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結構砌體設計規范,以及結構砌體設計規范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結構設計能用到的規范,2、,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2),3、,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的正文,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3-2011,5、,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的主要符號,結構設計常用到的規范有很多,例如:,《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2002)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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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結構設計能用到的規范
結構設計常用到的規范有很多,例如: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2002)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02) 、《鋼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7-2003)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8)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50003-2001) 、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02)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005年版)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2)
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結構砌體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條文
三、砌體結構
1、砌體結構的層數或高度超過規范限制。
震害調查表明:砌體房屋層數越多及高度越高結構砌體設計規范,震害越嚴重。 新抗震規范增加結構砌體設計規范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層數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不允許用于乙類建筑和8度(0.3g)的丙類建筑。
6、7度時結構砌體設計規范,橫墻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按抗震規范第7.3.14條采取加強措施后,層數和高度仍按抗震規范表7.1.2規定采用。
橫墻較少的砌體房屋總高度按規范表7.1.2規定降低3m,層數減少一層;橫墻很少還應在減少一層。新抗規規定了“橫墻較少”和“橫墻很少”的含義。
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墻的1/2高度處。(a)圖中閣樓不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b)圖中閣樓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c)圖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實際有效使用面積或重力荷載代表值小于頂層30%)可不計入層數和高度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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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無論是全地下室還是半地下室,抗震強度驗算均應作為一層并滿足墻體承載力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1.2條;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中10.1.2條。
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中,底部抗震墻布置和數量不滿足規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是一種不利的建筑結構體系,上下層由不同材料組成,上下層剛度差異較大。從經濟上考慮采用此結構,但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墻的最大間距超過規范要求。
底部抗震墻應沿縱橫兩方向設置一定數量并均勻對稱布置。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0,且均不應小于1.0。底層框架--抗震墻磚砌體房屋的層側向剛度比值不滿足規范要求;宜調整抗震墻的長度或在抗震墻上開洞調整墻體的側向剛度使其滿足要求。
規范規定底部抗震墻承擔全部的地震力,同時作為安全儲備還要求框架也應按承擔20%的地震力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1.5條、7.1.8條、第7.2.4條。
3、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抗震構造不滿足要求。
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是該結構中極其重要的構件,必須保證托墻梁的強度和剛度,規范規定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跨度的`1/10,這是為了保證托墻梁的整體剛度的需要。
此外,考慮到地震作用的反復性,還要求受力筋及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在柱內,且上部縱筋在柱內的錨固長度應符合鋼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關要求;沿梁高應設腰筋,數量不應少于2Ф14,間距不應大于200mm;加密區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直徑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靜跨范圍加密外,還應在上部墻體的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圍內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框架結構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墻對齊或基本對齊難以滿足規范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1.8條。
5、忽略了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γa。
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關系到結構的安全。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主要涉及面積調整系數和水泥砂漿調整系數。試驗表明:中、高強度水泥砂漿對砌體抗壓強度和砌體抗剪強度無不利影響,當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漿時,砌體強度可不調整。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第3.2.3條。
