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四川省橋梁管理辦法,以及四川橋梁施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12修正),2、,四川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3、,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2011修訂),4、,關于橋梁的法律法規,5、,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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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1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統稱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國土、城建、規劃、工商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積極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愛護公路路產的義務;對違章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應遵循依法治路、預防為主、管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九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罰;
(五)與規劃、國土、城建部門共同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六)審理從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設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運輸,并對其實施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八)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配合公路養護部門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第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并持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路政巡查車須裝有交通行政執法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道、省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國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道、桿線、電纜;
(三)跨越市、州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項中國道經營使用權變動還需轉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縣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省道及縣道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線、桿線、電纜;
(三)砍伐國道、省道和縣道行道樹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跨越縣、區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二)、(三)項需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查。第三章 路產保護第十四條 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占用公路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繳納公路路產占用費或公路路產賠償費。影響 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第十五條 不得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堆物作業、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以及進行其他危及公路暢通的活動。第十六條 堆放公路維修養護材料,應當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改建要保證車輛通行。第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采挖砂石、攔河筑壩、傾倒垃圾、堆放物資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線周圍100米范圍內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業。
在公路兩側取土采石、開礦、開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的安全。第十八條 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發給通行證。對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超限運輸單位,應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為保障超限車輛能通行而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四川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四川省橋梁管理辦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運營、使用過程中用于預防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的設施、設備、系統、裝置、建(構)筑物。
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及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辦理審查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行政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四川省橋梁管理辦法;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技術規范。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設施,我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依法及時組織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投資個人、單位、組織(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承擔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和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加強安全論證。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相關行政許可。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第九條 建設項目在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條件論證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二)建設項目對可能范圍內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公眾活動、農民生產生活產生的安全影響;
(三)可能范圍內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公眾活動、農民生產生活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安全影響;
(四)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五)建設項目對當地自然條件的影響。第十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含審批、核準、備案,下同)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一)礦山(含尾礦庫)建設項目;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機械、輕紡等工業企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機場、碼頭、水庫、電站、重大橋梁、隧道建設項目;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十一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從業人員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安全設施設計原則、安全對策措施、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評價;
(四)預評價明確的結論;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2011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大橋水庫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橋水庫工程是以農業灌溉用水、城鄉生活用水、工業供水、防洪、生態保護用水為主,結合發電、水產養殖、旅游等綜合利用的大型準公益性水利工程。
大橋水庫工程包括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灣樞紐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與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氣象、水文、輸變電、通訊、安全警示等設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第三條 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建設、供水、用水以及從事涉及大橋水庫工程的各項建設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大橋水庫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壞大橋水庫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檢舉。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大橋水庫工程的主管機關,負責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第五條 大橋水庫工程涉及的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六條 大橋水庫工程的經營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第七條 對管理、保護、建設大橋水庫工程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護和建設第八條 大橋水庫工程庫區水域和庫區征地范圍為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范圍;征地范圍以外水庫集雨區為大橋水庫工程的保護范圍。
大橋水庫工程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200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3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副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的區域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1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
漫水灣樞紐庫區水域和庫區征地范圍為管理范圍。
漫水灣樞紐大壩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的區域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1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
大橋水庫工程左右干渠、漫水灣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瀘月渠的征地范圍為工程的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5米的區域為工程的保護范圍。第九條 大橋水庫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經營管理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漫水灣樞紐工程及左右干渠、瀘月渠。
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單位管理,并籌集資金配套建設,同時接受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支持、鼓勵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渠系設立用水戶協會或者其它用水組織,管理、維護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第十條 大橋水庫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確保質量、綜合利用、講求實效的原則,依據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和分級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大橋水庫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報批手續。第十一條 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產、防洪抗洪、防震救災和應急搶險工作。第十二條 受益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益農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干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歲修、配套、防滲、水毀修復等勞務。第十三條 大橋水庫工程灌區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區內有效灌溉面積和工程設施的保護,因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繳納有效灌溉面積占用費和工程設施補償費。第十四條 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跨渠、穿渠、臨渠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纜線等建筑物以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大橋水庫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并向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報批手續。工程竣工后,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第十五條 不得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爆破、建窯、建房、埋墳、開礦、采石、取土、伐木、建廠;
(二)在大壩、渠堤上建筑、種植農作物、除草或者從事集市貿易;
(三)排放廢水,傾倒垃圾、棄渣、尾礦和各類固體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在庫區水域炸魚、毒魚、肥水、投餌、網箱養魚;
(五)耕種或者使用庫水消落露出水面的土地;
(六)侵占泄水或者行洪通道;
(七)在庫區水域或者渠道內游泳;
(八)在渠堤上行車、放牧、游玩;
(九)在渠道上私開放水洞口;
(十)其他危及大橋水庫工程安全和污染水體的行為。
關于橋梁的法律法規
我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法律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輕軌高架部分)。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負責對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橋梁進行檢測和養護維修。第五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梁信息管理系統和技術檔案。第二章 養護維修第六條 城市橋梁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以及未設置、施劃有效交通標志的橋梁,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 城市橋梁質量保修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政府投資(含貸款)建設的城市橋梁,其養護維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負責。
由政府投資建設但已經出讓經營權的城市橋梁,或者由企業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在經營期限內,養護維修由獲得經營權的企業負責養護維修。經營期滿后,按照設計荷載標準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經檢測評估確認合格后,方可交還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橋梁,其養護維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負責。第九條 單位自建的用于專業用途的橋梁,由自建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第十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應當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費用由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據養護維修年度計劃,并參照城市道路養護工程估算定額指標等規定確定。第十二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應當按照養護維修年度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定期對城市橋梁養護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三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城市橋梁上設置承載能力、限高等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橋梁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等情況,確定城市橋梁的施工控制范圍。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情況,避免城市橋梁發生損傷。第十六條 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七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電信線等,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八條 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大型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應當出具相應的風載、荷載實驗報告以及原設計單位的技術安全意見,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九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應當制定所負責管理的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明確固定的搶險隊伍,并簽訂安全責任書,確定安全責任人。第三章 檢測評估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梁檢測評估制度,組織實施對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
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
經常性檢查是指對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檢。
定期檢測是指對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可靠性等進行定期檢查評估。
特殊檢測是指當城市橋梁遭遇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車船撞擊等人為事故后所進行的可靠性檢測評估。
關于四川省橋梁管理辦法和四川橋梁施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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