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以及停車場規劃方案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民用機場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2、,停車場入口是否不能設置在距離城市主干道50米以內?,3、,公園設計,停車位個數應該怎么確定???,4、,停車場規劃設計有哪些現行規范?,5、,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定,6、,請問國家對地下停車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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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民用機場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1997修正)
- 2、停車場入口是否不能設置在距離城市主干道50米以內?是否有規定?
- 3、公園設計,停車位個數應該怎么確定???
- 4、停車場規劃設計有哪些現行規范?
- 5、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定
- 6、請問國家對地下停車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用機場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1997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設部關于《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為加強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下同)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停車場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停車場系機場內候機樓、賓館等大型建筑物附近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放場所。第三條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機場規劃和保障機場內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規劃設計應遵守公安部、建設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機場內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基建機場管理部門和民航機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必須經基建機場管理部門和民航機場公安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機場候機樓、賓館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須修建或增建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棚)。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否則不予批準施工。
本規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標準配建停車場的,應補建或擴建停車場地。第五條 民航機場公安部門應當協同基建機場管理部門制定停車場規劃,并對停車場的建設實施監督。第六條 機場候機樓、賓館停車場實行合理的收費制度。由民航機場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統一管理。第七條 車輛流量較大的候機樓停車場,要組織人員負責維護秩序,按順序派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應在停車場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第八條 凡到民用機場承攬客運業務的出租汽車,必須申請民航機場公安部門制發的機場客運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在機場運營。第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人員在機場運營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治安、交通法規及機場有關規章制度;
(二)必須持有機場客運許可證件,無許可證者不得進入機場運營;
(三)車輛應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嚴禁任意停放車輛,或私攬業務,強拉乘客;
(四)熱情服務,禮貌待客,嚴禁欺騙、敲詐乘客;
(五)嚴禁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物品和進行流氓、賭博、倒賣外幣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有關部門應當制止、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屬于違反機場治安管理和交通違章的行為由民航機場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民航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停車場入口是否不能設置在距離城市主干道50米以內?是否有規定?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公安部和建設部制定, 1989年1月1日執行)規定: 第4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
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50m;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80m。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規定: 4.1.5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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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設計,停車位個數應該怎么確定???
主要看戶型《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物業,綠化,配套設施,停車位等。
一、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
1、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控制在25~30平方米/車位《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控制在30~35平方米/車位;
3、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控制在16~20平方米/車位;
4、多層機械式停車應按產品樣本和設計圖紙核算;
5、摩托車停車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車位;
6、自行車停車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車位。
二、小區停車位《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的配比應該:
1、居住區應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車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
2、辦公停車應充分利用地面空間,地面停車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設計規范已調整為最低1:0.8。
4、按規定小區都是要配備車位的,甚至有的小區會將車位作為配套設施一起賣給用戶,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車位指標的,在廉租房小區主入口處宜安排適當的訪客臨時停車位。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小區的停車位是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小區規劃,然后報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車位與住宅小區的主體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從關系,相對樓房來說,車庫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和非獨立性。因此,小區內停車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也就是說非業主勿賣;
第二,按照建設部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在住宅區需要建設一定數量的車位,規劃部門是有明確規定的,開發商若不按規定建設停車位,其規劃設計方案就不會得到批準。
停車場規劃設計有哪些現行規范?
1、《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公安部建設部89年《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的;
2、《城市停車規劃規范》住建部質監局GBT 51149-2016;
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2015;
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條文說明]建標128-2010;
7、各省停車相關規范如《江蘇省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等;
8、其他建設規范中與停車相關《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的指標要求如《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各省各市相關規劃、建設、工程技術規范中對停車場設計都有相關條款要求;
9、各市停車相關規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工程建設規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標準》等。
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定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施工。
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相應的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
應當配建停車場而未配建或停車場地不足的,應逐步補建或擴建。
請問國家對地下停車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城市規劃條例》的有 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 設計方案 (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施工。 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 相 應的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 應當配建停車場而未配建或停車場地不足的,應逐步補建或擴建。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停車場作為非停車之用時,應征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改變 停車場的 使用性質,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 關規定 收取停車管理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 停車場的 規劃,并 對 停車場的 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 對 違反本規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制止糾正,并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 關規定 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建筑許可證的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 本規定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 停車場的 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 國家 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 停車場的 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50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5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大于50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3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二規定。 第九條 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表三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應不小于表四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坡度應不大于表五規定。 第十三條 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應不少于二個,寬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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