6、在多層砌體房屋設計中,忽視了構造柱作為主要抗震構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構造柱。
《抗震規范》對樓梯間抗震構造措施予以加強,樓梯段上下端對應墻體處增加的構造柱與樓梯間四角設置的構造柱合計有八根構造柱,再與樓層半高處設置的混凝土配筋帶構成應急疏散安全島。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1條、第7.4.1條。
7、鋼筋混凝土樓板是裝配整體式樓板,圈梁也錯誤地做預制裝配式樓板;現澆樓板可不單獨設置圈梁,但樓板未沿墻周邊加強鋼筋;裝配式樓板只在外墻設置周邊圈梁,在內墻未設圈梁。
圈梁能增強房屋整體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拐鹑α罕仨毷乾F澆的。地震區曾發現裝配式圈梁破壞的例子,地震時圈梁與樓板無可靠粘結,圈梁脫離樓板摔下。
現澆樓板整體性好,水平剛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設圈梁,但僅靠樓板內的一般鋼筋包括分布鋼筋,還不足以形成樓板的邊框作用,需另設加強鋼筋并與構造柱鋼筋可靠連接。
裝配式樓板僅在外墻設置圈梁過于薄弱,較長的外墻圈梁還需在中段設置拉結,應按規范要求在外墻、內縱墻、內橫墻上設置抗震封閉圈梁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3條。
8、樓梯間作為抗震安全島,未采取抗震加強措施。
還表明:樓梯間由于比較空曠常常破壞嚴重,必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地震中受到較大的地震作用,在構造措施上也許特別加強。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8條。
9、裝配式樓蓋中,當有現澆圈梁時,預制板伸入墻上的長度不滿足要求;房屋端部大開間房屋(開間大于4.2m),缺少樓、屋蓋與墻或梁的拉結。
樓板的擱置長度,樓板與圈梁、墻體的拉結,屋架(梁)與柱的錨固、拉結等等,是保證樓、屋蓋與墻體整體性的重要措施。當圈梁設在板底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應相互拉結,并應與梁、墻或圈梁拉結。詳圖見陜09G09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5條。
10、地震區樓屋蓋大梁、屋架沒有對其采取加強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6條。
11、多層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房屋中,可以采用構造柱體系,也可以采用芯柱體系,選用上應區別對待。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4.1條。
1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樓蓋抗震構造措施不滿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部與上部各層抗側力結構體系不同,為使樓蓋具有傳遞水平地震力的剛度,要求過渡層的底板為現澆樓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應少開洞或小洞,當樓板開洞尺寸大于800mm時,應在洞口周邊設置邊梁。上部各層對樓蓋的要求同多層磚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5.7條。
13、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砌體抗震墻,未按要求先砌墻后澆梁柱。
多層砌體房屋在施工時也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抗震墻在6度且房屋層數不超過4層允許使用。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9.6條,第7.1.8條。
四、混凝土結構
1、梁、柱、板、剪力墻受力鋼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范的要求;轉換梁縱筋配筋率錯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設計;建造在ⅳ類場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層建筑的框架柱最小總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墻、厚板出現的概率較大。
轉換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轉換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構件,并承受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彎剪構件;轉換梁內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內力相對較小;抗震設計時轉換梁延性要求較高。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8.5.1條、第11.3.6條、第11.4.12條、第11.7.14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6.3.7條、第6.4.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第6.4.3條、第7.2.17條、第8.2.1條、第10.2.7條、第10.2.10條、第10.2.19條。
2、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選擇錯誤。
抗震等級的應根據抗震設防分類、烈度、結構類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
框支剪力墻結構,剪力墻抗震等級應區分底部加強區(關鍵是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與非加強區的抗震等級。 當框架-剪力墻在規定水平力作用下,底層(計算嵌固端所在層)框架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的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框架抗震等級相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3.9.3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11.1.3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6.1.2條、第6.1.3。
3、框架梁、轉換梁均未設箍筋加密區;轉換梁上部墻體開有門洞形成小墻肢或梁上托柱時,該部位轉換梁的箍筋未加密。
多層框架結構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處設置拉梁層時,拉梁的抗震構造措施也應符合框架梁的要求,設箍筋加密區。
洞邊部位及托柱部位轉換梁彎矩和剪力都急劇加大;抗震設計時,沿連梁全長箍筋的構造應按框架梁加密區要求采用,連梁不應按一般框架梁僅在梁端一定范圍箍筋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第10.2.7條。
4、電算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如剪力墻的布置與數量、混凝土強度等級、梁截面尺寸等。
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會給結構安全帶來隱患,結構專業要與各專業密切配合,及時修改主體計算,做到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相一致。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5.2條、第3.6.6條。
