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壓力容器分類一二三類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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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壓力容器使用年限是多久?
- 2、壓力容器的使用年限是多少?0.8Mpa的液氬罐.
- 3、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是怎么確定的
- 4、壓力容器使用20年后還可以用嗎
- 5、簡單式壓力容器推薦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據什么標準界定?
壓力容器使用年限是多久?
1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壓力容器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不是由某個法規確定的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而是由容器的設計和制造過程中確定的。
2,壓力容器在設計的時候就要參照預期的使用年限,考慮腐蝕裕量等條件確定該容器的使用年限。
3,根據TSG
R0004相關的法律文件多個條款規定,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使用等各個環節都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考慮使用年限。在壓力容器的檔案文件中都要有明確的記錄,
4,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要有完善的定檢,巡檢等
記錄。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必須報主管部門,經專業的機構檢測以后才可以繼續使用。
壓力容器的使用年限是多少?0.8Mpa的液氬罐.
壓力容器的設計壽命是10年.
但是,還要根據年檢情況(也就是實際的腐蝕情況)對照圖紙上標注的壓力容器最小厚度進行判別.這項工作是由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負責的.
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是怎么確定的
你好,壓力容器的設計年限有以下確定原則的:
1,壓力容器的使用年限不是由某個法規確定的,而是由容器的設計和制造過程中確定的。
2,壓力容器在設計的時候就要參照預期的使用年限,考慮腐蝕裕量等條件確定該容器的使用年限。
3,根據TSG R0004相關的法律文件多個條款規定,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使用等各個環節都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考慮使用年限。在壓力容器的檔案文件中都要有明確的記錄,
4,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要有完善的定檢,巡檢等 記錄。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必須報主管部門,經專業的機構檢測以后才可以繼續使用。
注意:一些法規上有不同容器的推薦使用年限的。
望此案,謝謝。
壓力容器使用20年后還可以用嗎
不能。一般壓力容器的設計壽命8-15年,當然,對于超過設計壽命還比較完好的的壓力容器,由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全面檢驗,符合使用條件、安全要求的,還可以繼續使用。
這內面關鍵的問題在,所有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壽命是按照腐蝕速率確定腐蝕裕量,實際使用時,由于使用維護及工作介質的腐蝕環境等,腐蝕和理論是有差距的,所以應該以使用監檢為準。
壓力容器簡介: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為了更有效地實施科學管理和安全監檢,我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根據工作壓力、介質危害性及其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壓力容器制造工序一般可以分為:原材料驗收工序、劃線工序、切割工序、除銹工序、機加工(含刨邊等)工序、滾制工序、組對工序、焊接工序(產品焊接試板)、無損檢測工序、開孔劃線工序、總檢工序、熱處理工序、壓力試驗工序、防腐工序。
簡單式壓力容器推薦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據什么標準界定?
一般設計使用年限8至10年,由設計制造單位確定。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小的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
(三)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條 本規程也適用與簡單壓力容器相連接的以下連接件:
(一)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二)簡單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三)非受壓元件與簡單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四)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條 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一)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壓力容器;
(二)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缸體等);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四)滅火器;
(五)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六)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檢測和使用管理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簡單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制造單位其產品應當先進行型式試驗,并且合格。
第八條 進出口簡單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應當滿足《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研制和開發簡單壓力容器產品,其技術要求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時,制造單位應當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且約請有檢驗檢測資格的第三方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方可進行制造和銷售。
第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三章 設計
第十四條從事簡單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A1級、A2級、C級、D1級或者D2級中的任一項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第十五條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圖樣;
(二)設計計算書,至少包括容積計算、強度計算、推薦使用壽命、安全泄放量計算、安全閥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等內容;
(三)設計說明書,至少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依據、材料的選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內容;
(四)使用說明書,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容積、指定的用途、安裝要求、推薦使用壽命、安全維護要點等內容。
第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注明以下內容:
(一) 依據的規范、標準名稱;
(二) 簡單壓力容器名稱;
(三) 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四) 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推薦使用壽命、介質、腐蝕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參數,包括容積、總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蝕要求(必要時);
(八)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九) 射線檢測或者爆破試驗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的特殊要求;
(十一) 銘牌樣式(見附件)和位置;
(十二) 運輸包裝和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簡單壓力容器對接焊接接頭應當采用全熔透焊接接頭。
第十八條 簡單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壁厚應當采用試驗方法或者計算方法確定。
殼體成形后的實際壁厚,奧氏體不銹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于1mm,碳素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于2mm。
第十九條 用試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在室溫下的爆破壓力不應當小于5倍的設計壓力,且周向永久變形率不應當大于1%。
第二十條 用計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簡單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二)許用的總體薄膜應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為材料在室溫下屈服強度規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為材料在室溫下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體帶有1條或多條非自動焊的縱向焊接接頭,計算厚度應當增加1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檢查并且記錄存檔,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不得隱瞞、拖延不報或者謊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如果數量較少,可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制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定義和范圍,但材料為鋁或者鋁合金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按照JB/T4734-2002《鋁制壓力容器》和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制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TSG R0003-2007《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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