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昌都鋼結構施工工程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規定)

昌都鋼結構施工工程 2周前 ( 11-15 14:28 ) 801 搶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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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第三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第四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質量第一,積極穩步發展。做到正確的思想內容、健康的審美趣味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與城市環境統一、協調。第五條 文化部和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建設廳(局、委)主管本地區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文藝方針、藝術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國家設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城雕委),協助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協調全國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設辦公室和藝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相應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第七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建設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建設廳(局、委)批準,并報國家城雕委備案;一般城雕項目的立項,報當地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為確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雕塑家承擔。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由國家城雕委審批頒發。未持有證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第九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經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文化部批準;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報省級城雕管理機構審核,由省級文化廳(局)批準;一般城市雕塑的設計,報當地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審核,由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十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均由建設單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申請立項。申請立項材料應包括雕塑題材、建設規模、經費預算、經費來源以及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并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分級報批。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立項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設計任務,設計成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分級報批。第十三條 城市雕塑設計批準后,由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具體建設用地范圍,定點放線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興建。第十四條 承擔雕塑創作設計的雕塑家必須監督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保證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第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城市雕塑建設,屬于違法建設,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章 附則第十六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創作設計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關設計者的知識產權。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必須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潔。第十八條 公民有愛護城市雕塑的義務,故意涂污或損毀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九條 地、縣級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第二十一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進一步發揮城市整體功能,使本市成為文明、整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及城鎮居民,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系指對本市市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街道和鐵路兩側的建筑、院落及周圍環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觀的統一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的綜合性整修和管理。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街道綜合整修工作。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街道綜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實施處罰。第六條 主干線、迎賓線的綜合整修,每5年為一周期。次干線及區管道路的綜合整修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按年度編制計劃,報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全市年度綜合整修方案一經發布,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統一要求安排好本部門、本單位相應的年度計劃。第七條 按計劃需整修的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按照統一標準自行整修。

用于生產或經營的公產、企業產和私產建筑物、構筑物,由承租方按照統一標準自行整修。

用于居住的私產房屋,可采取私修公助的方法,適當給予補貼。第八條 負有整修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用于綜合整修的資金,可在基建費、固定資產維修費、維修改造專項撥款等項目中列支。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計劃從城建資金中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全市街道綜合整修經費的補助。第九條 街道綜合整修中涉及拆除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在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線的,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拆除、退線。第十條 凡因街道綜合整修需要臨時占路、占地(含道路與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的城市管理部門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并統一辦理占用手續。第十一條 街道綜合整修的施工單位臨時占路、占地,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壞道路及場地設施。工程垃圾應隨產隨清,工程竣工后應做到地潔場凈。第十二條 在需進行綜合整修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上,原設置的各類標志、設施,由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進行修復、更新或拆除。

在綜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兩側建筑物上設置各類標志和設施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三條 凡經綜合整修及新建的建筑花飾、雕塑小品、花壇綠地、照明設施、公益設施等,驗收后,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向有關單位無償移交。各有關單位應做好接收工作,并對各類整修成果進行經常性的維修和養護。第十四條 綜合整修后的街道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需再次進行維修、改建、重新裝飾、新開門臉、架立管線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經批評教育仍拒絕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對于經營性活動,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非經營性活動,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絕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第十九條 在街道整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給國家、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破壞整修成果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責任單位未能有效地保護整修成果,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 處罰后須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

一、《天津市節能監督檢測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刪除第十三條。二、《天津市關閉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暫行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刪除第十八條。三、《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城市雕塑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p>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專業規劃要求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彼?、《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地熱勘查許可證、地熱采礦許可證擅自施工、開采地熱,未按批準的開采范圍進行地熱開采活動或將其他鉆井轉為地熱開采井開采地熱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經或者將要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的,可以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代履行?!?/p>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吊銷《地熱采礦許可證》的處罰。對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統一要求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發生故障隱瞞不報的;(二)無指標或不按核定指標任意擴大開采量以及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三)不繳納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四)不按時報送開采計劃和開采報表的;(五)不按打井批準通知書施工的;(六)不按審批方案回灌或未經批準擅自回灌污染熱儲層的?!?/p>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能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從輕或免除處罰?!蔽?、《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刪除第十八條。六、《天津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補繳的,除如數追繳外,按日加收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數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逼?、《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不履行公共廁所改造責任或者改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環衛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卑?、《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p>

(二)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本?、《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下同),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其后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p>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笔?、《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對于經營性活動,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非經營性活動,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p>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p>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絕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p>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規定) 鋼結構跳臺施工

天津市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管理規定(97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和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可按管轄權限依法委托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的管理部門執行。第四條 進入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序購買門票,不得逃票、冒票或翻墻(欄)進入;

(二)袒胸赤背者、著泳裝者、赤足者及無人監護的學齡前兒童、呆傻人、精神病患者不得進入。

(三)各種車輛(殘疾人使用的非機動車、嬰兒推車除外)不準在出入口處或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停放,未經許可不準入內;

(四)未經許可不得將動物帶入;

(五)在門前擺攤設點不得堵塞出入口影響門前秩序;

(六)未開放前不得私自入內,靜園后不得滯留和過夜。第五條 在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和便溺,亂扔果皮、廢紙、煙頭、包裝盒(袋)等各類廢棄物;

(二)在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上亂貼、亂刻、亂畫、亂涂;

(三)故意制造噪音、亂喊怪叫、私自組織舞會、乞討;

(四)在凳椅上躺臥;

(五)在禁止滑冰的冰面滑冰,在非體育活動區進行各種球類活動,在禁煙區吸煙,在禁止照像處照像,在禁止釣魚區釣魚,以及進入其他禁止游客入內的場所;

(六)擅自從事照像、飲食等經營活動;

(七)燒荒、生火、燒烤野炊;

(八)酒后駕駛或乘坐空中、水上游藝游樂器械或超過荷載人數乘船;

(九)挖坑(溝),設置障礙,亂拋石子、磚塊及其他物品。第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設施、設備和危害動、植物資源的行為;

(一)攀登或拆動圍墻、籬欄、亭廊、觀賞假山、雕塑、裝飾山石等;

(二)爬樹,折枝,摘花,采果,挖掘樹根,進入封閉草坪或花壇綠地等;

(三)挪動或損壞凳椅、果皮箱(筒)、陳列物品、標志牌等設備;

(四)取土,采砂,采石;

(五)打草,放牧,收集樹籽,采集藥材或野果,砍樹;

(六)捕捉鳥類、蟋蟀、蝴蝶等野生動物;

(七)炸魚、電魚、下網捕魚等;

(八)對觀展動物擊打、投食、恐嚇;

(九)其他損壞設施、設備以及危害野生資源和破壞景物、景貌的行為。第七條 在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內嚴禁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動;

(二)進行賭博,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騙取財物,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販賣毒品等活動;

(三)非法攜帶槍支彈藥、**、三棱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

(五)偷竊、搶劫和詐騙公、私財物;

(六)在禁止游泳的水面跳水、游泳;

(七)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等;

(八)倒賣門票及其他各種活動票券;

(九)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八條 各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的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定期檢修各種設施、設備,保證其完好,為游客提供優質服務,并維護好公共秩序。第九條 對維護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事跡突出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二)、(三)、(四)、(六)項,第五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項和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的管理部門根據其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警告或罰款。對未造成經濟損失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經濟損失在500元(含500百元)以下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空R,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刻峁┑脑O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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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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