5、未注明鋼筋強度標準值的保證率;未注明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的特別要求。
在混凝土結構設計說明中應提出當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樓梯),其縱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
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不應小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之比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總伸長率不應小于9%。
鋼筋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小于95%的保證率。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9.1條、第3.9.2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4.2.2條。
6、未正確確定建筑抗震設防分類。
如:帶大底盤的高層建筑,當底部幾層為大型超市,且符合大型商場的標準,抗震設防類別未定為重點設防類(乙類);或將整幢建筑都定為乙類;或雖下部幾層為商業建筑但達不到大型商場標準的卻定為重點設防類。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1條。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2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1.1條。
7、人防地下室外墻水平分布筋不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有防護要求的構件的配筋率與一般構件的配筋率不同,設計時應區別對待。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第4.11.7條。
8、抗震設計時,一級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與頂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級小于0.3。
一級應大于0.5;二、三級應大于0.3。梁端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的比值,對梁的變形能力有較大的影響,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現正彎矩時過早屈服或嚴重破壞,從而影響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正常發揮。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
9、抗震設計時,框架梁端縱向鋼筋配筋率大于2%,但梁端加密區箍筋最小直徑未增加2mm。
試驗與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壞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圍內,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區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可以獲得較好的延性。當框架梁端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大于2%時,箍筋的要求也相應提高。
對懸臂梁和框架梁的懸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問題,箍筋可不按此執行。對與梁懸臂段相鄰的內跨,建議還是按懸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過2%來確定箍筋的直徑。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
10、一級抗震等級時,框架梁、柱縱筋采用直徑16或14的鋼筋時,箍筋間距若配成@100不滿足6d要求;當框架梁高300,箍筋間距取100大于梁高的1/4,應取75。
試驗與震害表明,當箍筋間距小于6d~8d時,混凝土壓潰前受壓鋼筋一般不致壓屈,延性較好。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4.3條,6.3.2條。
11、三、四級框架柱的柱根處, 加密區箍筋間距取150小于100和8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三、四級框架柱柱根(底層柱下端)處箍筋加密區間距應取100和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4.3條。
12、抗震設計時,未對主體結構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作出規定。
如果不規定主體結構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常會使替代后的縱向受力鋼筋總承載力大于原設計的縱向受力鋼筋的總承載力設計值,從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轉移,也可能造成構件在受其影響的部位發生混凝土脆性破壞(混凝土壓碎、構件剪切破壞)??v向受力鋼筋替代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裂縫、撓度)和抗震構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護層厚、鋼筋間距等)要求,特別是以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縱向受力鋼筋時,還應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鋼筋延性(強曲比、塑性設計條件等)變化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3.9.4條。
13、框架結構設計時,不應采用框架和部分砌體墻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僅框架結構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體承重,框架結構中樓電梯間、局部突出屋頂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等,也不得采用砌體墻承重,而應采用框架承重,而設非承重填充墻??蚣芙Y構和砌體結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構體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地震時抗側剛度遠大于框架的砌體墻會首先破壞,導致框架內力急劇增加,然后導致框架破壞甚至倒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1.6條。
14、轉換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轉換梁支座負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總面積的50%。
轉換梁是偏心受拉構件,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當配筋計算是由跨中正彎矩和拉力組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向受力鋼筋至少50%沿梁全長貫通;當配筋計算由支座負彎矩和拉力綜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筋應全部(100%)沿全長貫通;下部縱筋應全部直通柱內。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0.2.7條。
