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以及2019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停車場規劃設計有哪些現行規范?,2、,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定,3、,請問國家對地下停車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以及2019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停車場規劃設計有哪些現行規范?
1、《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公安部建設部89年的;
2、《城市停車規劃規范》住建部質監局GBT 51149-2016;
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2015;
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條文說明]建標128-2010;
7、各省停車相關規范如《江蘇省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等;
8、其他建設規范中與停車相關的指標要求如《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各省各市相關規劃、建設、工程技術規范中對停車場設計都有相關條款要求;
9、各市停車相關規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工程建設規范》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標準》等。
城市道路停車位規定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施工。
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相應的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
應當配建停車場而未配建或停車場地不足的,應逐步補建或擴建。
請問國家對地下停車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制定本規定?!锻\噲鲆巹澰O計規則(試行)》。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施工。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相應的停車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應當配建停車場而未配建或停車場地不足的,應逐步補建或擴建。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停車場作為非停車之用時,應征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改變停車場的使用性質,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并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制止糾正,并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建筑許可證的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本規定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50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5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大于500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3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二規定。第九條 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表三規定。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應不小于表四規定。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坡度應不大于表五規定。第十三條 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應不少于二個,寬度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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