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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安慶鋼結構設計公司 2周前 ( 11-16 00:36 ) 1009 搶沙發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3、,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4、,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依據,5、,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加快散裝水泥,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發展,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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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加快散裝水泥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發展,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管理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機械制造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發展散裝水泥必須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業務接受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縣(含縣級市、下同)、鄉(鎮)不設散裝水泥辦公室,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所轄縣派出工作人員。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

(二)編制本行政區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并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組織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國家財政部〔1998〕157號、國家經貿委〔1999〕185號文件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散裝水泥生產、使用管理第七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須逐步實行散裝水泥技術改造,其散裝比例和實現期限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全部生產能力7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擴建或改建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必須按5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第九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質量和計量管理,散裝水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協同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設備制造單位,必須確保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并持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的有關證書到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設備制造和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統計報表。第三章 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第十二條 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征收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凡使用袋裝水泥的按購買量每噸征收3元。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或生產成本。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征收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壩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湖北寶石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原省光化水泥廠)、第一冶金建設公司水泥廠、華新紅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廠、省劉家場水泥廠等七家水泥生產企業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征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構件廠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征收。

(二)國家和省批準的在省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項目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負責征收,或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項目計劃和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負責征收。

(三)使用省內的袋裝水泥在生產企業沒有征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2元補充征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我省標準補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

(四)專項資金的征收可以委托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發放批準文件或有關許可證時按工程設計預算水泥的用量代征,或委托其他有關單位代征。

(五)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10%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籌安排使用。

委托代征專項資金的,其代征手續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

(二)對《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垃圾轉運站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時間對有作業條件的社會單位開放,保證設施運行良好、車輛進出有序和站內外環境整潔?!?/p>

(三)對《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和銀行貸款等”。

(四)對《武漢市統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五條;

2.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3.刪去第十九條第(四)項;

4.刪去第十九條第(六)項中的“、(四)”。

(五)對《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圍控制范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p>

2.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湖泊水域范圍內從事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為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六)對《武漢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減收或者”。

(七)對《武漢市地下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水文地質勘查報告、抽水試驗及回灌試驗報告、地下水取水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地下水水質報告建設單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編制?!?/p>

(八)對《武漢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

(九)對《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對《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中的“《武漢市舊城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修改為“《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十一)對《武漢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修改為“《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十二)對《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為“6年”;

3.將第十六條中的“暫住證明”修改為“居住證”。

(十三)對《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圍控制范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p>

2.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將第二款修改為:“湖泊整治規劃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編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鐓^湖泊整治規劃由湖泊整治責任主體組織編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p>

3.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對《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持證”。

(十五)對《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并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后,”。

(十六)對《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和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在辦理手續時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修改為“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線同步建設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如下資料備查:”;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七)對《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相應資質的”修改為“養護維修能力的”。

(十八)對《武漢市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2.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客貨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證》”,并刪去第(二)項中的“、租賃汽車”;

3.刪去第二十六條;

4.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道路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及”;

5.刪去第三十條,并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中的“、第三十條”;

6.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和教練車”。

(十九)對《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三條中的“抽查”修改為“隨機確定抽查對象、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結果”。

(二十)對《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先到工商機關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再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方可營運并對外提供服務?!?/p>

(二十一)對《武漢市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項目的檢測,尚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p>

2.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責任單位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破壞、損毀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標志和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除按被損壞供水設施原值照價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及贓物外,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p>

(二十二)對《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條中的“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十三)對《武漢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學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并符合最小辦園規模6個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筑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其中,建筑面積在12-15萬平方米之間且用地較為局促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配建學前教育設施用地規模,但學前教育設施建筑面積仍保持不變(1940平方米)?!?/p>

(二十四)對《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為“每季度”;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修改為“《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二十五)對《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米”和第(四)項中的“建筑物墻腳0.9米”;

2.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3.刪去第十一條第一句中的“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增加兩項“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100%計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分別作為第(一)項和第(五)項;

4.刪去第十二條;

5.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準綠地面積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準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4倍的罰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準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5倍的罰款?!?/p>

(二十六)對《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修改為:“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將第三款修改為:“電梯停用、報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停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注銷登記手續?!?/p>

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制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記錄表,并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3.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修改為“3”;

4.將第四十三條中的“2”修改為“3”;

5.將第四十四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將第四十五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將第四十六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8.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將第五十條中的“市”修改為“區”。

(二十七)對《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臨時救助標準應當根據遭遇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際遭遇困難人數,按照實際支出數的一定比例或者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倍數予以確定,最高不超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旧顦O其困難的,可以按照家庭實際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確定臨時救助金額?!?/p>