15、在高層建筑中有錯層結構時,錯層處框架柱截面高度不應小于6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30,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錯層結構屬豎向不規則結構,錯層附近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受力復雜,框架結構錯層往往形成許多短柱與長柱混合的不規則結構。因此錯層結構在錯層處的構件要采取加強措施。如果錯層處混凝土構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則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剪力墻內設型鋼,可改善構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0.4.4條。
16、設計文件未注明結構的用途。
改變結構用途和使用環境(如超載使用、結構開洞、改變使用功能、使用環境惡化)的情況均會影響結構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對結構的改變(無論是在建或既有結構)均須經設計許可或技術鑒定,以保證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結構抗震加固前應進行抗震鑒定。
當既有建筑直接增層時,應先對既有建筑結構進行鑒定。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第3.0.1條。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00第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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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的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結構砌體設計規范了使砌體結構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結構砌體設計規范的技術經濟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合理選用結構方案和建筑材料,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房屋及構筑物的砌體結構的設計。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五列砌體的結構結構砌體設計規范:
一、磚砌體,包括燒結普通磚(粘土磚和硅酸鹽磚)、非燒結硅酸鹽磚和承重粘土空心磚砌體。
二、砌塊砌體,包括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塊和粉煤灰中型實心砌塊砌體。
三、石砌體,包括各種料石和毛石砌體。
第1.0.4條 本規范是根據《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規定的原則進行制訂的。
第1.0.5條 地震區和特殊條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及構筑物的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材料
第一節 材料強度等級
第2.1.1條 塊體和砂漿的強度等級,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燒結普通磚、非燒結硅酸鹽磚和承重粘土空心磚等的強度等級:MU30(300)、MU25(250)、MU20(200)、MU15(150)、MU10(100)和MU7.5(75)。
二、砌塊的強度等級:MU15、MU10、MU7.5、MU5和MU3.5。
三、石材的強度等級: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MU20、 P
四、砂漿的強度等級:M15、M10、M7.5、M5、M2.5、M1和M0.4。
注:①括號內為相應材料原標準規定的標號。
②石材的規格、尺寸及其強度等級可按附錄一的方法確定。
③確定硅酸鹽塊體的強度等級時,塊體的抗壓強度應乘以自然碳化系數。對粉煤灰中型實心砌塊,當無自然碳化系數試驗時,可取人工碳化系數的1.15倍,且不得大于0.9。
第二節 砌體的計算指標
第2.2.1條 齡期為28d的以毛截面計算的各類砌體抗壓強度設計值,根據塊體和砂漿的強度等級應分別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燒結普通磚、非燒結硅酸鹽磚和承重粘土空心磚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2.2.1-1采用。
二、一磚厚空斗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2.2.1-2采用。
三、塊體高度為180~350m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2.2.1-3采用。
第2.2.4條 施工階段砂漿尚未硬化的新砌砌體,可按砂漿強度為零確定其砌體強度。對于冬期施工采用摻鹽砂漿法施工的砌體,砂漿強度等級按常溫施工的強度等級提高一級時,砌體強度和穩定性可不驗算。
第2.2.5條 砌體的彈性模量、線膨脹系數和摩擦系數,可按表2.2.5-1~表2.2.5-3采用。砌體的剪變模量,宜為砌體彈性模量的0.4倍。
第三章 基本設計規定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3.1.1條 本規范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用分項系數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第3.1.2條 砌體結構均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
注:根據砌體結構的特點,砌體結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可由相應的構造措施保證。
第3.1.3條 根據建筑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建筑結構按表3.1.3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選用。
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 表3.1.3
安全等級 破壞后果 建筑物類型
----------------------------------------
一級 很嚴重 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物
二級 嚴重 一般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物
三級 不嚴重 次要的建筑物
----------------------------------------
注:①對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②對地震區的砌體結構設計,應按國家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根據建筑物重要性區分建筑物類別。
第3.1.4條 砌體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按下式計算:
γoS≤R(fd,ak……) (3.1.4)
式中γo——結構重要性系數。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砌體結構構件,可分別取1.1、1.0、0.9;
