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以及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2修正),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3、,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1998修正),4、,河北省公路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規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當事人,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合法權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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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規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當事人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搬運裝卸、車輛維護修理、車輛技術檢測和運輸服務等。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市區內公共汽車運輸不適用本條例。
農業運輸機械的技術檢測、維護修理和人員培訓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道路運輸實行統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權。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設、財政、稅務、物價、勞動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資格第六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種類、規模、范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資金、場地、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條件。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審批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一)持開業申請和有關資料,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業;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業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開業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經營許可證;
(三)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出入國境及港澳地區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合并、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范圍,應當報原批準經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應當在歇業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準經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予以公告后,方可歇業。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權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由客貨道路運輸經營者對道路運輸經營權有償、有限期使用。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注:本條中關于“道路旅客運輸業戶的年度審驗”、“道路客運班線(含高速公路客運班線、旅游班線等)的年度審驗”、“汽車客運站年度審驗”、“道路貨物運輸業戶的年審”、“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的年審”、“汽車維修業戶的年審”、“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年審”、“汽車維修檢測從業人員上崗證的年審”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廢止。第三章 運輸車輛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在營運前到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領取道路運輸證,并隨車攜帶。
運輸車輛過戶、轉籍時,應當到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技術檢測。
對運輸車輛的檢驗和檢測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重復檢驗和檢測,不得重復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裝置下列標志或者設備:
(一)客運班車、旅游客車裝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和票價表;
(二)客運包車裝置營運標志牌;
(三)出租汽車裝置標志燈、標志牌、待租顯示器和計程計費器;
(四)貨運零擔班車裝置營運線路標志牌;
(五)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裝置特種運輸標志燈、標志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更新運輸車輛。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和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察、教育、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懸掛法定機動車號牌以外的其他號牌;
(二)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涂統一的標識;
(三)大型、中型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室的兩側,噴涂車輛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稱以及準乘人數或者核定載質量,車身后部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
(四)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五)客運出租車安裝出租車標志,并在駕駛室的兩側噴涂經營人名稱;
(六)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示標志;
(七)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第七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駕號碼等信息,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規定。第九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第十條 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等信息,并向機動車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網絡查詢、手機短信查詢、電話查詢和交通警察幫助查詢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辦理交通管理業務的場所設立信息查詢窗口或者電子查詢裝置,有條件的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規定及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車輛牌證時限公開承諾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199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除必須遵守《條例》外,還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條款以《條例》為準。第四條 《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由本省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第二章 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第五條 交通標志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和輔助標志。第六條 交通標線分為:車行道中心線、車道分界線、車行道邊緣線、停止線、減速讓行線、人行橫道線、導流線、車行道寬度漸變段標線、接近路面障礙物標線、停車位標線、港灣式??空緲司€、出入口標線、導向箭頭、左轉彎導向線、路面文字標記、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路邊線輪廓標。第七條 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應按國家《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制作和設置,不準自行增設其他交通標志和標線。第八條 有關單位需要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標志和標線時,必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第三章 車輛第九條 經批準制造、改裝的機動車輛,由公安機關實行技術監督。
嚴禁用維修配件拼裝機動車輛。第十條 機動車號牌必須按下列規定安裝:
(一)正式號牌、教練號牌、試車號牌應分別安裝在車體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顯部位。
(二)臨時號牌、補牌證、移動證應貼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的明顯位置,無駕駛室的貼在車輛前部明顯位置。
(三)掛車號牌安裝在車體后端中部或偏左明顯位置。第十一條 機動車保險杠除懸掛車輛號牌外,不準懸掛其他牌、匾。第十二條 凡領有正式號牌的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貨運汽車掛車、后三輪摩托車、拖拉機掛車的車廂后面,必須按規定噴刷本車號牌放大號。兩側車門應噴刷單位名稱或車主地址,并保持字跡清晰、完整。
小型出租汽車必須安裝“出租”字樣的頂燈。第十三條 機動車及其掛車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全掛車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及半掛車,必須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網。第十四條 汽車半掛車、大型*板車、鉸接式客車、電瓶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客運機動車不準拖帶掛車;裝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準牽引車輛和被牽引。
非機動車不準牽引車輛和被其他車輛牽引。第十五條 發生故障的機動車被牽引時,除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連接必須牢固;
(二)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在五至七米;在雨霧、冰雪道路上應使用硬連接裝置;
(三)帶掛車的拖拉機不準牽引。第十六條 教練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摩托車、手扶拖拉機外,應安裝專用有效的副制動器和副喇叭;
(二)應懸掛教練車號牌;
(三)不準乘坐非學習駕駛員或載物;
(四)配載教練時,車廂上不準乘坐學員。第十七條 各種汽車必須配備滅火器。第十八條 拖拉機及其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拖拉機不準改輪調速;
(二)掛車車廂不準自行接高欄板;
(三)掛車(*板車)的長度、寬度不準超過公安機關核定的尺寸。第十九條 車輛過戶、變更、報廢、停駛、復駛、補領牌證、轉籍(轉出或轉入)必須按規定辦理異動、登記手續。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除執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赤足或穿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
(二)不準戴耳塞、耳機收聽廣播或錄音;
(三)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與人攀談;
(四)視力矯正后符合條件的,必須配戴矯正眼鏡。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按當地公安機關和本單位的規定參加安全活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證被吊扣或暫時扣留期間,不準重新辦領駕駛證。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變更工作單位、住址或轉籍,必須按規定辦理異動、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除執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與人攀談;
(二)騎自行車不準坐在車座以外的任何部位。第五章 車輛裝載第二十五條 原生產廠設計(裝)有行李架的大型客車載物時,載重量不準超過五百公斤,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和長度不準超出行李架,物品應捆綁牢固。
客車車頂原生產廠未設計(裝)行李架的,不準自行安裝行李架,不準載物。
河北省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養護、規費征稽和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第三條 公路按照行政等級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事業的領導,將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經濟扶持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六條 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國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國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鄉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第七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歸國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壞。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事業。
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檢查、制止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規劃第九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并與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省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省道沿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編制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上一行政等級的公路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編制省道規劃,應當使公路規劃線位避開城市市區。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p>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公路形成街道為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路確定為城市道路的,自確定之日起,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第十三條 公路規劃要修改的,由公路規劃的編制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公路建設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十五條 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實行招標投標。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并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以及拆遷和安置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因進行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占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時,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無償劃撥;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和灘涂上挖沙、采石、取土時,經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公路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第十八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需要新建、改建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土地。第十九條 因修建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和其它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關于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和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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