2.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5倍”修改為“2倍”。

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經營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生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投資、勘察、設計、施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務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建筑裝飾的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h(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建筑市場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管理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二)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管理;

(三)建設工程報建、發包、承包、招標投標、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發放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定額、合同造價與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筑市場中的糾紛,查處違法行為。第五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和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章 發包管理第六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發包后,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屬于招標范圍的建設工程,由具備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發包;不屬于招標范圍的,經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后,建設單位可直接發包。第八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二)建設用地和工程報建手續完備;

(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要求,并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得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也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把墊資承包作為工程發包條件,不得索賄受賄,不得違反規定壓級壓價、收取保證金、指定承包施工隊伍和建筑材料。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發包,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進行;未設交易市場的,必須在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組織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須將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移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三章 承包管理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憑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建筑經營活動。

嚴禁買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第十四條 省外、國(境)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來本省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省內單位跨地區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按省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第十五條 承包單位不得以行賄、違反規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第十六條 承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嚴禁掛靠承包和轉包工程。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總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工期、質量、施工生產安全、造價和保修全面負責。第四章 中介服務管理第十七條 建設監理、工程咨詢、造價咨詢等中介組織憑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裝飾幕墻設計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依據

是根據《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發稿時間:2006-02-28 ?)(商改發[2003]341號)規定的。

規定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商委、內貿辦、財貿辦)、商務廳(局)、公安廳(局)、建設廳(委)、交通廳(局),散裝水泥辦公室: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和《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1022號),現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納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個城市(具體名單見附件)城區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他?。ㄗ灾螀^)轄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發展,確保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的供應。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五、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部門要盡快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價格計算。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八、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運輸協調服務。

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附件: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單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章)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拓展資料: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設工程工效,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交通廳《關于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國家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五號令的精神,現就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及范圍。自2004年6月1日起,揚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東至京杭大運河,南至寧通南繞城公路,西至賈七路,北至寧啟鐵路范圍以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區、邗江工業園、江陽工業園、廣陵產業園)和新城西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在現場攪拌混凝土,一律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等原因,預拌混凝土無法輸送到施工現場的;

(三)混凝土總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單項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

(四)其他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驗收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生產,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同時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合的試驗報告單,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臺帳分別報送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站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因預拌混凝土質量而造成質量事故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監理單位要對工程中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嚴格控制,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評定的依據,預拌混凝土試塊實行嚴格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炷辽a供應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如發現預拌混凝土質量存在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站報告,不得隱瞞。

七、建設工程定額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的預算指導價。建設項目招標價格編審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招標價格編審委托時,應按照預拌混凝土預算指導價編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建設工程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必須對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出明確規定。各施工單位投標標書必須以預拌混凝土報價為準。對于按實結算的工程項目,應按建設工程定額管理部門發布的預拌混凝土預算指導價進行決算。

八、建設工程承發包手續辦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及時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應含有工程名稱、工程規模、產品價格、產品數量、設計強度、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需將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未簽訂供貨合同的,不予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日常質量的監督管理,要監督參建各方對工程中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檢測和控制。凡單位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原則上應由一個預拌混凝土企業供應,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預拌混凝土供應企業的,必須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批準后實施。

十、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所用水泥的管理工作,負責督促生產運輸單位按時、按質、按量供應散裝水泥,保證建設工程的需要。

十一、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專業運輸車輛,因工程建設特殊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交通通行證,在規定的路段和時段內允許其通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確保行車安全與衛生,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清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內。

十六、執行范圍內屬邗江區區域的建設工程,由邗江區按照本通知精神組織實施,市建設局督促檢查。各縣(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發展預拌混凝土的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1年7月26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7月2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發展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保留339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和委托215項行政審批事項,調整135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106項行政審批事項。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通過改革切實提高效率,嚴格責任,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嚴禁擅自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已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和公開審批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健全制約機制,加強審批運行的監督。對下放和委托到區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級審批的除外),市各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對各區的指導、培訓和監管,明確責任鏈;各區對市級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認真對接,健全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好審批職責。對調整為日常監管的事項,要堅決取消審批,規范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強化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共339項)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共215項)

3.調整作為日常性監管工作的事項(共135項)

4.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共106項)

附件1: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共339項)

序號

實施機關

事項名稱

 設立依據

審批類型行政

許可非行政許

可審批1

市發展改

革委

企業(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

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于投

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

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第9號令)√

3

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

16號)√

4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5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

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2004]

62號)

 6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

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

號)

 7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

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

號)

 8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

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

號)

9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共

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10

市經濟和

信息化委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初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湖北省實施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細則》√

 11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鄂政發

[2009]16號)

12

市城鄉建

設委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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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湖北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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