S——內力設計值,分別表示為軸向力設計值N、彎矩設計值M和剪力設計值V等;
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函數;
fd——砌體的強度設計值,;
fk——砌體的強度標準值,fk=fm-1.645σf;
γf——砌體結構的材料性能分項系數,γf=1.5;
fm——砌體的強度平均值;
σf——砌體強度的標準差;
αk——幾何參數標準值。
第3.1.5條 當砌體結構作為一個剛體,需驗算整體穩定性時,例如傾覆、滑移、漂浮等,應按下列設計表達式進行驗算:
式中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載標準值;
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載標準值;
CG1、CG2——分別為G1k、G2k的荷載效應系數;
CQ1、CQi——分別為第一個可變荷載和其結構砌體設計規范他第i個可變荷載的荷載效應系數;
Q1k、Qik——起不利作用的第一個和第i個可變荷載標準值;
ψci——第i個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當風荷載與其他可變荷載組合時均可采用0.6。
第二節 房屋的靜力計算規定
第3.2.1條 房屋的靜力計算,根據房屋的空間工作性能分為剛性方案、剛彈性方案和彈性方案。設計時,可按表3.2.1確定靜力計算方案。
房屋的靜力計算方案 表3.2.1
屋蓋或樓蓋類別 剛性方案 剛彈性方案 彈性方案
------------------------------------------------------------------------------------------------
整體式、裝配整體和裝配式無檁體系鋼筋混凝土屋蓋或鋼筋混凝土樓蓋 s72
裝配式有檁體系鋼筋混凝土屋蓋、輕鋼屋蓋和有密鋪望板的木屋蓋或木樓蓋 s48
冷攤瓦木屋蓋和石棉水泥瓦輕鋼屋蓋 s36
------------------------------------------------------------------------------------------------
注:①表中s為房屋橫墻間距,長度單位為m。
②當屋蓋、樓蓋類別不同或橫墻間距不同時,可按第3.2.7條和3.2.8條的規定確定房屋的靜力計算方案。
③對無山墻或伸縮縫處無橫墻的房屋,應按彈性方案考慮。
第3.2.2條 剛性和剛彈性方案房屋的橫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橫墻中開有洞口時,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積不應超過橫墻截面面積的50%。
二、橫墻的厚度不宜小于180mm。
三、單層房屋的橫墻長度不宜小于其高度,多層房屋的橫墻長度,不宜小于H/2(H為橫墻總高度)。
注:①當橫墻不能同時符合上述要求時,應對橫墻的剛度進行驗算。如其最大水平位移值 時,仍可視作剛性或剛彈性方案房屋的橫墻。
②凡符合注①剛度要求的一段橫墻或其他結構構件(如框架等),也可視作剛性或剛彈性方案房屋的橫墻。
第3.2.3條 彈性方案房屋的靜力計算可按屋架、大梁與墻(柱)為鉸接的,不考慮空間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計算。
第3.2.4條 剛彈性方案房屋的靜力計算,可按屋架、大梁與墻(柱)為鉸接的考慮空間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計算。房屋各層的空間性能影響系數,可按表3.2.4采用,其計算方法按本規范附錄三和附錄四。
第3.2.5條 剛性方案房屋的靜力計算,可按列規定進行:
一、單層房屋:在荷載作用下,墻、柱可視作上端為不動鉸支承于屋蓋,下端嵌固于基礎的豎向構件。
二、多層房屋:在豎向荷載作用下,墻、柱在每層高度范圍內,可近似地視作兩端鉸支的豎向構件;在水平荷載作用下,墻、柱可視作豎向連續梁。
三、對本層的豎向荷載,應考慮對墻、柱的實際偏心影響,當梁支承于墻上時,梁端支承壓力N1到墻內邊的距離,對屋蓋梁應取梁端有效支承長度αo的0.33倍,對樓蓋梁應取梁端有效支承長度αo的0.40倍(圖3.2.5)。由上面樓層傳來的荷載Nu,可視作作用于上一樓層的墻、柱的截面重心處。
a)屋蓋梁情況 b)樓蓋梁情況
圖3.2.5 梁端支承壓力位置
第3.2.6條 當剛性方案多層房屋的外墻符合下列要求時,靜力計算可不考慮風荷載的影響:
一、洞口水平截面面積不超過全截面面積的2/3。
二、層高和總高不超過表3.2.6的規定。
外墻不考慮風荷載影響時的最大高度 表3.2.6
基本風壓值(kN/㎡) 層高(m) 總高(m)
---------------------------------
0.4 4.0 28
0.5 4.0 24
0.6 4.0 18
0.7 3.5 18
----------------------------------
三、屋面自重不小于0.8kN/㎡。
當必須考慮風荷載時,風荷載引起的彎矩M,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ω——風荷載設計值;
Hi——層高。
第3.2.7條 計算上柔下剛多層房屋時,頂層可按單層房屋計算,其空間性能影響系數可根據屋蓋類別按表3.2.4采用。
注:上柔下剛房屋系指頂層不符合剛性方案要求,而下面各層由相應樓蓋類別和橫墻間距可確定為剛性方案的房屋。
第3.2.8條 計算上剛下柔多層房屋時,底層空間性能影響系數可取表3.2.4中1類屋蓋的空間性能影響系數,其計算方法應按本規范附錄四采用。
注:上剛下柔房屋系指底層不符合剛性方案要求,而上面各層符合剛性方案要求的房屋。
第3.2.9條 帶壁柱墻的計算截面翼緣寬度bf,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多層房屋,當有門窗洞口時,可取窗間墻寬度;當無門窗洞口時,可取相鄰壁柱間的距離。
二、單層房屋,可取壁柱寬加2燉3墻高,但不大于窗間墻寬度和相鄰壁柱間距離。
三、計算帶壁柱墻的條形基礎時,可取相鄰壁柱間的距離。
第3.2.10條 當轉角墻段角部受豎向集中荷載時,計算截面的長度可從角點算起每側宜取層高的1/3。當上述墻體范圍內有門窗洞口時,則計算截面取至洞邊,但不宜大于層高的1/3。當上層的豎向集中荷載傳至本層時,可按均布荷載計算,此時轉角墻段可按角形截面偏心受壓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
第一節 受壓構件
第4.1.1條 受壓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N≤φfA (4.1.1)
式中N——荷載設計值產生的軸向力;
φ——高厚比β和軸向力的偏心距e對受壓構件承載力的影響系數,可按附錄五的附表5-1至附表5-5采用或按附錄五的公式計算;
f——砌體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第2.2.1條采用;
A——截面面積,對各類砌體均可按毛截面計算;對帶壁柱墻,其翼緣寬度可按第3.2.9條采用。
注:對矩形截面構件,當軸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邊長大于另一方向的邊長時,除按偏心受壓計算外,還應對較小邊長方向,按軸心受壓進行驗算。
第4.1.2條 計算影響系數φ或查φ表時,應先對構件高厚比β乘以下列系數:
一、粘土磚、空心磚、空斗砌體和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塊砌體1.0。
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1.1。
三、粉煤灰中型實心砌塊、硅酸鹽磚、細料石和半細料石砌體1.2。
四、粗料石和毛石砌體1.5。
高厚比β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對矩形截面 (4.1.2-1)
對T形截面 (4.1.2-2)
式中Ho——受壓構件的計算高度,按第4.1.3條確定;
h——矩形截面軸向力偏心方向的邊長,當軸心受壓時為截面較小邊長;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可近似取3.5i計算;
i——截面回轉半徑。
