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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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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規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搬運裝卸、車輛維護修理、車輛技術檢測和運輸服務等。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市區內公共汽車運輸不適用本條例。

農業運輸機械的技術檢測、維護修理和人員培訓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道路運輸實行統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權。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設、財政、稅務、物價、勞動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資格第六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種類、規模、范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資金、場地、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條件。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審批:

(一)持開業申請和有關資料,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業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業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開業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經營許可證;

(三)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出入國境及港澳地區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合并、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范圍,應當報原批準經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應當在歇業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準經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予以公告后,方可歇業。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權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由客貨道路運輸經營者對道路運輸經營權有償、有限期使用。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注:本條中關于“道路旅客運輸業戶的年度審驗”、“道路客運班線(含高速公路客運班線、旅游班線等)的年度審驗”、“汽車客運站年度審驗”、“道路貨物運輸業戶的年審”、“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的年審”、“汽車維修業戶的年審”、“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年審”、“汽車維修檢測從業人員上崗證的年審”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廢止。第三章 運輸車輛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在營運前到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領取道路運輸證,并隨車攜帶。

運輸車輛過戶、轉籍時,應當到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技術檢測。

對運輸車輛的檢驗和檢測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重復檢驗和檢測,不得重復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裝置下列標志或者設備:

(一)客運班車、旅游客車裝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和票價表;

(二)客運包車裝置營運標志牌;

(三)出租汽車裝置標志燈、標志牌、待租顯示器和計程計費器;

(四)貨運零擔班車裝置營運線路標志牌;

(五)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裝置特種運輸標志燈、標志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更新運輸車輛。

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貨運經營等活動。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活動。第三條 道路運輸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發展、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促進道路運輸城鄉一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落實用地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應急處置等經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并依照批準的經營許可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落實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訓,排查事故隱患,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第八條 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實行規?;?、集約化經營,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車輛,推廣大數據、云計算、電子支付、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經營和管理領域的應用。第九條 道路運輸行業相關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制度,公布服務監督**,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處理。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一條 客運經營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貨運經營車輛不得運輸旅客。

客運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應當按照校車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依法為其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件,并隨車攜帶;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環保標準;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為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安裝電子標識和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不得擅自移除電子標識、關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屏蔽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信號;

(五)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車票。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自覺維護正常價格秩序。第十五條 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駕駛員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全文) 結構工業鋼結構設計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和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察、教育、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一)不得懸掛法定機動車號牌以外的其他號牌;

(二)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涂統一的標識;

(三)大型、中型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室的兩側,噴涂車輛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稱以及準乘人數或者核定載質量,車身后部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

(四)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五)客運出租車安裝出租車標志,并在駕駛室的兩側噴涂經營人名稱;

(六)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示標志;

(七)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第七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駕號碼等信息,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規定。第九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第十條 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等信息,并向機動車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網絡查詢、手機短信查詢、**查詢和交通警察幫助查詢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辦理交通管理業務的場所設立信息查詢窗口或者電子查詢裝置,有條件的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規定及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車輛牌證時限公開承諾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河北省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養護、規費征稽和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第三條 公路按照行政等級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事業的領導,將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經濟扶持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六條 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國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國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鄉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第七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歸國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壞。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事業。

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檢查、制止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規劃第九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并與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省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省道沿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編制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上一行政等級的公路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編制省道規劃,應當使公路規劃線位避開城市市區。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p>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公路形成街道為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路確定為城市道路的,自確定之日起,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第十三條 公路規劃要修改的,由公路規劃的編制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公路建設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十五條 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實行招標投標。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并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以及拆遷和安置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因進行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占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時,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無償劃撥;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和灘涂上挖沙、采石、取土時,經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公路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第十八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需要新建、改建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土地。第十九條 因修建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和其它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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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出臺,無疑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確和系統的法律依據,有力地推動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規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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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全文)的出臺,標志著我省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部法規不僅規范了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也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希望各級政府能夠嚴格執行,確保城市道路的安全和暢通,讓城市的發展更加和諧、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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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出臺,無疑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更明確、系統的規范,有力地推動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和城市發展的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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