丙級。想獲得不同級別的資質有不同的要求。建筑設計還有劃分建筑設計資質的等級標準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的整體平民設計和單位設計,即建筑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設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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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了有一定的從事建筑設計業務的時間限制以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還需要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特級的工程項目設計并且已經建成,而且沒有設計質量事故。乙級建筑設計資質還需要承擔過不少于三項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過程項目設計并且已經建成,且沒有設計質量事故。丙級建筑設計資質需要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三項工程且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工程項目設計,而且沒有設計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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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的資質等級標準

建筑設計的資質等級的標準主要是對企業相關人員的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考核,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對在資質等級范圍內的工程的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技術、咨詢與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務。企業在完成工程設計的整個過程中,應滿足配備表中對工程設計類型業績考核的要求。并且要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體系、技術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17年8月25日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確保房屋的居住安全和使用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房屋消防安全,電梯、供水、供電、供氣、防雷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違法建筑的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權責統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監管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房屋安全常態化監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檢查和監測網絡,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h(市、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財政、商務、質量技術監督、教育、文化、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經費安排】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并安排資金對低收入等特殊困難家庭房屋的安全鑒定、危房治理等提供適當補助。

第八條【宣傳教育】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國家或集體所有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其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對房屋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質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檢查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裝飾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房屋時,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級和結構安全等級,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毗鄰房屋的安全;

(四)防治白蟻;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十一條【共有部分安全責任】 對房屋共有部分采取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既有建筑幕墻安全責任】 既有建筑幕墻所有權人為既有建筑幕墻安全責任人,既有建筑幕墻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

(二)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訂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或者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房屋受讓人、物業服務企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和物業管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等有關資料,書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建設指標、設計合理使用年限、裝飾裝修限制、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第十四條【危害房屋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大房屋荷載;

(二)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四)擅自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違規搭建或者擅自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違反國家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七)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設施、器材;

(八)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城市房屋裝飾裝修告知義務】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事先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

物業服務企業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以及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禁止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城市房屋裝飾裝修要求】 裝飾裝修企業承接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在裝飾裝修房屋顯著位置張貼裝飾裝修告示,將裝飾裝修企業及其負責人名稱、裝修設計方案、工期和施工時段等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要求】 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

(一)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二)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

(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的;

(四)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對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進行改動的;

(五)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第十八條【白蟻防治】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房屋和新建住宅區內種植花草樹木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白蟻危害在一定區域集中發生且影響房屋安全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 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專業性設備、設施。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三)房屋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鑒定】 建筑幕墻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應當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臺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公共建筑安全鑒定】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時,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公共建筑,應當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毗鄰施工鑒定】 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導致建筑物被破壞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一)進行隧道和樁基、深基坑、采礦、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

(二)深基坑工程項目周邊四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的一般建筑物以及八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文物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

(三)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離施工邊緣四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經鑒定后,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施工后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出具安全鑒定書的要求】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書》,并將該鑒定書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內將該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人,并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鑒定異議處理】 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鑒定。

委托重新鑒定的,應當選擇原鑒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鑒定單位。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六條【治理主體】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危舊房屋、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進行巡查,并落實監控措施,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建立危險房屋臺賬,對危險房屋的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內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房屋險情報告】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及時排除險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組織人員撤離、轉移、安置等。

第二十八條【危險房屋查勘】 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九條【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等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或者重建的房屋。

危險房屋是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條【加固處理】 采用加固處理方式治理危險房屋的,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提出加固設計方案,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加固設計方案確定的房屋結構承載能力應當不低于原有設計的結構安全標準。

第三十一條【原址重建】 采用原址重建方式治理危險房屋的,重建方案應當滿足現行的設計安全標準,遵循城鄉規劃、建設、消防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處理措施】 對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對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成片房屋,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單棟危險房屋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按照保護規劃的控制要求優先改建。

第三十三條【救濟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特殊困難家庭無力治理危險房屋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申請可以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或者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等救濟措施。

第三十四條【應急搶險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房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因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房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應急搶險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查閱房屋相關檔案資料、進入房屋;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三)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四)借用或者征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設備;

(五)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險情排除后,負責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房屋安全檔案管理】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查勘,收集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房屋座落位置、結構類型、竣工日期、房屋總平面圖、房屋分層平面圖以及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危險房屋安全鑒定以及治理情況;

(三)從業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冊及其信用記錄;

(四)其他與房屋安全相關的信息。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達到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并督促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三十七條【公共房屋安全監管】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旅游、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在房產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督促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公共建筑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報公共建筑所在地的房產主管部門;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巡查責任】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的權屬、使用與管理情況,落實房屋安全巡查責任。

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也可以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

第三十九條【巡查與動態監測】 按照合同的約定受委托承擔房屋安全巡查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做好相關記錄,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和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報告房屋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投訴舉報】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答復投訴、舉報人。

對影響房屋安全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由最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處理。處理過程中發現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義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大房屋荷載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房屋安全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沒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實施損害房屋安全行為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裝飾裝修企業不按規定張貼裝飾裝修告示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企業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委托建筑幕墻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損壞不予修復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房產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查處危害房屋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未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城市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二)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四)建筑幕墻,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及組合幕墻;

(五)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

(六)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七)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有房屋影響公共安全的,適用本條例。

集體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加固改造設計資質要求、加固設計資質等級不低于原設計資質等級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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