第4.1.3條 受壓構件的計算高度Ho,應根據房屋類別和構件支承條件等按表4.1.3采用。表中的構件高度H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在房屋底層,為樓板到構件下端支點的距離。下端支點的位置,可取在基礎頂面。當埋置較深時,則可取在室內地面或室外地面下300~500mm處。
二、在房屋其它層次,為樓板或其他水平支點間的距離。
三、對于山墻,可取層高加山墻尖高度的1/2;山墻壁柱則可取壁柱處的山墻高度。
第4.1.4條 對有吊車的房屋,當不考慮吊車作用時,變截面柱上段的計算高度可按表4.1.3規定采用;變截面柱下段的計算高度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當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
二、當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應乘以修正系數μ。μ=1.3-0.3Iu/I1。Iu為變截面柱上段的慣性矩,I1為變截面柱下段的慣性矩。
三、當時,取無吊車房屋的Ho。但在確定β值時,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條規定也適用于無吊車房屋的變截面柱。
第4.1.5條 軸向力的偏心距e按荷載標準值計算并不宜超過0.7y,y為截面重心到軸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邊緣的距離。
當0.7ye≤0.95y時,除按公式(4.1.1)進行計算外,尚應按下式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
式中Nk——軸向力標準值;
ftm,k——砌體沿通縫截面的彎曲抗拉強度擬準值,取ftm,k=1.5ftm;
ftm——砌體沿通縫截面的彎曲抗拉強度設計值,按第2.2.2條采用;
W——截面抵抗矩。
當e0.95y時,按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N——軸向力設計值。
第二節 局部受壓
第4.2.1條 砌體截面中受局部均勻壓力時的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N1≤γfA1 (4.2.1)
式中N1——局部受壓面積上軸向力設計值;
γ——砌體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
A1——局部受壓面積。
第4.2.2條 砌體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γ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Ao——影響砌體局部抗壓強度的計算面積。
二、計算所得γ值,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圖4.2.2a的情況下,γ≤2.5;
2.在圖4.2.2b的情況下,γ≤1.25;
3.在圖4.2.2c的情況下,γ≤2.0;
4.在圖4.2.2d的情況下,γ≤1.5。
5.對空心磚砌體,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γ應小于或等于1.5;對未灌實的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γ為1.0。
第4.2.3條 影響砌體局部抗壓強度的計算面積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在圖4.2.2a的情況下,Ao=(a+c+h)h;
二、在圖4.2.2b的情況下,Ao=(a+h)h;
三、在圖4.2.2c的情況下,Ao=(b+2h)h;
四、在圖4.2.2d的情況下,Ao=(a+h)h+(b+h1-h)h1。
式中a、b——矩形局部受壓面積A1的邊長;
h、h1——墻厚或柱的較小邊長,墻厚;
c——矩形局部受壓面積的外邊緣至構件邊緣的較小距離,當大于h時,應取為h。
圖4.2.2 影響局部抗壓強度的面積Ao
第4.2.4條 梁端支承處砌體的局部受壓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ψNo+N1≤ηγfA1 ( 4.2.4-1)
式中ψ——上部荷載的折減系數,,當Ao/A1≥3時,取ψ=0;
No——局部受壓面積內上部軸向力設計值,No=σoA1,σo為上部平均壓應力設計值;
η——梁端底面壓應力圖形的完整系數,一般可取0.7,對于過梁和墻梁可取1.0;
A1——局部受壓面積,A1=aob,b為梁寬,ao為梁端有效支承長度。
當梁直接支承在砌體上時,梁端有效支承長度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αo——梁端有效支承長度(mm),當αα時,應取αo=α;
a——梁端實際支承長度(mm);
N1——梁端荷載設計值產生的支承壓力(kN);
b——梁的截面寬度(mm);
tgθ——梁變形時,梁端軸線傾角的正切,對于受均布荷載的簡支梁,當ω/lo=1/250時,可取tgθ=1/78;
ω——梁的最大撓度;
lo——梁的計算跨度。
對于跨度小于6m的鋼筋混凝土梁,梁端有效支承長度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hc——梁的截面高度(mm);
f——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MPa)。
第4.2.5條 在梁端下設有墊塊或墊梁時,墊塊或墊梁下砌體的局部受壓承載力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預制剛性墊塊
No+N1≤φγ1fAb (4.2.5-1)
式中No——墊塊面積Ab內上部軸向力設計值,No=σoAb;
φ——墊塊上No及N1合力的影響系數,應采用本規范第4.1.1條當β≤3時的φ值;
γ1——墊塊外砌體面積的有利影響系數,γ1應為0.8γ,但不小于1.0。γ為砌體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按式(4.2.2)以Ab代替A1計算得出;
Ab——墊塊面積,Ab=abbb,ab為墊塊伸入墻內的長度,bb為墊塊的寬度。
剛性墊塊的高度不宜小于180mm,自梁邊算起的墊塊挑出長度不宜大于墊塊高度tb。在帶壁柱墻的壁柱內設剛性墊塊時(圖4.2.5-1),其計算面積應取壁柱面積,不應計算翼緣部分,同時壁柱上墊塊伸入翼墻內的長度不應小于120mm。
圖4.2.5-1 壁柱上設有墊塊時梁端局部受壓
二、與梁端現澆成整體的墊塊
梁端支承處砌體的局部受壓承載力仍按本規范第4.2.4條規定計算,此時A1=aobh,同時在計算有效支承長度的公式(4.2.4-2)中應以bb代b。
三、長度大于πho的墊梁(圖4.2.5-2)
No+N1≤2.4fbbho (4.2.5-2)
式中No——墊梁πbbho/2范圍內上部軸向力設計值,No=πbbhoσo/2;
b——墊梁寬度;
ho——墊梁折算高度,
Eb、Ib——分別為墊梁的彈性模量和截面慣性矩;
E——砌體的彈性模量;
h——墻厚。
第4.2.6條 對于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當局部受壓承載力不能滿足公式(4.2.1)、(4.2.4-1)或(4.2.5-1)要求時,可將影響砌體局部抗壓強度的計算面積范圍內的砌體孔洞加以補強,補強措施應采用不低于砌塊材料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灌實,其砌體強度設計值可按表2.2.1-3注④采用。
圖4.2.5-2 墊梁局部受壓
注:灌實部分的高度由局部荷載作用面算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應不少于三皮,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塊砌體應為一塊砌塊高度。
第三節 軸心受拉構件
第4.3.1條 軸心受拉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Nt≤ftA (4.3.1)
式中Nt——軸心拉力設計值;
ft——砌體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應按第2.2.2條表2.2.2-1和表2.2.2-2中的較小值采用。
第四節受彎構件
