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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介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基本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國家有關建筑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總結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經驗和火災事故教訓,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基本信息:
書 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出版社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4年1月1日)
作 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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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準是怎樣的?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依照本標準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并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并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并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施工人員宿舍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并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于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斗力量,在第一時間內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后,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火災確認后,施工單位應當于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斗力量,及時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規范
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置如下:依據為《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室外消火栓系統設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間距 不應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 不應大于150米。
給水管網及其管徑及配置要求 宜成環狀,管徑不應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槍的最小流量為5L/S.
壓力要求 從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與建筑的間距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應遠著建筑周圍均勻布置,距離建筑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臨時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時,應有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滅火器(可采用ABC干粉滅火器)設置要求:
場所 保護距離(米) 滅火級別
廚房 20 不低于2A
廚房建筑面積約100平方,應配置滅火級別不低于2A,且數量不少于2具的滅火器,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于20米的要求
辦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區每層建筑面積約400平方,滅火級別不應低于4A,且數量不少于2具。同時滿足保護距離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高度不應小于4米。
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在道路盡頭設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臨時消防通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的指示標志。
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臨時消防車道與臨時用房(宿舍)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車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數量不宜少于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臨時應急照明設置:
設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術要求 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疏散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Ix,且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
設置位置 疏散照明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和頂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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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值班、巡檢、維保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建筑消防施工規范,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解答。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建筑消防施工規范,保障施工現場建筑消防施工規范的消防安全建筑消防施工規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建筑消防施工規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不予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并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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