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或開發商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義務,《人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達成壓力與負擔”,第八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明確的國家具體的規定建造戰時可應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條規定,“城市新建項民用建筑,違反國家具體規定不修建成戰時可應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期限重新修筑,可以不并處十萬元200以內罰款”,這些個條款因為這個義務是明文規定的,是要繼續履行的
我想了解一下小區人防工程部分屬于誰
結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或開發商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義務?!度朔婪ā返谒臈l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達成壓力與負擔”,第八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明確的國家具體的規定建造戰時可應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條規定,“城市新建項民用建筑,違反國家具體規定不修建成戰時可應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期限重新修筑,可以不并處十萬元200以內罰款”。這些個條款因為這個義務是明文規定的,是要繼續履行的。以上是小區人防工程部分都屬于誰的回答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于業主嗎
1、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歸國家絕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商享有權利收益權。2、地下人防工程可以不軍民兩用,在和平時期人防工程是可以為經濟建設與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統一由國家不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時如該地下車庫為人販工程改造的車庫,在和平時期,開發商對自己投資啊建設的車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相關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通過有關規定給了優惠。國家熱情鼓勵、接受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不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人防工程屬于開發商所有嗎
人防工程是指是為最有保障公眾安全而建設的防空設施和防護工程,屬于國家安全領域的不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政府想投資建設和管理。但他,在不好算建設中,一些開發商會承擔責任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承擔一部分的建設和能維護費用,并在房屋銷售時向購房者收取一定的人防費。并且,只不過人防工程一類國家全部,但開發商也要承擔全部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