第4.4.1條 受彎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M≤ftmW (4.4.1)
式中M——彎矩設計值;
ftm——砌體的彎曲抗拉強度設計值,應按第2.2.2條表2.2.2-1和表2.2.2-2中的較小值采用;
W——截面抵抗矩。
第4.4.2條 受彎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V≤fvbz (4.4.2)
式中V——剪力設計值;
fv——砌體的抗剪強度設計值,應按第2.2.2條表2.2.2-1采用;
b——截面寬度;
z——內力臂,z=I/S,當截面為矩形時,z=2h/3;
I——截面慣性矩;
S——截面面積矩;
h——截面高度。
第五節 受剪構件
第4.5.1條 沿通縫受剪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式計算:
V≤(fv+0.18σk)A (4.5.1)
式中σk——恒荷載標準值產生的平均壓應力。
第五章 構造要求
第一節 墻、柱的允許高厚比
第5.1.1條 墻、柱的高厚比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Ho——墻、柱的計算高度,應按第4.1.3條采用;
h——墻厚成矩形柱與Ho相對應的邊長;
μ1——非承重墻允許高厚比的修正系數;
μ2——有門窗洞口墻允許高厚比的修正系數;
[β]——墻、柱的允許高厚比,應按5.1.1采用。
注:①當墻高H大于或等于相鄰橫墻或壁柱間的距離s時,應按計算高度Ho=0.6s驗算高厚比;
②當與墻連接的相鄰兩橫堵間的距離s≤μ1μ2[β]h時,墻的高度可不受本條限制;
③變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別驗算,其計算高度可按表4.1.4條的規定采用。驗算上柱的高厚比時,墻、柱的允許高厚比可按表5.1.1的數值乘以1.3后采用。
第5.1.2條 帶壁柱墻的高厚比驗算,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按公式(5.1.1)驗算帶壁柱墻的高厚比,此時公式中h應改用帶壁柱墻的折算厚度hT,在確定截面回轉半徑時,墻截面的翼緣寬度,可按本規范第3.2.9條的規定采用;當確定墻的計算高度Ho時,s應取相鄰橫墻間的距離。
二、按公式(5.1.1)驗算壁柱間墻的高厚比,此時s應取相鄰壁柱間的距離。
設有鋼筋混凝土圈梁的帶壁柱墻,當b/s≥1/30時,圈梁可視作壁柱間墻的不動鉸支點(b為圈梁寬度)。如具體條件不允許增加圈梁寬度,可按等剛度原則(墻體平面外剛度相等)增加圈梁高度,以滿足壁柱間墻不動鉸支點的要求。
墻、柱的允許高厚比[β]值 表5.1.1
砂漿強度等級 墻 柱
----------------------
M0.4 16 12
M1 20 14
M2.5 22 15
M5 24 16
≥M7.5 26 17
----------------------
式中bs——在寬度s范圍內的門窗洞口寬度;
s——相鄰窗間墻或壁柱之間的距離。
當按公式(5.1.4)算得的μ2值小于0.7時,應采用0..7。當洞口高度等于或小于墻高的1/5時,可取μ2等于1.0。
第二節 一般構造要求
第5.2.1條 六層及六層以上房屋的外墻、潮濕房間的墻,以及受振動或層高大于6m的墻、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磚采用MU10;
二、砌塊采用MU5;
三、石材采用MU20;
四、砂漿采用MU2.5。
第5.2.2條 在室內地面以下,室外散水坡頂面以上的砌體內,應鋪設防潮層。防潮層材料一般情況下宜采用防水水泥砂漿。勒腳部位應采用水泥砂漿粉刷。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表5.2.2的要求。
注:①石材的重力密度,不應低于18kN/。
②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宜采用空心磚。當采用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塊砌體時,其孔洞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實。
③各種硅酸鹽材料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塊體,應根據相應材料標準的規定選擇采用。
第5.2.3條 承重的獨立磚柱,截面尺寸不應小于240mm×370mm。
毛石墻的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截面較小邊長,不宜小于400mm。
注:當有振動荷載時,墻、柱不宜采用毛石砌體。
第5.2.4條 空斗墻的下列部位,宜采用斗磚或眠磚實砌:
一、縱橫墻交接處,其實砌寬度距墻中心線每邊不小于370mm;
二、室內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高度為180mm的砌體;
三、擱柵、檁條和鋼筋混凝土樓板等構件的支承面下,高度為120~180mm的通長砌體,所用砂漿不應低于M2.5;
四、屋架、大梁等構件的墊塊底面以下,高度為240~360mm,長度不小于740mm的砌體,其所用砂漿不應低于M2.5。
第5.2.5條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數值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體應設置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墊塊,當墻中設有圈梁時,墊塊與圈梁宜澆成整體:
一、對磚砌體為4.8m;
二、對砌塊和料石砌體為4.2m;
三、對毛石砌體為3.9m。
第5.2.6條 對厚度小于或等于240mm的墻,當大梁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數值時,其支承處宜加設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強措施:
一、對磚墻為6m;
二、對砌塊和料石墻為4.8m。
第5.2.7條 預制鋼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長度,在墻上不宜小于100mm;在鋼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支承在墻、柱上的吊車梁、屋架,及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數值的預制梁的端部,應采用錨固件與墻、柱上的墊塊錨固:
一、對磚砌體為9m;
二、對砌塊和料石砌體為7.2m。
第5.2.8條 骨架房屋的填充墻,應分別采用拉結條或其他措施與骨架的柱和橫梁連接。
第5.2.9條 山墻處的壁柱宜砌至山墻頂部。風壓較大的地區,檁條應與山墻錨固,屋蓋不宜挑出山墻。
第5.2.10條 砌塊的兩側宜設置灌縫槽,當無灌縫槽時,墻體應采用兩面粉刷。
第5.2.11條 砌塊砌體應分皮錯縫搭砌。中型砌塊上下皮搭砌長度不得小于砌塊高度的1/3,且不應小于150mm;小型空心砌塊上下皮搭砌長度,不得小于90mm。當搭砌長度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在水平灰縫內設置不少于2Φ4的鋼筋網片,網片每端均應超過該垂直縫,其長度不得小于300mm。
第5.2.12條 砌塊墻與后砌隔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400~800mm在水平灰縫內設置不少于2.4的鋼筋網片(圖5.2.12)
圖5.2.12 砌塊墻與后砌隔墻交接處鋼筋網片
第5.2.13條 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塊房屋,宜在外墻轉角處、樓梯間四角的砌體孔洞內設置不少于1Φ12的豎向鋼筋,并用C20細石混凝土灌實。豎向鋼筋應貫通墻高并錨固于基礎和樓、屋蓋圈梁內,錨固長度不得小于30倍的鋼筋直徑。鋼筋接頭應綁扎或焊接,綁扎接頭搭接長度不得小于35倍的鋼筋直徑?;炷列⌒涂招钠鰤K房屋,宜將上述部位縱橫墻交接處,距墻中心線每邊不小于300mm范圍內的孔洞,采用不低于砌塊材料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灌實,灌實高度應為全部墻身高度。
