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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的危害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第二章 消防職責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重慶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工作責任制。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給予指導。
鐵路、民航、航運、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 消防職責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指導、督促本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經常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組織編制城鎮消防總體規劃,并組織、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三)組織消防宣傳教育;
(四)監督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負責建筑消防審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六)監督消防產品的質量,組織消防科研成果鑒定,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七)監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
(八)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和業務訓練;
(九)指揮火災撲救和參加其他搶險救援;
(十)依法查處火災事故和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機構對當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把消防工作納入工作、生產、經營管理內容,實行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開展防火知識宣傳,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提高撲滅火災的能力;
(七)當火災發生時,及時組織職工疏散危困群眾,撲滅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八)積極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防火負責人由法定代表人擔任。第九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二)實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和家屬宿舍,已經設置的,應限期改正。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隊(站)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適應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強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重慶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消防設施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和集鎮消防設施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消防躉船、消防直升飛機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后勤保障設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及其他消防取水裝置;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
(四)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戶外通訊機站及配套設施;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排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設施;
(六)其他防火、滅火、搶險救援裝備和設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消防設施納入公共安全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確保消防設施的建設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 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消防規劃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微型消防隊(站):
(一)居民住宅小區住戶在1500戶至4000戶;
(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總建筑面積為30萬至40萬平方米。
未達到前款規定的,集中統一建站;超過前款規定的,應當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隊(站)可以單獨建設,也可設置在建筑物平街層,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輛消防車及相關的消防裝備和設施。
微型消防隊(站)房屋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出資修建,配備其他設施所需費用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第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消防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分步驟建設消防固定取水點(取水碼頭)。
水文水資源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水文水資源情況。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和維護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
設置市政消火栓除執行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寬度超過60米時,道路兩側和城市(鎮)主干道十字路口應當設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網符合消防規劃要求,城市(鎮)主干道改造時,應當同時改造、安裝消防供水管網和消火栓,城區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徑不小于300毫米;
(三)臨近城市(鎮)主干道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域內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應當設置在消防通道兩側或通道交叉口。第九條 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經常性對消火栓進行檢修,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第十條 設有消防用水設施專用水管的單位,應當在供水管網進戶地點安裝進戶消防用水計量儀表,由供水單位管理。
實行二次加壓供水的建(構)筑物,應當保證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壓。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裝設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后不得隨意更改。第十一條 無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積棚戶區和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應當根據具體條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個水池容量不應小于50立方米。
城市(鎮)主干道旁、人員聚集場所的消防水池應當加蓋,并設置不得小于50×50厘米的取水口。
室外消防水池的水位不得低于上沿20厘米;單位、居民住宅區設置的生產、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池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消防水池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水池頂部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禁止修建其它建(構)筑物或固定設施,取水口5米半徑內不準設置固定設施。
對消防水池進行維修、換水作業時,應當告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第十二條 因城市(鎮)建設需要拆遷消火栓、消防水池的,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道路施工影響消防車執行任務或影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滅火的,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因施工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應當告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設置醒目標志。第十三條 電信部門應當按規定建設并確?;鹁盘杺鬏斁€路的暢通。第十四條 因道路施工影響消防車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2022年消防驗收新規范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重慶市消防驗收最新規定;其他有神褲旁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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