第5.2.14條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墻體的下列部位,如未設圈梁或混凝土墊塊,應采用不低于砌塊材料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將孔洞灌實:
一、擱棚、檁條和鋼筋混凝土樓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應小于200mm的砌體;
二、屋架、大梁等構件的支承面下,高度不應小于400mm,長度不應小于600mm的砌體;
三、挑梁支承面下,縱橫墻交接處,距墻中心線每邊不應小于300mm,高度不應小于400mm的砌體。
第三節 防止墻體開裂的主要措施
第5.3.1條 對于鋼筋混凝土屋蓋的溫度變化和砌體干縮變形引起墻體的裂縫(如頂層墻體的八字縫、水平縫等),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屋蓋上宜設置保溫層或隔熱層;
二、采用裝配式有檀體系鋼筋混凝土屋蓋和瓦材屋蓋;
三、對于非燒結硅酸鹽磚和砌塊房屋,應嚴格控制塊體出廠到砌筑的時間,并應避免現場堆放時塊體遭受雨淋。
注:當有實踐經驗時,也可采取其他措施,如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與墻體的連接面處設置滑動層。
第5.3.2條 為結構砌體設計規范了防止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由溫差和墻體干縮引起的墻體豎向裂縫,應在墻體中設置伸縮縫。伸縮縫應設在因溫度和收縮變形可能引起應力集中、砌體產生裂縫可能性最大的地方。溫度伸縮縫的間距可通過計算確定,亦可按表5.3.2采用。
注:①當有實踐經驗時,可不遵守本表的規定。
②按本表設置的墻體伸縮縫,一般不能同時防止第5.3.1條的由鋼筋混凝土屋蓋的溫度變形和砌體干縮變形引起的墻體裂縫。
③層高大于5m的混合結構單層房屋,其伸縮縫間距可按表中數值乘以1.3,但當墻體采用硅酸鹽塊體和混凝土砌塊砌筑時,不得大于75m。
④溫差較大且變化頻繁地區和嚴寒地區不采暖的房屋及構筑物墻體的伸縮縫的最大間距,應按表中數值予以適當減小。
⑤墻體的伸縮縫應與其他結構的變形縫相重合,縫內應嵌以軟質材料,在進行立面處理時,必須使縫隙能起伸縮作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3-2011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03-2011
1.0.1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堅持墻材革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合理選用結構方案和砌體材料,做到技術先進、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的下列砌體結構設計,特殊條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應按專門規定進行設計:
1 磚砌體: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普通磚、蒸壓粉煤灰普通磚、混凝土普通磚、混凝土多孔磚的無筋和配筋砌體;
2 砌塊砌體:包括混凝土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的無筋和配筋砌體;
3 石砌體:包括各種料石和毛石的砌體。
1.0.3 本規范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規定的原則制訂。設計術語和符號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術語和符號標準》GB/T 50083的規定采用。
1.0.4 按本規范設計時,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執行;墻體材料的選擇與應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墻體材料應用統一技術規范》GB 50574的規定執行;混凝土材料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要求;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要求;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
1.0.5 砌體結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的主要符號
作用和作用效應
N——軸向力設計值結構砌體設計規范;
Nk——軸向力標準值;
N1——局部受壓面積上軸向力設計值、梁端支承壓力;
No——上部軸向力設計值;
Nt——軸向拉力設計值;
M——彎矩設計值;
Mr——抗傾覆力矩;
Mov——傾覆力矩設計值;
V——剪力設計值;
F——集中力設計值;
σo——上部平均壓應力設計值;
σk——恒荷載標準值產生的平均壓應力。
計算指標
MU——塊體(磚、石、砌塊)強度等級;
M——砂漿強度等級;
f1——塊體(磚、石、砌塊)抗壓強度平均值;
f2——砂漿抗壓強度平均值;
f——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
fk——砌體的抗壓強度標準值;
ft——砌體的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
ft結構砌體設計規范,k——砌體的軸心抗拉強度標準值;
ftm——砌體的彎曲抗拉強度設計值;
ftm·k——砌體的彎曲抗拉強度標準值;
fv——砌體的抗剪強度設計值;
fv,k——砌體的抗剪強度標準值;
fn——網狀配筋磚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
fy——受拉鋼筋的強度設計值;
f′y——受壓鋼筋的強度設計值;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
E——砌體的彈性模量;
Ec——混凝土的彈性模量;
G——砌體的剪變模量。
幾何參數
A——截面面積;
A1——局部受壓面積;
Ao——影響局部抗壓強度的計算面積;
Ab——墊塊面積;
As——距軸向力較遠側的鋼筋截面面積;
A′s——受壓鋼筋的截面面積;
A′——砌體受壓部分面積;
V——體積;
s——相鄰橫墻、窗間墻之間或壁柱間的距離;
bs——在相鄰橫墻、窗間墻之間或壁柱間的距離范圍內的門窗洞口寬度;
b——截面寬度、邊長;
bf——帶壁柱墻的計算截面翼緣寬度、翼墻計算寬度;
h——墻的厚度或矩形截面的縱向力偏心方向的邊長、梁的高度;
hb——砌塊高度、托梁高度;
ho——截面有效高度、墊梁折算高度;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
hw——墻體高度、墻體計算高度;
a——邊長、梁端實際支承長度;
ao——梁端有效支承長度;
c、d——距離;
e——偏心距;
H——墻體總高、構件高度;
Hi——層高;
Ho——構件的計算高度;
Hu——變截面柱上段的高度;
Hl——變截面柱下段的高度;
lo——梁的計算跨度;
ln——梁的凈跨度;
I——截面慣性矩;
i——截面的回轉半徑;
S——截面面積矩;
u——截面周長、水平位移;
umax——最大水平位移;
W——截面抵抗矩;
y——截面重心到軸向力所在方向截面邊緣的距離;
z——內力臂。
計算系數
γf——結構構件材料性能分項系數;
γo——結構重要性系數;
γa——調整系數;
γ——局部抗壓強度提高系數、內力臂系數;
α——系數;
β——構件的高厚比;
〔β〕——墻、柱的允許高厚比;
η——空間性能影響系數、系數;
φ——軸向力影響系數、系數;
φn——網狀配筋磚砌體構件的軸向力影響系數;
φcom——組合磚砌體構件的穩定系數;
ρ——配筋率;
μ1——非承重墻允許高厚比的修正系數;
μ2——有門窗洞口墻允許高厚比的修正系數;
ψ——折減系數;
ξ——截面受壓區相對高度、系數;
ξb——受壓區相對高度的界限值;
ζ——局壓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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